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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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及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

2、五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

3、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人员按110的比例聘用。 第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一条 敬老院院长接受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院民的信任度测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二条 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书。 第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 第十四条 护理人员职责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5、(二)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三)认真做好护理工作。做到不怕脏、不怕累、不耍态度、不说脏话,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做院民的知心人; (五)负责院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 (七)协助院长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八)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管理好院内花草树木,搞好环境绿化。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职责 (一)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

6、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 (四)按时报账。 (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炊事人员职责 (一)树立热情为院民服务意识; (二)搞好食堂卫生。严格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不带病在厨房烧煮,确保供养人员夏不吃馊、冬不吃冷、杜绝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 (三)了解院民饮食习惯、身体状况,科学制定食谱; (四)熟练掌握烹调技术,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做好饭菜供应,确保按时供给; (五)协助搞好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 (六)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护人员职责 (一)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二)管理院民健康档案; (三)定期给院民

7、检查身体,负责院民疾病预防和初期治疗; (四)负责院内室内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第四章 入院与供养 第十八条 供养对象入院管理 (一)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供养对象出院管理 (一)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8、,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敬老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二十一条 建立院民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等,满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院民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一般情况下每年应给院民添置冬夏装各一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每月发给适当的零用钱。

9、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应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院民去世后,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敬老院应协助村委会做好有关工作。 (六)院民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三条 饮食管理 (一)成立有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参加的膳食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院民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饮食服务水平。 (二)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定食谱并公示,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

10、细做。食谱应适时根据院民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三)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买各种食品均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入库。 (四)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五)凡院内工作人员均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按医嘱做病号饭,并照顾少数民族院民的生活习惯、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饮食禁忌。 (七)食堂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用餐人数,合理制作饭菜,减少浪费。 第二十四条 用餐 (一)院民应严格遵守开饭时间。 (二)用餐时,院民要自觉做到饭前洗手,按次序就座用餐,不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

11、不经允许不准回房就餐。 (三)用餐以吃饱、吃好为原则,反对暴饮暴食,少吃多盛,倒饭倒菜,铺张浪费。 (四)用餐后,不得把餐具或饭菜带回房间。 (五)严禁把变质食品带入食堂。未经批准,不得饮酒。安排饮酒亦应有度。 (六)凡患有传染病的院民一律隔离,单独就餐,餐具单独消毒,传染患者的餐具,不准带入食堂。 第二十五条 食堂卫生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 (二)保持食堂卫生、清洁。公用餐具用后及时消毒,厨房、操作间、餐厅坚持每天餐后及时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保持餐厅、厨房地面整洁,无油污。 (三)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盖好

12、,无交叉污染。 (四)储藏室整洁通风,无鼠。食品、调料分类存放,防止受潮霉变。 (五)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衣帽整洁;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杜绝传染性疾病。 第六章 医疗与护理 第二十六条 院民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妥善解决院民的医疗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应就近与乡镇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遇有院民患病时,保证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两年为院民体检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

13、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根据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能自理院民,护理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院民,护理人员应在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三十条 日常护理 (一)每天清扫房间一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二)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季每周一次,夏季每周3次以上。 (三)睡觉起床后整理床铺。 (四)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五)夏季每周洗澡3次以上,其它季节每周1次。 (六)定期洗头、刮

14、胡子、修剪指甲,每月理发1次。 (七)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第三十一条 特殊护理 (一)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二)搀扶上厕所。 (三)对卧床不起的院民,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长期卧床院民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四)为行走不便的院民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五)天气适宜时,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第三十二条 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院民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三十三条 心理教育 (一)为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提供劳动的机会,鼓励院民适当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劳动。 (二)根据院民

15、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定期与院民交谈,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不定期开展为院民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院民的心理障碍,保持他们的自信状态。 (四)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根据院民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就近参观游览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章 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一)整体布局合理,三季有花,四季常青,院内绿化覆盖率占空地面积60%以上。 (二)生活区与生产区分设,或有院墙相隔。 (三)住房为砖瓦混凝土结构,

16、室内装饰天花板,地面铺设地板或地砖,装有纱门纱窗。 (四)居室单间或单元式,配有卫生间,每室居住不超过2人,人均住房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要设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娱乐室桌椅齐全,配有娱乐设施;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订2种以上报刊杂志、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经常组织老人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房间、过道、卫生间、公共浴室以及其他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居室以双人间为主,统一配置床铺、储物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 第三十八条 设立光荣间,优先安置农村孤老优抚对象。 第三十九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或需进行特护院民的床头

