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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ZEHO Waterfro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reatment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2、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1 目 录.
3、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 4 二、公司重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6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8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 12 五、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 17 六、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 19 七、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 21 八、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22 九、重大风险因素 . 24 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 28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31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2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32 二、
4、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 32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 35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 49 (一) 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变化情况 . 49 (二) 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 50 (三) 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情况 . 62 (四) 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 62 (五)主要经营模式 . 66 五、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情况 . 72 六、发行人拥有的资质、特许经营权 . 88 七、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92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 114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126 十、财务会计信息 . 127 十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143 十二、利润分
5、配情况 . 165 十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情况 . 169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76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 176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 177 第五节 风险因素 . 206 一、政策风险 . 206 二、经营风险 . 207 三、财务风险 . 210 四、技术风险 . 213 五、内控及管理风险 . 214 六、其他风险 . 21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17 一、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情况 . 217 二、重大合同 . 217 三、发行人其他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 . 230 四、对外担保情况 . 230 五、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230 第七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
6、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235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 235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 237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38 一、备查文件 . 238 二、备查方式 . 238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除非另有所指,本招股说明书摘要所列简称与招股说明书释义一致。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如下: 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
7、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转让
8、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控制的汇恒投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汇泽恒通承诺 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控制的汇恒投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汇泽恒通承诺如下: 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9、行的股份。 二、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10、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11、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12、因而终止。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重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如下: 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13、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票数量的 25%,具体减持比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本人股份变化的,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14、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减持时持股比例在 5%以上,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
15、控股股东汇恒投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汇恒投资承诺如下: 对于本公司持有的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票数
16、量的25%,具体减持比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
17、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
18、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19、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股东单喆慜,目前持有公司 53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0.4340%。单喆慜因病于 2020 年 12 月去世,其所持股份尚待办理继承手续。除股东单喆慜股权尚待继承外,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目前在中国证监会系统任职或曾在中国证监会系统任职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以自有、资管
20、或募集资金投资的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少量公司股份,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招商证券主动针对公司进行投资;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21、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同时,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
22、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 发行人控股股东汇恒投资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23、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4、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
25、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五) 发行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 招商证券作为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
26、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如因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北京正
27、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裁判,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七) 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作出如下承诺:“因本所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 评估机构
28、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
29、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30、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 10%;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
31、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 50%;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1) 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
32、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后(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33、,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按照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触发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前提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根据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就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如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公司回购股票等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