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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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关于认真做好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3.关于明确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审计范围及工作分工的通知4.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通知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7.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8.关于重新印发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的通知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11.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12.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13.关于发布客运专线铁路工程竣工验收

2、动态检测指导意见的通知14.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的通知15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16.关于铁路局提前介入客运专线管理的指导意见17.关于清理销号项目尾工结余资金的通知18.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19.关于加快配备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通知20.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2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22.关于以穿跨越方式占用铁路用地处置的复函23.关于印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2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5.关于签订部管物资服务合同的通知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

3、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2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28.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29.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30.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3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32.关于2009年度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理物资采购批次安排通知3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补充办法的通知3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的通知35.关于补充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费类别划分的通知36.关于发布铁路基本

4、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37.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 估算 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的通知38.关于印发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39.关于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的指导意见4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概算材料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41.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有关费用计列问题的通知42.关于发布铁路大型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43.关于印发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的通知44.关于深化营业线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45.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46.关于发布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47.关于铁路隧道施

5、工机械配置的指导意见4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49.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50.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51.2008年度废止法规目录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45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铁路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单位多,影响安全、质量、工期的因素多,特别是当前铁路建设规模大、标准高、技术新、投资巨大。为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铁路技术进步,控制工程投资,又好又快地推进大规模铁路建设,必须以标准化管理为基础,全面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努力打造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现就建设单位标

6、准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一、提高对铁路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的认识1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订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通过标准化,将铁路建设经验加以总结、规范并进行推广;通过标准化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各阶段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机衔接,实现建设项目目标要素的集成管理,整体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为又好又快地实施大规模铁路建设提供保障。2标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实现铁路建设标准化,要借鉴国内外重大项目建设的先进经验,以管理科学理论、系统工程理论为指导,结合铁路建设的特点,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平稳推进、各负其责的原则,逐步形成铁路建设标

7、准化管理的体系和方法;要通过建设单位管理标准化,以建设目标和共同利益为纽带,推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实现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建设单位管理标准化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二、实行建设单位管理制度标准化1管理制度标准化的内涵。铁路建设管理制度包括由铁道部制订和由建设单位根据铁道部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制订的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建设单位管理制度标准化的目标任务是,构建结构清晰、职责分明、内容稳定、体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实施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项目机构管理制度。2管理制度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根据

8、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建设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订建设管理制度,并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文件及时进行修订。管理制度要明确管理目标,提出工作要求,细化工作程序,落实人员责任,完善考核制度。铁路局要尽快制定或修订铁路局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理顺建设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建设管理工作。3实行管理制度标准化的要求。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管理制度,使建设单位人员熟悉制度、自觉执行制度,将制度作为建设管理的依据,特别是建设单位领导应带头执行制度;将管理制度分类汇编成册,发放到建设管理人员和各参建单位,不涉及保密的铁道部、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文件应

9、全部上网,方便查询;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将执行制度纳入工作人员考核范围,严格追究不执行制度人员的责任,形成以执行制度为荣的工作环境;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人员执行制度的意见,将制度标准化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建设单位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三、实行铁路建设单位人员配备标准化1人员配备标准化的内涵。建设单位人员素质决定了建设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是实行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的根本。人员配备标准化就是根据工作岗位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技能、能力、知识以及协调能力的人员,实现岗位设置满足管理要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使项目管理机构成为实现建设目标的工作团队。2人员配备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要按

10、照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77号)规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铁路局应根据建设项目情况,为建设项目配备具有一定铁路建设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懂业务、会管理,有事业心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客运专线公司要选配具有一定铁路建设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懂业务、会管理,有事业心的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建设单位要以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手册(试行)为基础,明确指挥长、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工程师在铁路建设各个阶段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工作要点,以及应掌握的专业知

11、识和管理知识。3实行人员配备标准化的要求。建设单位要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建设管理人员学习管理和业务知识;积极选派人员参加铁道部和铁路局组织的培训班,并结合项目特点,开展专业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建设管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的认识和实施标准化的能力,提高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结合项目情况,逐步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建筑师。建设任务重的铁路局,要有计划地做好建设人才培训、培养和储备工作,对有一定建设管理经历的人员要进行新知识培训,对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实践经验的人员要进行现场培训,对少量高端人才可采用引进方式解决。四、实行铁路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标准化1现场管理标

12、准化的内涵。建设项目现场是各种建设要素的集合,是实施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的载体。现场管理是建设单位对现场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达到建设目标的动态创造性活动。现场管理标准化就是将现场管理工作内容具体化、定量化,把现场布置要求、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等转换为工作标准,实现文明施工,规范建设。2现场管理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要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结合本项目特点,建立文明工地建设工作标准;依据铁路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内业资料管理工作标准;依据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制订建设项目劳务用工管理标准;根据工地实验室建设标准等规定制订试验室管理标准。建设单位要依据铁道部下发

