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集体合同制度(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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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六章 集体合同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1.集体合同是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表现;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异同;3.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及争议处理具有独特性;3.工会对集体合同的产生、履行以及解除与变更的重要性。要求:讲明我国集体合同立法的相关制度,介绍西方工会制度性质,介绍团结权基础上的集体谈判与罢工。主要内容1集体合同的基本问题: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集体合同的历史发展;集体合同的分类。2集体合同的内容及形式3集体协商制度4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5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作用本章重点与难点重点: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2.集

2、体合同的订立程序;3.工会在集体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的作用难点:集体合同制度在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集体合同的完善第一节 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联系: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国家立法对两种合同的干预力度均较大;都是在劳动权本位基础上予以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配置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区别:主体不同、内容不同、订立程序不同、订立原则不同、合同期限不同、合同形式特定要求;约束范围不同;争议解决途径不同。二、集体合同的历史发展1集体合同的产生及背景。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18世纪末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英国雇佣劳动者团体与工厂

3、雇主签订的劳动协定,是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的萌芽。欧美资产阶级政府起初禁止缔结集体合同。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工会组织的兴起,工会要求改善劳动条件的罢工斗争日益高涨,资本主义国家订立集体合同的范围和数量都有很大地发展。但是,集体合同只是劳资双方的“君子协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也不受理集体合同争议案件。到了20世纪初,随着工人运动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十月革命的影响,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才逐渐确认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颁布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二战后,一些国家制定和修订劳动法时,大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有些国家还制订了新的集体合同法。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维埃共和国

4、。它是企业行政与工会为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在其影响下,东欧和亚洲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先后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对我国而言,集体合同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不仅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纲领和工会法等立法中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而且还制定了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项规章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度中断的集体合同制度得以恢复。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

5、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并把集体合同置于与劳动合同并列的地位。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1994年12月5日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集体协商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因此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宣布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这部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从原来的5章41条扩充为8章57条,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首次写进

6、集体合同。这对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2集体合同的发展及趋势现代集体合同的立法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制定单项集体合同法规或在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设置集体合同专章篇),是集体合同立法的主要形式。有些国家将这两种立法形式并用,从发展趋势看,单项集体合同法规逐渐增多。(2)集体合同立法的内容日臻完善。一般都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效力、程序等作出规定,各国虽有差异,但其涉及的方面都有增多趋势。(3)集体合同立法已经纳入国际劳工立法体系。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多项有关集体合同的公约和建议书,如1949年第98号公约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51年第91号建议书集体

7、协议建议书,1981年的第154号公约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和第163号促进集体谈判建议书等。三、集体合同的分类根据集体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态,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一)单一管理的集体合同与多头管理的集体合同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探讨一种对集体合同能够形成有效管理的机制。(二)企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探讨在我国企业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发挥新建企业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合同的新模式。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一、集体合同的内容结构(一)劳动标准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这是集体

8、合同的核心内容,它制约着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职工个人与企业、事业组织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二)管理条款。如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主要是保障劳动过程的顺利实现。一般也可通过制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来实现此目的。(三)目标条款。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施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它以用人单位和职工提出的目标为依据,具体规定诸如完成某项任务指标、完成某项劳动保护工程、增设某项生活福利设施等,这种目标一般不分解到劳动合同中去。实现该目标的具体措施分为用人单位采取的措施,工会或职工采取的措施,及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职工共同采取的措施

9、。(四)程序规则条款。即规定集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承担、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等。这是保证集体合同履行及维护集体合同主体双方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程序保证。二、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它是职工集体劳动权益的体现。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

10、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在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时,要注意:(1)从实际出发,防止标准过高;(2)内容全面,重点突出;(3)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这样,集体合同的内容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三、集体合同的形式: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只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如1969年德国颁布的集体合同法第1条“(2)集体合同以书面形式拟定。”1994年波兰发布的集体劳动协议法第241-5条:“(1)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之所以各国对集体合同的形式做如此严格要求,是因为集体合同涉及到用人

11、单位、工会、全体职工各自的权利义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便于履行和检查。同时,除我国明确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外,许多国家也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备案制度。如德国,1969年集体合同法第6条“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建立集体合同档案。有关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以及普遍效力的开始和结束的内容应在档案中予以登记。”俄罗斯、波兰等国也规定了此类制度。所以,集体合同的书面形式也是与它的审查备案制度相适应的。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与终止一、集体合同的订立(一)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是指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12、定。工会或职工代表、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形式一律无效。同时,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订立集体合同。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尽管在经济地位上集体协商双方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上双方是平等的,双方都是以平等的主体身份进行协商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做到意思表示真实。3.合作原则为达成一个“双赢”的集体合同,双方必须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相互磋商,把各自的利益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促成集体合同的订立。再者,集体合同是由双方各310

