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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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屏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锦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制二一二年九月关于印发锦屏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府办发201215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锦屏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锦屏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己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锦屏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240号)

2、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 参保对象第三条 保障对象及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指所在乡镇)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含70)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剩

3、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的耕地。“剩余耕地面积”家庭总承包耕地面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权的耕地面积总和)被征用总耕地面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权的耕地面积中累计被征用的地块面积)。本方案实施前完成征地的,以本方案实施时的家庭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人均剩余耕地比”。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1、实行有地搬迁安置的人员。2、出租、转租、自行流转土地的人员。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人员。4、本方案实施后征地的,实施征地时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5、本方案实施后征地的,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6、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和水利水电工

4、程建设征地的人员。7、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的人员。8、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第五条 保障对象身份认定程序1、申报:被征地农民应填写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经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管理所、农业服务中心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与,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中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并通知村(社区)。3、公示:初步认定结果由村(社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内容包括被征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地时间、征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就业现状等。4、确认:

5、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果由村(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第三章 就业政策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县、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己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州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 用地项目业主单位应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县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

6、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第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地后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者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一条 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民,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

7、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年12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第十二条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月1

8、29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第十三条 本方案实施后多次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的,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已领取待遇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的,按照待遇就高原则办理。第十四条 本方案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在本方案实施时符合规定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已享受现金

9、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方案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第十六条 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 第十七条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第十八条 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总

10、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二十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州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非耕地社保资金提取标准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10142号)规定,用地项目业主单位应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应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缴纳。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应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制度启动时资金周转和特

11、殊情况下的支出需要。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县财政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第二十三条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第二十四条 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

12、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出5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资金到本级财政就业资金专户,统筹使用。县就业服务机构按年编制就业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于本年度12月20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所需资金预拨至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参加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将本季度所需的增发基础养老金预拨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按月发放;每年10月1日前将本年度所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补助资金预拨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发放;三项资金年终结算。第七章 部门职责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工作。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动态管理、审核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审查登记、

14、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等工作。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报批、征地地类面积及其对应被征地农户的确定,确保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原承包耕地和剩余耕地面积的认定。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及低保金发放工作。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家庭人口数量、户籍性质的复核和认定。第三十四条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第三十五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

15、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和管理,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上报,对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领取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进行定期资格认证等工作。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 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

16、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组织领导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充实乡镇办事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力量,将工作经费及时纳入预算核拨,确保政策落实。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若今后国家、省、州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办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省州驻 锦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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