17、和卫生间,应装有应急呼叫设备。 第八章 内务守则 第四十条 院民必须自觉遵守内务守则,尊重护理人员的劳动,严禁出现顶撞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对违反内务守则的院民,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多次不听劝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劝其退院,回原居住地散居供养。 第四十一条 院民宿舍必须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达到整齐化一。 第四十二条 院民不得擅自变动住宿房间和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报经院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个人内务标准 (一) 被(褥)、床单。床铺铺垫按照由下向上分别是棉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床铺应当铺垫整齐,不准在被(褥)、床单、棉垫

18、下放置任何物品。夏季炎热季节可统一盖毛毯,按被子叠法折叠,放置整齐。枕头放于被子内侧,也可放入衣柜内;保持铺面整洁。 (二)蚊帐。夏秋季使用蚊帐,室内可统一设置挂蚊帐的绳(索),蚊帐悬挂应整齐一致。 (三)鞋。鞋放置于床下的地面上,最多不超过四双,从被子一头,由高到低,按棉鞋、皮鞋、胶鞋、布鞋、凉鞋、拖鞋的顺序摆放整齐。鞋跟朝外与床沿平齐。 (四)洗漱用具。毛巾、面盆、水桶、口杯、牙具等摆放在指定的位置,要规范统一。 (五)衣柜内衣物要叠压平整,从下到上按照颜色从深到浅的顺序摆放衣物。 (六)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得在墙上随意张贴、涂抹刻划、乱钉钉子和系绳晾晒衣物。 (七)衣、鞋等物品应晾

19、晒在指定地点。被褥按敬老院安排,定期组织晾晒。 第四十四条 宿舍内务标准 (一)地面。确保无任何杂物和尘土,尤其是床下不能有死角,污渍要注意及时清洗干净; (二)阳台。扫除用品统一在左侧摆放整齐,栏杆和小平台要清理干净,晾衣绳衣物凉挂有序; (三)卫生间。保持干净,如有污垢要立即清除干净,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无异味; (四)门窗。宿舍门、阳台门保持干净,木门门框及铝合金槽内不得存有污垢,纱窗要经常清洗,玻璃要保持清洁; (五)其它。宿舍内其它物品以及室内器材保持整洁干净,摆放有序,并保持室内无异味。窗帘要叠平悬挂,统一挂在右侧。保持宿舍安静清爽,室内严禁酗酒和大声喧哗。除统一张贴的制度规定或图、

20、文外,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文、像、表等。 第四十五条 实行内务卫生责任制。院民在做好个人内务的同时,协助护理人员共同打扫公共卫生和不能自理院民的内务。每周设一名内务值日员,负责督促、检查和登记敬老院内务卫生情况。 第四十六条 每周敬老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开展一次个人内务评比,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做好登记。内务检查评比情况作为评选文明院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敬老院服务工作准则 (一)坚持零距离为院民服务的理念。 (二)以健康长寿为中心,以身体活动起来、思想活跃起来为基本点。 (三)视院民为亲人,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 (四)做到“三不”“

21、四勤”: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特殊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歧视,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五)做到“五轻”:说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搓澡轻。 (六)尽好“五心”: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护理精心、听意见虚心。 (七)落实“七点”:微笑露一点、嘴巴甜一点、做事多一点、理由少一点、肚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效率高一点。 (八)力争六个第一:以院为家为第一起点,爱岗敬业为第一责任,以人为本为第一原则,院民需求为第一信号,院民利益为第一考虑,院民满意为第一标准。 第四十八条 院民守则 (一)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 (二)尊重

22、领导,服从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争做文明院民。 (三)保持和维护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服从统一规定。 (四)讲究个人清洁卫生,注意衣着整洁,保持健康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爱护院内设备设施,不随意涂画或张贴。 (六)不浪费粮食,节约用电、用水、用钱。 (七)不在院内从事封建迷信及宗教活动,不外出乞讨、捡垃圾等。 (八)不赌博,不饮酒酗酒,不骂人吵架,讲文明,讲礼貌。 (九)外出走亲访友履行请示登记手续,不经院方同意,不私自外出。 (十)积极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第四十九条 会议制度 (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2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评议服务护理工作,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听取生产等五个小组的工作汇报,分析护理、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院民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领导主持,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议程:一是听取院长工作汇报,检查敬老院工作落实情况;二是全体院民对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三是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 第五十条 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同意并安排好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岗。 (二)值班时