13、的现场管理规范标准指南,积极吸收其他项目的先进现场管理经验、成熟施工工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编制路基、桥梁、隧道、站场、轨道以及房屋、四电集成施工作业指导书,通过样板工程对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优化。3实行现场管理标准化的要求。建设单位要熟悉工作标准,严格执行工作标准,依据工作标准进行现场管理。建立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的检查制度,推行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监理人员逐公里进行检查、逐项目验收签认的制度,定期召开现场管理分析会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监理单位细化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施工单位按劳务用工有关规定使用劳务,定期对劳务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杜绝违法分包;组织对安全质量控制要点防范措施执行

14、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场工作标准和施工作业指导书组织施工,对不按现场工作标准和施工作业指导书施工的,要追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五、实行铁路建设单位过程控制标准化1过程控制标准化的内涵。过程控制标准化是将现场标准化管理贯穿于整个建设过程,通过标准化对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过程管理标准化管理就是按照“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将过程控制工作具体化、定量化,形成过程管理工作标准,按照工作标准实施过程管理。2过程控制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建设项目管理的目标体系、责任体系、分级控制系统和评价评估体系,按照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基本环节,将质量、安全、工

15、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分解细化为最佳匹配的实施目标,实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完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创建精品工程的要求,完善项目质量控制标准;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实施安全工程的目标,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期,按照精细管理的方法,建立工期管理标准;以主人翁的态度,建立征地拆迁、合同管理、施工图审核、变更设计、验工计价等工作标准,严格控制投资;按照建设环保铁路的要求,建立环保工程管理标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坚持科技创新,按照铁道部总体技术创新规划,建立项目技术创新工作标准。建立过程控制动态调整机制和应急预案,保证过程控制工作的实施效果。3过程控制

16、标准化的要求。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六位一体”管理要求,以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作为实施管理工作的准则,以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试行)为基础,制定工作的流转程序,使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带头执行工作标准和程序,按照目标管理、分级管理、持续改进和闭环管理的方式,依据工作标准和程序实施管理,对建设过程实现有效控制。 六、加快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采用标准化方式进行建设管理,是实施大规模铁路建设的需要,是今年建设工作的重点,各建设单位必须提高对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的认识,借鉴上海铁路局组织项目管理的经验,加快标准化管理推进工作;要根据铁道部颁发的规程、规范、指导

17、意见、工作指南,加快制订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标准化目标责任制,严格追究不按标准实施管理人员的责任;将建设管理标准化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等纳入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施与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匹配的标准化管理,实现建设项目的标准化管理。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制订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在建项目要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改进管理工作,新开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方式实施管理。各单位4月15日前将本单位标准化管理推进计划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相关单位要加快标准化管理文件的制订工作,共同做好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标准化工

18、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徐绍史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19、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

20、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

21、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

22、)项材料。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

23、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

24、情况;(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

25、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 15 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

26、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监察部部长: 马 马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国土资源部部长: 徐绍史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

27、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

28、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29、,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第

30、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31、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三

32、)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33、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

34、、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

35、的;(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

36、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三)案件调查报告; (

37、四)有关证据材料;(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

38、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我委制定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八年十一月七日主题词:政府投资 项目 后评价 办法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

39、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负

40、责1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二章 后评价工作程序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第七条 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

41、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八)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2第八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四)项目目标评价

42、: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第九条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第十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必要时应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3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

43、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第三章 后评价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

44、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及实施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定期对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进行执业检查,并将检4查结果作为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管理及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

45、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四章 后评价成果应用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加强信息引导,确保信息反馈的畅通和快捷。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

46、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5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和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6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按照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形成覆盖全国的快速客运网络。为实现世界一流客运专线建设目标,建成高质量快速客运网络,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与相关规定一并执行。一、指导思想建设好客运专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国巨大客运需求,解决铁

47、路运输“瓶颈”,实现中国铁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客运专线技术新、标准高、系统复杂,保证工程质量是建好客运专线最本质的要求。客运专线建设必须认真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全面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始终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世界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坚持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必须针对客运专线高安全性、高平顺性、高稳定性、高可靠性、高精确度等突出特点,把握关键环节,抓住控制要点,以一流的勘察设计、先进的施工技术、成套的工程装备、专业化的施工队伍、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客运专线工程质量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经得起运营和历史的检验。二、质量目标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目标是实现“一流的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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