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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GAOKE PETROCHEMICAL CO., LTD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二一六年一月特别提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石化”、“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2、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发行前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承诺:自高科石化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高科石化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
3、有的高科石化股份,也不由高科石化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及许志坚承诺:自高科石化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截至高科石化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高科石化股份,也不由高科石化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汉祥、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及许志坚同时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发行
4、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及许志坚同时承诺:高科石化上市后6个月内如高科石化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高科石化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年7月6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科石化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
5、股意向(一)控股股东许汉祥公司控股股东许汉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50.25%的股份,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满后的持股意向承诺如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高科石化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高科石化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高科石化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高科石化,并由高科石化及时予以公告,自高科石化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高科石化股份。本人作为高科石化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高科石化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
6、增值和分红回报。本人看好高科石化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高科石化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高科石化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高科石化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高科石化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高科石化,则高科石化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高科石化所有。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二)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为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及许志坚,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满后的持股意向承诺如下:本人在上
7、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高科石化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高科石化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高科石化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高科石化,并由高科石化及时予以公告,自高科石化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高科石化股份。本人作为高科石化的股东,通过高科石化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本人看好高科石化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高科石化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高科石化股份的,本
8、人承诺违规减持高科石化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高科石化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高科石化,则高科石化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高科石化所有。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满后的持股意向承诺如下: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的五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全部减持完毕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减持方式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
9、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高科石化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高科石化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高科石化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高科石化,则高科石化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高科石化所有。三、稳定股价的预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体均已出具承诺函,预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
10、交易日(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如下顺序启动回购程序,首先是控股股东增持、其次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最后是公司回购。1、 控股股东增持应于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
11、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发行人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3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本人应于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的3个月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
12、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3、公司回购(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
13、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3)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1、控股股东及董事、
14、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2)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2、公司回购(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
15、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及公司回购义务自动解除。此后,如果发行人再次出现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股份工作。本预案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公司将要求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四、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许汉祥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16、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许汉祥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17、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许汉祥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董事许汉祥、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许志坚、陆风雷、张继彤、史勤和林西平,监事丁国军、谈建明、马建新,高级管理人员许汉祥、高琦、刘君南、周红云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其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
18、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三)中介机构承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19、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致同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致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20、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过错致使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本次发行相关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承担回购义务。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
21、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本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2、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本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二)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
22、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许汉祥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 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可以停止发放其薪酬、津贴及其自发行人应获取的分红(金额为其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其补偿义务完全履行。2、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其通知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如未通知,则暂扣金额
23、为1,000万元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直至其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3、 关于锁定期承诺及减持意向的声明如违反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其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4、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义务,则在未完全履行义务之前,发行人可以暂扣应向其发放的薪酬、津贴及其自发行人应获取的分红(金额为其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其补偿义务
24、完全履行。5、 关于补缴股票上市日之前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未履行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或承担罚款或损失的义务,则在未完全履行义务之前,发行人可以暂扣应向其发放的薪酬、津贴及其自发行人应获取的分红(金额为其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其补偿义务完全履行。(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 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若未履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其直接或间接
25、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若未履行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发放其薪酬、津贴。2、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仅适用于持股董事)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发行人有权将与其通知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薪酬予以暂扣(如未通知,则暂扣金额为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30%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直至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及其他义务。3、 关于锁定期承诺及减持意向的声明(仅适用于持股董事)如违反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其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26、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4、 其他承诺若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其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2) 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补偿义务之前,发行人可以暂扣应向其发放的薪酬、津贴及其自高科石化应获取的分红(金额为其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其补偿义务完全履行。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安排本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方案已经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
27、,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2,23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3%,全部为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超出部分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章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运用。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
28、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71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2,2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230 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网下配售
29、 223 万股,网上发行 2,007 万股,发行价格为 8.50 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高科石化”,证券代码“002778”;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23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 1 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二
30、) 上市时间:2016 年 1 月 6 日(三) 股票简称:高科石化(四) 股票代码:002778(五)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910.95 万股(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30 万股(七)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八)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十)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230 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十一) 公司
31、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股份类别公开发行前公开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许汉祥3,357.2050.25%3,357.2037.67%2019年1月6日上海金融基金1,068.9516.00%1,068.9512.00%2017年1月6日朱炳祥882.6013.21%882.609.90%2017年1月6日陈国荣529.387.92%529.385.94%2017年1月6日王招明494.227.40%494.225.55%2017年1月6日许志坚348.605.22%348.603.91%2017年1月6日小 计6
32、,680.95100.00%6,680.9574.97%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223.002.50%2016年1月6日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2,007.0022.52%2016年1月6日小 计-2,230.0025.03%合计6,680.95100.00%8,910.95100.00%(十二)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十三) 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公司基本情况(一) 中文名称: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二) 英文名称:Jiangsu Gaoke Petrochemical Co., Ltd(三) 注册资本:8,910.