24、间:每日1700次日800,负责院内的安全管理,清点各房间院民人数,察看院民身体状况,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处置,并做好当班记录。 (三)认真执行敬老院作息时间,保证院民有效休息。 (四)检查门、窗、水、电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对特殊老弱病残院民重点监护,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请销假制度 (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院民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请假外出,一般工作人员和院民由院长批准,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三)工作人员请休病假,要持有正规医院诊断书,按批假权限报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四)院民经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

25、归院后,必须向院长销假。外出院民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应及时与院方联系,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的,应予以追究。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第五十三条 预防火灾、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院长负总责。 (二)针对本单位和院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警隐患及时整改。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测,平时加强保管,确保完好。 (四)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通道,保持通道和安全疏散楼梯畅通。 (五)电器线路的

26、铺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明火作业,均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 (六)遇雷雨天气,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五十四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 (二)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饭剩菜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五十五条 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

27、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二)敬老院应当保证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注意通风,有条件的敬老院夏季可为每个居室安装一台电风扇。 第五十六条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使用煤炉、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第五十七条 建立安全员责任制。负责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修。 第十一章 生产经营 第五十八条 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和提供生产经营用地达到3亩以上,县市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 第五十九条 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8、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9号)减免税费。 第六十条 敬老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力争做到蔬菜自给有余,家禽、肉类、蛋基本自给,实现以副补院,改善院民生活。 第六十一条 敬老院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对在生产经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民,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十二条 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及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奖励等开支。 第六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财务管理

29、制度 (一)敬老院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会计、出纳分设。有3名工作人员的,院长一般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只有2名工作人员的,院长可以兼任会计,但不得兼任出纳。 (二)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五保供养经费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三)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四)严格执行政府招投标采购制度,专项修建工作有工程预算书,工程建设程序完善,档案齐全规范。 (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集中支付要求程序报帐。 (六)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账,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大额(1000元以上)开支

30、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审定。 (七)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八)做好院办经济的成本核算工作,健全账目,加强经营管理。 (九)管好用好社会捐助的款物。 第六十六条 现金管理制度 (一)报帐员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留存允许库存现金的最大额度,按照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支付现金。 (二)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准确存入银行专户,不得出现坐支现象,每月收支报表要及时准确。 (三)妥善保管好现金和有价证券,认真填写“院民贵重物品保管单”,并做到手续齐全。 (四)到银行提取或存入现金,要有专车接送或两人伴送,确保资金安全。

31、第六十七条 人员经费管理 (一)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二)基本工资按院长每人每月7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0元标准发放。 (三)建立绩效奖励基金。院办经济出色,效益明显的敬老院,每年年初可从上年度院办经济净收益中提取10%-30%的资金成立绩效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发放敬老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县市另行制定。 (四)凡敬老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称职以上者,按季发放绩效工资。 (五)凡敬老院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以上者,给予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目标管理奖。具体标准由县市另行制定。 (六)凡评选为文明院民者,敬老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颁发奖状和

32、奖金。具体标准由县市另行制定。 第十三章 财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县(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敬老院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还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六十九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五保对象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物品保管 (一)敬老院设保管员一名,由院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管理敬老院公共财物以及院民寄存的贵重物品。 (二)所有物品登记造

33、册,由保管员清点保存,若发生责任性的损失,由责任者照价赔偿。 (三)公用物品转移出库,须经院长同意并履行出入库手续,方可转移。库存物品要做到帐物相符、物据相符,定期盘存。 (四)库内物品摆放整齐,保管要防潮、防腐、防鼠、防腐烂、变质,要有防盗、防水设备。 (五)个人因私动用库内物品必须由院长批准,如有损坏或丢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六)更换物品要严格以旧换新,发放数量及规格准确无误。 第十四章 资金来源 第七十一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低保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县(市)财政应按

34、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按月拨付资金,保证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 第七十三条 县(市)财政应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对敬老院实行平时检查和季度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七十五条 每年对敬老院进行年度考核,按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定。其中每季度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考评一次。考评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定。 第七十六条 凡敬老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称职以上者,发放绩效工资;凡敬老院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合格以上者,给予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目标管理奖。 第七十七条 凡年度考核不

35、称职,或在院民信任度测评中连续两次以上院民信任度达不到50%以上的,敬老院院长应进行调整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解聘。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十八条 敬老院开展文明院民评选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十九条 奖励经费从敬老院生产经营净收益和上级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敬老院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院民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乡镇敬老院,村级五保之家可参照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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