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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号 工程劳务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方: 签订时期: 年 月 日施 工 协 议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1.工程名称: 2.工程概况: 结构形式: 。 建筑面积: 。工程地点: 。3.劳务承包形式: 一次结构扩大劳务 4.扩大劳务包含内容及工作范围: 4.1基础跟基挖槽、清土、钎探、基础所有的砌筑工程(二次结构砌筑除外)、基础回填土。 4.2基础至主体工程一次结构范围内所有
2、的混凝土构件的模板、支模、拆模;支模所用的板材、木方、钢管;支模和模板支撑用的所有主、辅材料和配件。 4.3基础至主体工程一次结构范围内所有的砼构件的浇筑及浇筑砼构件所需的地泵(或汽车泵)等所有设备;砼试块的制作。 4.4基础至主体工程一次结构范围内全部钢筋工程的成型及绑扎工作;钢筋拉直、成型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钢筋工程的拉接螺杆(包括止水螺杆)、焊条等所有的辅材,墙面螺杆孔洞填补及磨平。 4.5外墙施工脚手架及施工现场所有的施工、操作架子的搭、拆工作;搭设架子的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等架子所需的所有主、辅材料(不包括施工电梯架子防护)。 4.6工程一次结构范围内垂直运输机械费用及垂直运输
3、所配备的操作人员、信工号和配合人员费用,一次结构范围内垂直运输机械的进、出场费用和装、拆费用(包括塔吊基础制作的人工、机械及锚栓等)。 4.7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一切用工及材料,临建中的所有瓦工、混凝土工、木工等一切用工及配合用工。施工现场所有用电的材料(一级配电箱以下所有配电箱及电线、电缆,含一级配电箱在内)、设备及布置所用的人工及机械费(压力泵设备除外)。 4.8冬、雨季所需的降效和措施费用。第二条 作业人员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管理人员 8 名;作业人员共 170 名(其中钢筋工50-60人,木工70-80人,架子工10-12人,砼工15-20人);特殊工种人员 4 名,以上所有
4、人员须提供身份证,特殊工种另提供操作上岗证。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2 年 10 月 15 日,结构封顶日期:2013年10月31日,工期:382 天。(完工日期:2013年11月30日)第四条 合同价款4.1经过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再调整,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 元/平方米(其中:人工费 元/平方米,其余材料、机械费用 元/平方米,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节约、质量奖金共计 元/m2)。42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不签零点工,如发生施工现场以外零星用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按每工单价150元计取。43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合同暂定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
5、44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1)本合同价为固定单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2)包括施工现场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用工、达“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投入的所有用工、环保卫生用工、冬雨季施工降效费用、进退场费用、外地进呼市费用等合同范围和合同内容所规定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双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约,如承包人施工班组在协议实施过程中擅自停工或退场,项目部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先退场后结算。结构施工至1/3工程量以内擅自停工或退场者按完成工程量的30%结算,结构施工至2/3工程量以上擅自停工或退场者按完成工程量的50%结算。未结算部分的费作为赔偿发包人的
6、损失。 (4)本协议的价格包含承包方施工班组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工伤费、生病医疗费、劳保福利和按规定需办理的证件费用以及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自带所需要的机械、施工工具等。(5)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双方对施工图及施工部位已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协议合同单价是在充分考虑施工中的难易程度后经承、发包双方协商后的合理承包价,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变动该价格,发生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如在承包方施工前则不增减合同承包单价及不予签证,如在承包方施工后出现的技术变更和洽商,发包方按承包方实际发生的施工工程量给予签证,(除图纸有大的变更,在结算时参照内蒙古2009年预算定额的人工定额单价再调增30元/工日执行)。第五条
7、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5.1结算时建筑面积按内蒙古自治区2009定额计算规则执行(阳台均按半面积计算)。5.2协议价款的支付:本工程不设预付款,单位工程在结构封顶后一个月内(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额的65%(承包人必须确保支付职工工资达90%以上,并出具职工工资签领表),年终前支付至合同总额85%,在通过质检站结构验收合格后一年后的一个月内付清尾款。5.3工资兑现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各施工班组制定的职工分配方案表并且职工签字生效后才能领取工资款。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重大伤记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6.1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8、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6.2承包方应教育职工在现场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酒后上班,一经发现,则给予经济性处罚,每次200-1000元罚款,如出现三人以上打架闹事者(包括三人),罚款200-1000元,重则开除及承担有关刑事责任。6.3承包方严格按照发包人现场后勤制度执行,否则按照发包人制度进行处罚。6.4承包方的施工班组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班前安全交底记录,配合好发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绝对服从发包人的现场安全员和管理人员的指令和检查,及时整改违章现
9、象。如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包人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2002000元的罚款。6.5承包方的施工班组按文明施工的标准,要求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每道工序结束就打扫干净现场并把垃圾运至指定场所,如不服从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另派人员进行清理和运输,所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结算中扣除,另对承包人罚款200500元/次,不准在楼层面上大、小便,不准穿背心及拖鞋上班,如违反规定,对责任人处100200元/次罚款。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生活区、材料加工场必须达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并按标准进行堆放,卫生达标,如达不到以上标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也有权进行罚款。6.6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
10、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化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记录或拍照。6.7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先分清事故责任方,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和费用。6.8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状以及各项责任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6.9本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标准为 安全文明工地 ,如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按每建筑平米2元的处罚从承包方结算价中扣除。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7.1本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合格工程,“优良标准”;同时必须做到: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优良率达到85%;质量问题整
