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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 为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确保药品质量,为消费者安全,合理,有效的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2. 药店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3. 药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4. 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 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6. 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7. 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8. 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9. 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药店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得在店内外悬挂,张贴,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