13、名的代表进行协商的,很难有百分之百的通过率,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度下,也需要合作精神。(二)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1.集体协商,制定草案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形式。集体协商由双方推选代表进行。(1)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2)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3)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4)协商代表应履行相关职责。(5)对协商代表的保护。(6)协商代表的更换。集体协商程序:(1)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

14、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2)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准备工作:(3)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程序进行。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4)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2.职工讨论,通过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

15、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这样才能保证集体合同代表最大多数职工的利益,确保以后集体合同的顺利履行。3.签字上报、审查备案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在签字后的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

16、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即行生效、公布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并积极履行各自义务,确保集体合同的顺利实现。(三)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即因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而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于这种争议是在双方“确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不存在“侵权”事实,因此不宜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20日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以专章形式规定

17、了“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一般而言,因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以下途径处理:1.当事人协商。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入集体协商争议,既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书面申请,被动介入;也可以视情况需要,依职权主动立案调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二、集体合同的效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这是对集体合同法律效力的原则规

18、定。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进一步明确:“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至于集体合同的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届至后能否对依其订立并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发生约束力,我国立法没有规定。但为了避免在时间效力上的脱节现象,一些国家,如德国1969年集体合同法第4条(5)规定:“集体合同期限届满以后,其法律规范仍然有效,直至它被另一协议代替为止。”俄罗斯1992年集体合同和协议法第14条也规定:“如合同有效期已满,则集体合同在双方尚未签署新合同

19、或未修改和补充现行合同的情况下继续有效。”对此,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应予以借鉴。三、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是集体合同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现。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同时应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采取不同的履行方式。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集体合同的变更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已经有效成立的集体合同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合同订立时的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变更集体合同或

20、专项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协商程序。五、集体合同的终止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消灭。此种法律事实包括:1.合同期限届满。2.主体一方资格消灭。3.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4.依法解除。集体合同的解除,适用集体协商程序。第四节 工会一、工会概述(一)工会的概念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斗争力量,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而产生,因此,世界上最早的工会组织出现于19世纪初西欧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工会是反对劳动压迫者的机关,是反对资本主义的机关,”所以,工会组织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从绝对

21、禁止相对禁止基本承认的曲折历程,最终以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为标志,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二)工会的性质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表明了工会的阶级性、自愿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另外,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内容,工会还是独立性和永续性的组织。(三)工会的法律地位 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所以,工会法第十四条对工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1.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2.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四)工会组织:1.工会的设立;我国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

22、主集中制原则设置。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地方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2.工会的组织原则。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工会的组织原则有两条:一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二是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3.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工会的经费来源于:(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二、工会的职责工会的职责,就是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致的、平衡的,这个道理在各个部门法里是相通的。

23、工会法所规定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有其特殊之处,工会的权利常常同时就是工会的义务。例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工会的基本义务,二者合二为一,即称之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实现“维权”基本职责的方式有二:一是从源头上维护,即通过参与法律、法规起草和政策、计划制定等行为,使职工合法权益从根本上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具体的维护,即对个别职工或相同情况职工群体的利益进行维护的援助活动。一般说,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总工会较多从事第一种方式的维护,有时也对个别基层工会或个别特殊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提供具体的援助;基层工会较多从事第二种方式的维护,如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企业

24、管理等工作,也可以说是在本企业范围内从源头上的“维权”方式。三、我国工会制度的完善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之初,1950年6月29日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共5章26条,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工会立法。它为建立新中国的工会组织、巩固人民民主政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组织和教育广大职工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进行,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工会法,内容扩充为6章42条,有些内容与1950年工会法一脉相承;另外,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例如:工会有参与权,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

25、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处理,工会应协助处理停工怠工事件等。这部工会法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对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起到了重大指导意义。但是随着1993年3月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明确,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量涌现,劳动关系又发生了深刻变革,愈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相应地,1992年工会法作为计划经济急速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产物,难以承担起新情况下相应地工作和责任。因此,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对1992年的工会法作了修正,扩充为7章57条。除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等个别内容外,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强调加强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及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增加“法律责任”一章。这不仅维护了工会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大大增强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这为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作用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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