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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条文说明】本条是条例制定的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条
2、例的适用范围以及流动人口定义的规定。主要参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第三条【总体原则】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权责相当、便民高效、属地管理的原则。2【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总体原则的规定。条文参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流 动人口的服 务 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3、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条文说明】本条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明确了市、区、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以及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职责和要求。第五条【有关部门及单位职责】 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
4、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居所提供人、就读学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机构、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团体3等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职责要求的规定。参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用“居所提供人” 替换了“房屋出租人”,适用范 围更广;同时,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要求。第六条【专责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镇、街道流动人
5、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核查、发放和签注等具体工作。【条文说明】本条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以及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管理,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受委托开展具体工作。第七条【协管员管理】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协管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协管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协管员的工资待遇按不低于上
6、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协管员的聘用和最低工资待遇标准,解决目前协管队伍人员素质参差、待遇不一等问题,切实提高协管员工作积极性和协管队伍稳定性。条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4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八条【报送义务人基本制度】 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实行报送义务人报送制度。报送义务人应当主动履行报送义务。(一)流动人口居所为租赁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报送义务人;(二)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报送义务人;
7、(三)流动人口居所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报送义务人;(四)流动人口居所为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报送义务人;(五)流动人口居所为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报送义务人。受委托实际管理流动人口居所的,实际管理人为报送义务人。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监督受委托人履行报送义务。【条文说明】按照“谁 收益,谁管理” 、“谁提供,谁负责”的利责相当原则,佛山市初次提出“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实行报送义务人报送制度” ,这在佛山市流 动人口服务 管理工作历史沿革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条明确了报送义务人应当履行报送义务,主动5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同时明析了报送义务人的类别。建立报送义务
8、人主动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制度,利于各级政府准确、动态掌握地方实有人口底数,为城市发展规划、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流动人口基本权益和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参照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有关申报义务人制度的做法。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
9、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深圳 经济特区居住 证条例第七条规定:“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八条规定:“ 非深户籍人员居
10、所 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6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第九条【委托管理要求】 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不能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代管,并将委托内容和受委托人信息报送流动人口居所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备案。受委托人依照委托内容履行实际管理人法定义
11、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委托管理的有关要求。条文参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款:“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第十条【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内容】 报送义务人应当报送流动人口下列居住信息:(一)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二)居所地址、类型,居所所有人、实际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三)流动人口入住、搬离时间;7(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报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12、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广东省租 赁房屋治安管理 规定第九条规定:“ 租赁房屋的,应当
13、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一)姓名;(二)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三)联系方式;(四)租赁房屋地址。”第十一条【实时报送类型】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报送义务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分别实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流动人口入住、搬离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时,报送义务人应当分别实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8(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第十二条【3 日内报送类型】 除以小
14、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以外的报送义务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居住信息的类型,除了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以外,其他流动人口居所的报送义务人,都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
15、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广 东省租赁 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第十三条 【查验身份要求】 报送义务人为流动人口提供居所时,应当查验居住人员身份。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居住服务。9【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
16、报送义务人查验流动人口身份信息的要求。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电信、互 联网、金融、住宿、 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第十四条【人员信息要求】 报送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登记和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流动人口应当向报送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流动人口利用现居所为他人提供寄宿的,应当实时向报送义务人报送寄住的流动人口信息。【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报送义务人以及流动人口应当如实报送身份信息的要求。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本人申报要求】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
17、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三)在旅馆业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条文说明】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具体10要求已有了明确规定,本条不需要对具体要求重复规定,只补充规定了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的情形。第十六条【报送方式】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报送义务人报送流
18、动人口居住信息,可以到流动人口居住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特定的互联网自助申报平台申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协管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真实性。【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途径,既可以到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也可以通过特定的的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自助申报平台报送。本条还对协管员核实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真实性的时间要求作了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督促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接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要求。第十八条 【行业经营机构义务要求】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部门、工作机构开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和巡查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