11、改率达到100%,如达不到按2元/的经济罚款,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损失。7.2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7.3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并顺延相应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因此造成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4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
12、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7.5修补:7.5.1本工程由承包方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的工费。7.5.2在结构结束后,由发包人负责检查验收(按所在地分户验收标准),如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在指定时间内让承包方负责修补至合格,若承包方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补,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承包人实施该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直接从承包方结算中扣除。7.6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质量验收严格执行三检制度,未达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无偿返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工期延误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
13、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8.1.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8.1.2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人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8.1.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8.3非因上述原因,不能按合同进度计划时间内完成,将对承包人处
14、以每天贰仟元的罚款,直至完成本协议所有内容,罚款金额从结算中扣除。第九条 材料机具供应9.1本工程发包人只提供钢筋、混凝土、钢筋连接套筒(包括塔吊基础钢筋、砼),其余材料(模板、木方、脚手板、钢管、扣件、安全网等)均由承包人提供。9.2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大、中、小型所有机械设备及所有生产工具(包括塔吊基础的人工费、机械费及锚栓等)。9.3承包方上报的材料计划要提前半个月,且需精确不得超报、少报,每次上报需由发包方审核。9.4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钢筋、砼材料有浪费现象的,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在结算中扣除2元/m2作为对发包人的补偿,正常范围内损耗不作罚款。 第十条 文物保护对施
15、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1.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11.2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11.3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11.4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
16、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11.5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11.6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11.7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汤德虎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2.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12.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上报
17、发包人。12.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12.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输变更手续。12.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12.6承包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
18、关情况和资料。12.7 承包人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用工要求,下例人员不得使用: 童工、心脏病、高血压病等身体有病不健康证。12.8承包人确认 杜徐平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12.9承包人在对外脚手架拆除前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维护以及整改,以及负责对楼内外所有安全防护的搭、拆工作。12.10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备齐全。12.11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做好施工准备,并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和工程保险。12.12承包人的所有管理人员须对发包人有关人员、监理及开发商人员予以礼貌接洽、关照
19、。12.1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现场内不得作任何宣传本企业的广告。确有必要张贴的广告,必须书面报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待项目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12.14承包人生活区宿舍内电压配置低压电,承包人所有管理人员及职工不得在工地内私自开小灶、办食堂等,不得使用电炉、电磁炉、煤气灶等一切炊具。12.15承包人对现场内所有自己的材料负保卫责任,如发生材料丢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12.16承包人承包的五层坡屋顶住宅楼一次结构施工结束后,外脚手架须提供给发包人的外装修队伍使用,待外装修施工结束后方可拆除外脚手架,在发包方外装修施工期间发生的外脚手架租赁费及维护工作由发包人承担,租赁费价格按照施工当期市场价执
20、行,租赁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3.1发包人违约责任13.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13.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3.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结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13.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
21、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3.2承包人违约责任13.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要求修理、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承包人违反规定,或承包人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4天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修改仍未达到符合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 3 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先退场后结算,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的0.2%的违约金、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应付给第三方的违约金、赔偿金。13.2.2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
22、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13.2.3承包人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发包人知道之日起享有对承包人的索赔追偿权利。13.2.4承包方不得串通发包方相关人员编制虚假签证等文件,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刑事责任外,同时承包人应当按虚假文件产生的虚假报款项的金额向发包人赔偿。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1、 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承包人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八条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中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内容无效。项目部(发包人): 施工班组(承包人):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