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转移财产案.doc

上传人:鬼** 文档编号:5185307 上传时间:2021-12-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离婚时男方转移财产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离婚时男方转移财产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离婚时男方转移财产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离婚时男方转移财产案.doc(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离婚时男方转移财产案石某(女)与马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一女。1998年举家从内蒙到北京创业,两人共同创办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主要从事图书的出版发行。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5月,马某从外地出差加来后,开始表现异常,一个月后马某再次到同一地出差,回京后即向石某表示,他已与当地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郭某发生性关系,两人感觉很好,他要与石某离婚。之后,马某与郭某的关系公开化,郭某来到北京,两人开始租房同居,据石某称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邻居也认为两人是夫妻。2003年1月、2003年9月马某起诉离婚,后撤诉。2003年9月石某提起刑事自诉,起诉马某、郭某重婚,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因被告人郭某成心躲避

2、,法院无法送达传票,法官要求刘协助寻找郭某下落,2006年3月17日,在堵截郭某的过程中石某之兄被马某之侄李某开车碾压致死。2007年3月,石某提起离婚诉讼,因刑事自诉案尚未审结,离婚案中止诉讼。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拥有了一定的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四套,分别位于内蒙古某市以及北京市的某两区;东南牌轻型客车一辆;共同债权约130万元;图书版权、销售权;库存图书约130万元,图书收入、房租收入以及主要家庭用品以及办公家具、设备等,此外还有银行存款,但具体数额刘不知情。债务约3040万元。两人关系恶化后,马某开始隐匿、转移、变卖财产。马通过关系欲私自将内蒙古的两套房产转卖,被石觉察,石带着办案法官来

3、到某市,法院对房管部门下达了房产不能过户的裁定,后马又将轻型客车转卖,局部库存图书转移,银行存款亦被转走,办公设备及家具被拉走隐匿。面对这种状况,石某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法院要求石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石无力拿出这笔钱和财产,只好作罢。中心认为,这是一起较典型的离婚财产纠纷案,有很多法律及司法实践问题值得研究和思考,故决定为石某的离婚案提供法律援助。此案所引发的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的问题主要是:1、 离婚案中夫妻一方或双方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况很多,特别是在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另一方不掌握财产状况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更多。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如何从当事人的角度、维权组织的角度以及司法机关的角

4、度防止或解决此问题?2、 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无疑是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的一个有效的法律途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而在离婚案中,提出此申请的主要是弱势一方(女方为多),往往无力提供担保,结果只能是眼看着对方将财产转移走。是否能对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一些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此类问题?3、 不动产转卖、过户中的漏洞以及其他住房问题。石某与马某在内蒙的房产是1998年以前购置的,均在马某名下。当时购房并未要求必须填写共有人的姓名,这两处房产均没有填写共有人石某的姓名,从而给了马某可趁之机,房管部门也以档案上没有共有人姓名、无义务审查房屋所有人婚

5、否为由为马某开方便之门。此外,由于我国原有的住房分配制度遗留的以及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也造成了妇女离婚后房屋居住权、所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成为妇女离婚财产权保护的一个难题。应如何解决?4、 夫妻间相互信任和忠实的理想与现实的偏差和矛盾。包括石某在内的很多相同状况的女性都会说这么一句话,我们是夫妻,夫妻间就应该相互信任,我想和他一心一意过一辈子,如果我老在这上面计较,他会认为我不信任他,不就影响夫妻感情吗?夫妻应相互忠实和信任是婚姻法的原那么,也是夫妻间应恪守的道德准那么,但现实往往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这种信任而将夫妻共同财产一手把持,一旦婚姻破裂那么进行隐匿和转移,从而使另一

6、方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女性在坚守婚姻时,应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财产保护机制,法律和制度上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束很多是建立在道德层面上的,而社会整体追逐利益化的影响、生活本身的压力和需求以及人性自身的弱点使得这种约束极为脆弱,只有法律和机制上的约束和保护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权制度?防止妻子分财产 丈夫离婚前无偿转让股权婚姻故事第一次起诉离婚称因感情不和丈夫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某电视台著名女主持人韩青。2021年7月份,刘亦刚已经第一次向韩青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他们的孩子刚刚两岁半,刘亦刚的离婚诉状非常简单,

