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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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Xiehe Electronic Co.,Ltd.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塘头路4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

2、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提供并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一个季度(2020年三季度)未经审计但已经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

3、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发行人声明1 目 录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4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4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8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9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13 五、填补被摊薄即

4、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16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18 七、利润分配20 八、特别风险提示22 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26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7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30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31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31 二、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31 三、公司股本情况32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35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40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41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7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49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1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70 一、募集资金运

5、用概况7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70 三、项目发展前景分析73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75 一、风险因素75 二、其他重要事项78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85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85 二、本次发行时间安排85 第七节 备查文件86 一、备查文件86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时间86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南国、张南星、张建荣、张敏金的股份锁定承诺 1、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6、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

7、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清源创投、久益创投、中科农投、王强

8、、邵赛荣、张静、孟俊、丁伯兴、许晨坪、丁荣良、诸珍艳、张琳、扶菊兰承诺 (1) 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

9、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公司股东王桥彬、曹良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孙荣发承诺 (1) 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

10、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5)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11、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公司股东东禾投资、协诚投资承诺 (1)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12、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常州东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13、张薇、周云云、曹苏桓、姚洁、赵建忠、薛胜斌、张凯、刘烨、濮柯勇、姚益幔、朱洪祥、温贝贝、丁叶兰、丁叶青、侯庆庆、苏寒波、熊玉喜、徐敏凤、张文斌、张豪、张智文、朱晓霞、诸建定、陈国英、段亚莉、孟凡丽、潘文俊、孙珂、吴淼、解国新、许金龙;以及常州协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周建国、邹云清、刘鹏、王小强、张卫锋、杜红伟、桂伟伟、沈震、赵敏文、戴媛、王涛、郑文艳、朱豫、练正东、濮叶飞、张庆、李凡、肖月、孙怡洁、周英、巢云、丁莉、李文龙、李志强、孟菲菲、许沙沙、黄君、王申升、王亭、王献智、谢云凤、余爱苹、祝辉、强智琳、夏海江、郭东、王建卫、吴坤承诺 (1) 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本次

14、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东禾投资/协诚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东禾投资/协诚投资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部分出资份额。 (2)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15、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公司监事沈玲珠、俞芳、丁鑫承诺 本公司监事沈玲珠、俞芳通过常州东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监事丁鑫通过常州协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 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东禾投资/协诚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东禾投资/协诚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出资份额。 (2)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

16、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六位,分别为张南国、张南星、张建荣、张敏金、

17、王桥彬和曹良良。上述六位股东持有股份的意向及减持股份的计划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南国、张南星、张建荣、张敏金承诺: 1、 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

18、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承诺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5、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19、和制度,本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6、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王桥彬、曹良良承诺: 1、 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20、,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承诺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5、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1、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6、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个

22、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草案)、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是不限于:公司实施

23、股票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

24、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3%,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

25、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

26、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27、、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1、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以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 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

28、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控股股东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

29、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4、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 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

30、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6、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 回购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 回购价格 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确定。其中:前1

3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 回购事项时间安排 (1) 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2) 公司将在相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

32、议投赞成票。公司将于董事会决议当日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南国、张南星、张建荣、张敏金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 迟将于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后30个交易日内正式启动回购工作。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

33、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投资者。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无条件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南国、张南星、张建荣、张敏金承诺: 1、 协和电子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协和电子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之真实性、准确

34、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协和电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协和电子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及委派的董事承诺在审议该回购股份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 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协和电子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投资者。 4、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协和电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35、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协和电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协和电子领取现金分红,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协和电子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协和电子或相关企业依照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 本人对协和电子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的回购股份事项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协和电子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协和电子的招股说明书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36、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协和电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协和电子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在审议该回购股份事项的各项会议表决中投赞成票。 3、 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促使协和电子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投资者。 4、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协和电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协和电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在违反

37、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协和电子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协和电子股份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方依照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

38、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拟定了

39、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并经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 (一) 本次募集资金后即期回报分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较发行前出现较大规模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到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二) 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

40、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 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 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年产 100 万平方米高密度多层印刷电路板扩建项目和汽车电子电器产品自动化贴装产业化项目。受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和下游应用领域需求增长的影响,印制电路板行业产值稳定发展。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一方面能够扩大产能,优化产品结构,巩固和提升公司现有的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也将通过设计、制板、贴

42、片一站式服务,提高PCB业务综合竞争力,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使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 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43、)进行了修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既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障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综上,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

44、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上述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 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 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

45、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46、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公司未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做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47、投资者道歉,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2、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的股东,可以根据其公开承诺停止发放红利;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承诺人未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做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 如本承诺人未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做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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