33、95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四) 法定代表人:许汉祥(五) 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六) 经营范围:生物柴油的生产;石油制品、化工产品、日用化学品(以上范围不含需领取许可证或审批的项目)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1)、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七) 主营业务:从事各类工业润滑油及车用润滑油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八) 所属行业: C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九) 电话:0510-8768 8832(十) 传真:0510-8768 1155(十一) 董事会秘书
34、:刘君南(十二) 公司电子邮箱:jsgk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万股)间接持股数(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许汉祥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2月2017年2月3,357.2037.67%朱炳祥副董事长2014年2月2017年2月882.609.90%陈国荣董事2014年2月2017年2月529.385.94%王招明董事2014年2月2017年2月494.225.55%许志坚董事2014年2月2017年2月348.603.91%陆风雷董事2014年2月2017年2月1.000.01%张继彤独立董事2014年2月2017年2月史 勤独立董事
35、2014年2月2017年2月林西平独立董事2014年2月2017年2月丁国军监事会主席2014年2月2017年2月谈建明监事2014年2月2017年2月马建新职工代表监事2014年2月2017年2月高 琦副总经理2014年2月2017年2月刘君南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4年2月2017年2月周红云财务总监2014年2月2017年2月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简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许汉祥,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3,357.20万股的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50.25%。许汉祥,男,195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36、中共党员,宜兴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宜兴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荣获“无锡市劳动模范”(2005年)称号,2009年度至2011年度被宜兴市政府评为“优秀企业家”,2008年度、2010年度被无锡市政府评为“优秀民营企业家”,历任宜兴市鲸塘农机管理服务站辅导员、副站长、站长,宜兴市鲸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宜兴石化厂厂长。现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简介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汉祥除持有高科石化 3,357.20 万股的股份外,不存在其他的对外投资。四、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8,471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
37、的持股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1许汉祥3,357.2037.67%2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068.9512.00%3朱炳祥882.609.90%4陈国荣529.385.94%5王招明494.225.55%6许志坚348.603.9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8.700.10%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7.150.08%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6.450.07%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5.750.06%合计6,709.0075.28%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一、发行数量本
38、次公开发行新股 2,230 万股,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形。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23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7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二、发行价格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 8.5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1、17.00 倍(每股收益按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2、22.97 倍(每股收益按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39、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23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549,45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4058604%,有效申购倍数为2,463.90 倍;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7 万股,中签率为 0.1923532722%,超额认购倍数为 519.88 倍。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8,955.00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 110ZA0646 号)”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五、发行费用内 容金
40、额(万元)保荐及承销费1,500.00审计、验资费300.28律师费149.91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320.00发行手续及印刷费80.00合 计2,350.19每股发行费用:1.0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6,604.81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老股。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18 元。(按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八、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7
41、 元。(按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本公司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2015 年1-9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均披露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2015年业绩预计情况经公司合理预测,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5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5%至15%左右。上述业绩变动的预计,
42、只是公司的初步测算。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测算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关于公司2015年度具体财务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2015年度报告为准。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一、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二、 本公司自 2015 年 12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1、 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2、 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
43、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3、 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4、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况;5、 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6、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7、 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8、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9、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0、 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1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12、 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44、13、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 力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电话:(021)6312 2326传真:(021)6312 6702保荐代表人:夏志强、李克项目协办人:夏建阳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东吴证券认为高科石化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高科石化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同意推荐高科石化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212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5日25(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