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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通知各乡镇(街道)建委,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建筑工地管理,有效控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最大限度地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市、县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地施工车辆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落实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编制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方案,并由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实施。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现场道路硬化,落实带泥上路治理措施。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自动洗车机、洗车槽等冲洗设施。建筑面积3000O以上的公
2、共建筑、房地产开发、工业厂房项目和毗邻城镇规划区主干道的项目必须安装大型自动洗车机。同一区块内在建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工程)出入口不超过2个,每个出入口均应安装自动洗车设施。三、工程项目的土方开挖、存储原则上在项目园区内完成,施工企业应加强现场内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必须将驶出施工现场机动车辆的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出污染城市道路。四、施工现场进行产生大量泥浆施工作业时,应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泥浆应当采用密闭式罐车外运。五、施工现场施工道路必须采用砼或沥青砼硬化处理,其他裸露地面要用碎石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道路等不得有浮土,并定时撒水降尘。六、对施工现场不按要求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不按规定运输物料造成物料撒漏或污染路面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处以1-3万元罚款,责令清洗路面。连续二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停止该项目一切基建手续的办理,并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施工企业投标资格,外地施工企业清出县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