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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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文书写作,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使用说明:本文书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频率很高的文书,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自侦查终结时都必须制作此文书。一般是一案一份,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提请起诉数名犯罪嫌疑人的,和写一份文书,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制作。对共同犯罪中不需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仍应当将共同犯罪的事实说清楚,并注明对未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情况。,概念: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作用:依法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具有区别罪与非区别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

2、,起诉意见书的基本写法,起诉意见书主要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项。,1、首部 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1993)公起字第9号 肖,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市人,初中文化,市东敦区巩城镇东风村农民,住市东敦区巩城镇东风村2组。肖自幼上学,1974年因病退学后在家务农和在村办企业做工。19年1月3日被市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5日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批准逮捕。,范例,2、正文 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

3、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肖在东风塑料厂做工期间,因不服从领导,于19年10月25日被单位开除。为此,肖对该厂厂长李怀恨在心,图谋报复。19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肖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管、汽油(塑料桶装)、电炉子等作案工具,破窗进入李家,窜至二楼,用铁管先将在西屋睡觉的李及其妻闫杀死,后窜到东屋将李的儿子李、儿媳张、孙子李杀死。肖为了毁尸灭迹,破坏现场,把带去的汽油洒在被害人的尸体上,并将李家中的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将电炉子接上电源放火。尔后肖逃离现场。李家二楼起火后,虽经消防队及时扑救,仍然烧毁李家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上述事实,肖供认不讳,并有从现场提取的铁

4、管、电炉子等物证佐证。 综上所述,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和106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范例,3、尾部 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局长和公安局印章。,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 (印) 公安局 (印) 19年1月16日,范例,4、附项 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附项:(1)肖现押市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一卷二册(3)被害人之父李提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二件共8页,范例,完整的范文,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

5、书 (1993)公起字第9号 肖,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市人,初中文化,市东敦区巩城镇东风村农民,住市东敦区巩城镇东风村2组。肖自幼上学,1974年因病退学后在家务农和在村办企业做工。19年1月3日被市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5日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批准逮捕。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肖犯有下列罪行:犯罪嫌疑人肖在东风塑料厂做工期间,因不服从领导,于19年10月25日被单位开除。为此,肖对该厂厂长李怀恨在心,图谋报复。19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肖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管、汽油(塑料桶装)、电炉子等作案工具,破窗进入李家,窜至二楼,用铁管先将在西屋睡觉的李及其妻闫杀死,后窜到东屋将

6、李的儿子李、儿媳张、孙子李杀死。肖为了毁尸灭迹,破坏现场,把带去的汽油洒在被害人的尸体上,并将李家中的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将电炉子接上电源放火。尔后肖逃离现场。李家二楼起火后,虽经消防队及时扑救,仍然烧毁李家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上述事实,肖供认不讳,并有从现场提取的铁管、电炉子等物证佐证。 综上所述,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和106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 (印) 公安局 (印) 19年1月16日附项:(1)肖现押市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一卷二册(3)被害人

7、之父李提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二件共8页,文书训练,案例,2011年6月在广东阳江发生的曾达涉嫌虐妻案,手段之残忍轰动全国。2011年6月10日凌晨1时多,熟睡中的阿诗感到头上一阵剧痛,接着就失去了知觉。醒来时,其手脚已被绳子绑住,嘴巴被毛巾塞住并贴上胶布。曾达对着其颈部和手臂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剧烈的疼痛使阿诗数度昏迷。,首部: 阳江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粤公诉(2011)xx号,犯罪嫌疑人曾达,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地阳江市白沙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8、逮捕。,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Tips:起诉意见书 只能写犯罪嫌疑人,正文:,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曾达因怀疑妻子有外遇,于2011年6月10日凌晨1时多,故意对熟睡中的被害人(阿诗)进行拳打脚踢,用绳子绑住其手脚,并用铁锤、木棍、烧红的铁棒等工具伤害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晕死。其后犯罪嫌疑人逃跑,被害人于10日早上自行爬出屋外求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记录2被害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不讳4法医出具的验伤报告5. 邻居的证言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事

9、实,事实的证据,Tips:独立成一段,Tips:死亡、受伤、强奸等需要法医验伤报告,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达以铁锤、木棍等工具伤害被害人阿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尾部: 此致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1、本案卷宗x卷x页2、犯罪嫌疑人曾达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3、随案移交物品x件4、被害人阿诗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

10、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意见书的理由,阳江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粤公诉(2011)xx号 犯罪嫌疑人曾达,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地阳江市白沙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曾达因怀疑妻子有外遇,于2011年6月10日凌晨1时多,故意对熟睡中的被害人(阿诗)进行拳打脚踢,用绳子绑住其手脚,并用铁锤、木棍、烧红的铁棒等工具伤害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晕死。其后犯罪嫌疑人逃跑,被害人于10日早上自行爬出屋外求救。

1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认不讳、法医出具的验伤报告、邻居的证言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诉,犯罪嫌疑人曾达以铁锤、木棍等工具伤害被害人阿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1、本案卷宗x卷x页2、犯罪嫌疑人曾达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3、随案移交物品x件4、被害人阿诗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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