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在沪租房手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在沪租房手续.docx(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在沪租房手续一、政策依据1、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三号);2、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沪房地资市(2000)85号);3、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1996年9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4、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1998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5、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令)6、关于加强本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工作意见(沪公发2001215号)二、租赁条件(一)出租人条件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2、(二)出租房屋条件1、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2、共有的房屋,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3、改变房屋用途,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4、未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县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三)承租人条件房屋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四)出租房屋治安许可条件申请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治安许可条件:1、结构安全牢固,具有基本的生活设施;2、出入口
3、、通道等设施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3、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4、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拥有房屋所有权(含共有)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5、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并兼作经营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仇照。用于居住兼作仓库的,还需凭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6、房屋出租人不具备管理责任能力,或出租人实际居住地和出租房屋地跨街道、镇以上的,应在拟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范围内,委托具有治安管理责任能力的人进行管理,双方签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委托书报派出所(警察署)备案;7、出租房屋核定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治安保安人
4、员,经出租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业务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三、房屋租赁的程序(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使用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租赁当事人自行拟订的合同条款属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要求,并按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二)登记备案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的十五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出租的证明;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