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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HONGXIN ELECTRON-TECH CO., LTD.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二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
2、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于本公司股票上市及相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3、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7,8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600 万股普通股(A 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0,400 万股。公司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创业”)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4、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实际控制人李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信创业股份,也不由弘信创业回购该部分股份。(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予
5、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金投”)、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创投”)、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泰”)、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恒”)、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瑞”)、厦门达晨聚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聚圣”)、李栋清、徐海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邱葵、张洪、王毅、李毅峰、何建顺承诺:(1
6、)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或本人配偶在发行人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或本人配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7、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予履行上述承诺。 若公司股东违反关于流通限制的承诺,违反的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发行人前,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若有)。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违反承诺的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弘信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8、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 (二)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果公司回
9、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顺延至第二选择; (2)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无法实施第二选择;或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高级管理
10、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承诺,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
11、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达到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
12、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1)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
13、价稳定措施条件且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分红的 30%,且不超过控股
14、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总数,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或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分红总额的 3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分红总额。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16、(六)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 若发行人未履行就股价稳定预案所做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控股股东未履行就股价稳定预案所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就股价稳定预案所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17、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本次申报文件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股份公司
18、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未履行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所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
19、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股份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所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
20、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所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为 7,800 万股,根据本次发行方案,
21、公司拟发行股数不超过 2,600 万股,股本规模将较大幅增加,公司摊薄后的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 坚持技术研发,加强生产管理,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技术的研发,已建立了强大的技术研发团队,发展为省级 FPC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通过自主研发,目前掌握了行业内领先的高精密制造技术及迭层技术。未来,公司将坚持市场化的研发方向,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以维持公司的技术领先地位。 由于 FPC 的长工艺流程和非标准化特性,生产控制尤为重要,直接关系良率的高低,长达 20 多道生产
22、流程之间的衔接和控制成为影响 FPC 厂商经营优劣的关键因素。公司在 10 多年生产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设备、产品类型、生产环境等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地改进设备技术和加工工艺,加强生产每个环节的管理和控制,以提升生产效率、良率和产品质量,进而提高公司产品的竞争力。 2. 抓住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提升市场份额 近年来,受惠于下游消费电子行业的需求拉动,FPC 行业高速增长。未来,受到智能手机更新换代、平板电脑渗透、智能汽车推广、智能可穿戴设备普及等因素影响,消费电子行业预期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这为 FPC 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根据中国印制电路协会(CPCA)颁布的第十五届(201
23、5)中国印制电路行业排行榜中,公司 2015 年销售收入位居本土专业 FPC 制造企业的第一位。目前,公司直接或间接客户包括京东方、联想、深天马、欧菲光、群创光电、华为、OPPO、VIVO、三星、小米等国内外优秀的电子产品制造商。未来,公司将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坚持大客户战略,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努力提升市场份额。 3. 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需要更多的高水平技术开发人才和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人才。公司把提高员工素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建立并完善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的引进机制,积极引进各种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努力加强人才梯队
24、建设,以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发展机遇吸引并留住人才。 4. 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拟投资建设年产 54.72 万平方米挠性印制电路板生产线。该生产线运用行业最先进的双面“卷对卷”生产技术,该技术工艺改变现有片状生产环节中先裁切再制造的工艺,可一次性全自动完成前期繁复的放卷、清洁、压膜、收卷等多道工序,再对半成品进行裁切,大幅提高生产效率。 目前,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包括厂房建设、部分设备购置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
25、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5. 坚持现金分红,重视投资者回报 公司历来重视对股东的分红回报,根据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和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规划),公司承诺除发生分红规划规定的特殊事项外,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
26、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弘信创业、邱葵、张洪、王毅、李毅峰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应符
27、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持有数量的 1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金投、国泰创投、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达晨聚圣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合计可达持股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28、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同时,减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若公司股东违反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违反的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发行人前,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违反承诺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六、关于承诺的约束措施 针对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29、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各承诺主体对承诺均出具了对应的约束措施。 七、其他承诺 (一)利润分配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201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上市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30、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二)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综合考虑公司的股本规模、公司股票的市场流动性、公司业绩扩张速度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利润分配议案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 现金分红比例:除发生特殊事项外,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上
31、述特殊事项包括: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同时,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现金分红比例,基本原则如下: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32、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33、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 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现金分红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与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34、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为切实落实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股利分配政策”。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实际控制人李强先生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弘信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弘信电子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弘信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35、可能竞争的业务; 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弘信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弘信电子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弘信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弘信电子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弘信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弘信电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弘信电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弘信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
36、弘信电子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向弘信电子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弘信电子有权扣留现金分红或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三) 关于降低劳务派遣人数的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承诺在 2016 年 3 月 1 日前,将本公司派遣用工数量降至本公司用工总量的 10%以下。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
37、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四)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已就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公司(本人)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在与
38、弘信电子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弘信电子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弘信电子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弘信电子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向弘信电子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弘信电子有权扣留现金分红
39、或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0、。 发行人评估机构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弘信电子”)首次公开发
41、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17 号”文核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600 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1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弘信电子”,股票代码 “300657”;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2,6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
42、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为 )查询,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7 年 5 月 23 日 3、 股票简称:弘信电子 4、股票代码:300657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400 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00 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网下配售 26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2,340 万股。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
43、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600 万股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级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弘信创业 31,667,22030.45%2020 年 5 月 23 日 上海金投 9,453,9909.09%2018 年 5 月 23 日 国泰创投(SS) 6,123,2865.89%2018 年 5
44、月 23 日 邱葵 4,331,1844.16%2018 年 5 月 23 日 张洪 4,331,1844.16%2018 年 5 月 23 日 王毅 4,194,6064.03%2018 年 5 月 23 日 李毅峰 4,194,6064.03%2018 年 5 月 23 日 达晨创泰 3,086,2262.97%2018 年 5 月 23 日 达晨创恒 2,956,9022.84%2018 年 5 月 23 日 达晨创瑞 2,536,7942.44%2018 年 5 月 23 日 达晨聚圣 780,0000.75%2018 年 5 月 23 日 何建顺 780,0000.75%2018 年
45、 5 月 23 日 李栋清 684,5280.66%2018 年 5 月 23 日 徐海燕 279,4740.27%2018 年 5 月 23 日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2,600,0002.50%2018 年 5 月 23 日 小计 78,000,00075.00%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600,0002.50%2017 年 5 月 23 日 网上发行股份 23,400,00022.50%2017 年 5 月 23 日 小计 26,000,00025.00%-合计 104,000,000%100.00- 注:可上市交易时间为交易日,遇非交易日向后顺延;SS 表示国有股股东(Stat
46、e-own shareholder)。 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公司基本情况 1、 中文名称: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Men HongXin Electron-tech Co.,Ltd. 2、 法定代表人:李强 3、 注册资本:人民币 7,800 万元(发行前),10,400 万元(发行后) 4、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8 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 年 6 月 28 日 5、 注册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 19 号之
47、 2(1#厂房 3 楼) 6、邮编:361100 7、 经营范围: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挠性印制电路板)和其他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和进出口、批发 8、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挠性印制电路板(FPC)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9、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10、 联系电话:0592-3160382; 传真:0592-3155777 11、互联网址: 12、电子邮箱:hxdzstock 13、董事会秘书:孔志宾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姓名 职务 任期 直接持股数(股) 直接持股比例 间接持股(股)* 间接持股比例* 李强 董事长 2016 年 6 月 25 日-2019 年 6 月 24 日 - 144,616,94812.12%王毅 董事、总经理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