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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和测量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视和测量设备(包括安全生产过程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监测设备、验证设备等)的管理,提高安全监控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计量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0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监视和测量设备属特殊安全物资,还应执行企业特殊安全物资管理制度;属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还应执行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属计量器具的,还应执行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质检科是企业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1、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
2、安装(不含直读式压力表的安装)、检验和定期维修;2、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3、组织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4、负责调解、仲裁企业内部因测量而引起的争议;第四条 生产科负责为安全生产过程监控、安全防护监测和安全验证提供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把好入口关,并为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第五条 安全科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综合安全监督,督促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规范化安全管理和维护。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如下:1、负责直读式压力表的安装和日常维护;2、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日常维护和管理;3、建立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
3、,组织进行定期和日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能计处、设备处汇报。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1、根据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由能计处和使用部门确定配备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提出采购需求。2、根据采购需求,采购部门按要求采购监视和测量设备。采购部门必须从具备安全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所采购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质量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必须齐全。第八条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验收及入库1、采购回企业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设备处组织能计处、物管处进行验收,并经能计处检定合格后,方准入库。2、办公室对验收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入库前要进行建卡、登记注册,其技术资料必须保存完好,设备的保管应符合规定
4、的要求。第九条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选型要合理,确保监视和测量的准确度和精确度满足使用要求。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位置要合理,能够起到有效的监视和测量作用。3、新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前,由使用单位提出检定申请,由质检科组织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合格品应在合适的位置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第十条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1、质检科在年初,按国家有关检定周期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检定计划通知单”,发到各单位,按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2、对需进行内部校准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质检处按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校准。对需进行外部检定(校准
5、)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质检处应负责联系国家法定检定部门进行检定(校准),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校准)报告。3、校准合格的测量设备,由检定人员根据要求出具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封印;校准不合格的测量设备,根据情况作降级、停用或报废等处理,并作相应标识。4、所有测量设备均应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鉴定和校准记录由能计处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5、使用单位在生产中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不符合要求,应对设备进行评价,做出记录,并立即向能计处和设备处汇报,同时对该设备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校准、修理或更新等)。6、校准监视测量设备的标准设备,应由能计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标准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证。第十一条 监视
6、和测量设备的使用1、使用单位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2、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4、监视和测量设备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熟练掌握操作使用步骤和方法以及维护和保养知识。5、操作人员要随时观察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和处理。第十二条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使用单位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日常性维护和保养,建立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2、质检处建立监
7、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包括:名称、设备类型、购进日期、使用期限、现存位置、检定期限、目前状况等内容。第十三条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1、使用或维护人员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或者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过载或误操作,致使监视测量值不正常或功能出现可疑,应暂停或监护使用并立即通知质检处;质检处对该设备进行修理、调整、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常使用。2、 质检处应组织对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的故障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同时应记录并保存对以往检测结果有效性的评价。3、对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确认,报质检处负责人批准,按报废处理程序进行报废。第十四条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调整、搬迁、维护及贮存应遵守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防止因调整不当使其校准失效。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科。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