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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家电下乡节选-补贴对象及限购数量具有我省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农户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每户每类家电下乡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补贴标准按照家电下乡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工作实施时间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为期4年。补贴申领地点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手续。补贴资金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目前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各类产品最高限价各类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电冰箱
2、(含冷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电脑35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如何领取补贴销售网点应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三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农民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乡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起1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民。申领补贴时需要提供的资料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2)购
3、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3)购买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一卡通存折;(6)财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是否一定要以户主的名称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可以购买吗?购买人可以是户主,也可以是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但申领补贴时提供的购买人和储蓄账户姓名一定要一致。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开具的发票必须是正式的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必须要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才能申领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可否和非家电下乡产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4、?不能-江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节选)二、实施时间和补贴产品、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共4年时间。、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暂定(具体品牌、规格、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三、家电下乡产品价格和补贴、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电脑、空调限价另定)。、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七、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一)补贴资金的审核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县级
5、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协调乡镇安排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人员,选定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办公地点由乡镇政府提供。2、家电下乡产品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一卡通存折;(5)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是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
6、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一台(件);(7)其它应审核的内容。4、审核工作程序: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按江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江西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名单(排序以商务部公布为准)1、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2、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3、青岛海尔销售公司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5、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
7、、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8、深圳市天音通信发展有限公司9、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10、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1、上海中日家用电器有限公司12、国美电器有限公司13、星星集团有限公司14、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1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17、南昌齐洛瓦电器(集团)总公司18、南昌洪城大厦股份有限公司19、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节选)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农户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
8、准。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第十二条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的50%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调度资金垫付,年终与省财政清算。推广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特设专户的剩余资金全部收回国库存款账户。第十三条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内贸部门在每年3月30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进
9、行审核清算。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二)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1购买人所填列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1);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10、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一卡通”存折(没有“一卡通”存折的农户,由当地乡镇财政部门为其办理);6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如销售网点是否备案并经过公告公示、网点登陆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等)。(二)乡镇财政部门初审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补贴备案并上报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之当事人,不作补贴备案处理。(三)乡镇确实无法在信息管理系统作补贴备案的,可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进行补贴备案。(四)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拨付程序将资金拨付给购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