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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
2、,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
3、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东持股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期限。在锁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数
4、量 承诺锁定期限 1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853,387,170 自 2012 年 11 月 22 日起 60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孰长 243,824,906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60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孰长 85,095,278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60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孰长 2 浙江天堂硅谷银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5,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 杭
5、州万丰锦源京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3,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4 杭州邮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22,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5 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18,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6 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986,798 自 2014 年 12 月 19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6、起一年孰长 100,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619,423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7 杭州恒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8 维科控股集团90,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数量 承诺锁定期限 股份有限公司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9 浙江华
7、联集团有限公司 57,023,799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16,292,514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5,686,113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5,142,857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0 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 57,023,799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16,292,514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
8、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5,686,113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1 石河子睿德信财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6,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2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7,832,053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16,523,444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3 绍兴柯桥明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63,894,388 自 2014 年 12 月 19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4,955,387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4 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 67,114,094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5 诸暨华睿嘉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3,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6 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
10、司 62,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7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8 浙江蓝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7,817,930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10,905,123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367,841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11、孰长 19 嘉兴市嘉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注 50,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数量 承诺锁定期限 20 杭州崇福众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1 莱恩达集团有限公司 48,888,591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2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之日起一年 8,571,429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991,442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3 浙江春晖集团有限公司 38,571,429 自 2015 年 2 月 11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991,442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4 回音必集团有限公司 27,000,000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7,
13、714,286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692,297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5 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343,911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7,241,117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527,161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6 杭州港嘉实业有限公司 24,847,818
14、 自 2012 年 5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7,099,376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477,693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7 浙江龙柏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5,714,286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994,294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15、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8 嘉兴市财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9,007,933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5,430,838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895,371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9 蓝山投资有限公司 19,007,933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5,430,838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序号
16、 股东名称 股权数量 承诺锁定期限 1,895,371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0 荣怀集团有限公司 16,500,000 自 2012 年 5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4,714,286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645,293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1 温州市财务开发 有限 公司注 13,326,747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17、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3,807,642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328,873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2 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423,909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3,549,688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238,846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3 浙江黄
18、岩财务开发公司 7,603,173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2,172,335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5,400,000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4 兰溪市兴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6,254,144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1,786,898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4,563,758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19、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623,630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5 玉环市财务开发公司注 6,211,954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1,774,844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5,033,557 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6 宁波禾元控股有限公司 10,350,000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
20、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7 海宁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8,462,836 自 2014 年 12 月 19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656,342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8 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335,978 自 2012 年 3 月 27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810,279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数量 承诺锁定期限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631,79
21、0 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9 江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6,211,954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1,774,844 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注:玉环县财务开发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更名为玉环市财务开发公司;富阳市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更名为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财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更名为嘉兴市嘉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于2015年12月18
22、日更名为温州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浙财金20177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交通集团公司吸收合并省铁路集团公司方案的批复(浙国资企改20169 号),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其现有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合同及商业活
23、动承诺由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继,相关资产(股权)全部变更至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承继了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74,355,497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0%,并承继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国有股转持义务等相关持股承诺和义务。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就股份锁定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24、,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每年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
25、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国有股权划转发生的转让,本公司不受本承诺限制。”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财开就股份锁定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直接
26、或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股份。本公司同时承诺,将督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就其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份切实履行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相关承诺。因国有股权划转发生的转让,本公司不受本承诺限制。”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财通证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
27、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财通证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起15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将协商确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措施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审议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对于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
28、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
29、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出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权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提出的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依法履行其所需的审批/备案以及内部决策程序。浙江金控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
30、措施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浙江金控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3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浙江金控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浙江金控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31、案。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制定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要求,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与方案,供财通证券及其控股股东选择,通过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
32、价的增持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上述规定的上限要求;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1、 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承诺:“财通证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财通证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财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财通证券的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
33、定,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工作。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公司有过错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财开承诺:“财通证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财通证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财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
34、司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财通证券的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工作。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公司有过错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35、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36、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财通证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 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37、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本次发行律师服务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
38、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39、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控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浙江金控签署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浙江金控承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视情况进行减持财通证券的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在所持发行人股票
40、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 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5)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其拟继续减持股
41、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所得的相应收益上缴财通证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硅谷银嘉的承诺 根据硅谷银嘉签署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硅谷银嘉承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视情况进行减持财通证券的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2、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 (3)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持股比例; (5)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其拟继续减持股份,
43、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出售财通证券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缴财通证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 1、 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公司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
44、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财通证券所有;本公司将停止从财通证券获得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财通证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有关稳定股价、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公司所持财通证券的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未履行
45、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财开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财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事宜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财通证券所有;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财通证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46、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违反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新股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职责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被暂停自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