7、理由就是感情不和,常有口角,遂提起离婚诉讼。韩青作为知名电视主持人,刚刚在传媒业工作得有所起色,考虑到自己的公众形象,更重要的是这段婚姻对她来说来之不易,她更想和丈夫彼此冷静一下,于是没有同意丈夫的离婚诉讼。最终法院说服了刘亦刚撤销了这次离婚诉讼。离婚起诉被撤销后价值300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可就在刘亦刚撤销离婚诉讼之后大概五个多月时,韩青在家里偶然发现了丈夫名下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委托书。丈夫与他人投资成立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经营得很红火。经营一向顺利的公司有什么事项需要变更呢?韩青怀着不解的心情,委托律师查询了这次工商变更事项。原来这次工商变更涉及股东变更,股东变更不是别人,就是丈

8、夫自己。丈夫将自己名下3000万元的股权通过零对价的方式无偿转让给了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不是别人,就是丈夫曾经的同学郭松。第二次起诉离婚变更股权15天后丈夫再次要求离婚韩青拿着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找到了米律师。米律师凭借常年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敏感性,第一个问题就直奔主题,“韩青,如果你丈夫再次向你提起离婚诉讼,你同意吗?“我同意。韩青不假思索地说。米律师解释说:“从你丈夫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上看,又根据我的经验判断,他在为第二次离婚诉讼做准备。果然,在继刘亦刚第一次撤销离婚诉讼之日起算的第六个月零八天的时间,同时也是在股权变更登记后的第15天时,韩青收到了丈夫第二次离婚的要求,并称将在满半

9、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刘亦刚经过了周密方案,在第一次、第二次离婚诉讼之间,将其名下公司股权进行了转移,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从而在离婚诉讼中躲避对其名下财产的分割。男主人公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41岁女主人公电视主持人,33岁律师办案先立股权纠纷案后中止离婚诉讼米良渝律师接受了韩青的委托,而这时,离刘亦刚有权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仅仅还有五天时间,因为米律师深信,时间将意味着成败。而这五天时间中,不但要对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还要搜集相关股权转让非善意进行的证据。更重要的是,怎么才能让离婚诉讼的审理停滞下来,等待股权转让纠纷的结果水落石出呢?米律师迅速反响制定诉讼方案。由于时间紧迫,米律师

10、将其专业律师团队兵分两路,一路律师,作为韩青的代理人,向刘亦刚及郭松,即股权的受让人,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就在律师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的同时,韩青收到了离婚诉讼的传票。米律师那么组织另一路律师,同样作为韩青代理人,应诉离婚诉讼案件,要求法院中止对该离婚案件的审理,理由就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的股权转让纠纷业已立案,尚未审结。律师提交关键证据证实股权转让非善意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米良渝律师首先面临的是?公司法?法律障碍,因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而此次刘亦刚名下的股权转让既符合?公

11、司法?的规定,又符合该房产地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登记了此次变更行为。而这一点也是被告律师首当其冲的辩论意见。不但如此,主审法官也特别向米律师问道:“你们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公司法?还是?婚姻法?米律师凭借多年从事?公司法?、?婚姻法?交织领域的法律事务研究和代理的经验,深知法官这句话的分量和意义。米律师坚决地说:“我的依据是?婚姻法?、?物权法?还有?民法通那么?。米律师深知,法律依据确实立还远远不够,还要有事实材料与证据线索的提交。米律师于是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其中包括郭松参加韩青与刘亦刚婚宴的现场录像;郭松作为刘亦刚同学,又是现在同事,与其关系密切。郭

12、松明知刘亦刚与韩青感情恶化,还零对价无偿受让股权这一系列事实形成了股权转让非善意取得的证据链。法院认定所提交证据离婚诉讼案被中止法院最终认定了上述证据。法院认为,郭松曾是刘亦刚的同学,现与刘亦刚系同事关系,并曾是同一公司股东。基于双方的密切关系,所以郭松在与刘亦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明知刘亦刚与韩青之间夫妻关系恶化的事实。在郭松明知上述事实情况下,仍与刘亦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足以证明刘亦刚、郭松在协议订立时的主观状态并非善意,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且郭松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尚未支付相应对价,故郭松受让刘亦刚股权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依据?婚姻法?、?物权法?和?民法通那么?,确认了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当我们拿到这份胜诉的判决后,几乎是同一时刻,离婚诉讼的案件,也得到了中止诉讼的裁定。米律师说。转移的股权被追回受害方获经济补偿两路诉讼都拿到了令人满意的结果,米律师这才算松了口气。米律师说,一方面是已经被转移的股权依法追回,给予钻营于转移财产的一方有力的打击,从而强化了另一方在离婚中的优势地位。韩青不再是财产权益受损害一方,相反,获得了财产分割的极大主动性。后来,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韩青获得了高于当时股东出资额一半,即超过1500万元的经济补偿,还有孩子的抚养权。这一切曾经是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其他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