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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Baoding Lucky Innovative Materials Co., LTD 保定市和润路 5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一五年四月1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
2、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新材”、“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
3、、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0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其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2、 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彦峰、陈必源、锁亚强、张作泉、王德胜、周春丽承诺: 上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5、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彦峰、陈必源、锁亚强、王德胜、周春丽承诺: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在原承诺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已发行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如其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票,则减持价格应不低
6、于发行价格。如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其将根据资金需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或者协议转让方式累计减持不超过届时其所持乐凯新材股份总数的 50%,减持价格不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7、公告。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收益支付至乐凯新材指定的账户。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8、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自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和/或自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三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9、员协商,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下述稳定股价的各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
10、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
11、、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 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
12、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2 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时,公
13、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
1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上述各主体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执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
15、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相关主体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重新启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
16、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通过的,不得参与公司现金分红,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通过的,其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
17、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公司承诺: 公司将努力保持股价的稳定,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将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股份及其他义务。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滕方迁、王一宁、王瑞强、王朝辉、刘彦峰、陈必源、林钢、邹应全、张洪、王德胜、锁亚强和周春
18、丽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股价的稳定,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公司承诺: 1、 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
19、法律责任。 2、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
20、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金额确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承诺: 公司若招股意向(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
21、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赔偿方案以生效法律文书或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案为准。 2、 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若招股意向(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公司董
22、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滕方迁、王一宁、王瑞强、王朝辉、刘彦峰、陈必源、林钢、邹应全、张洪、张作泉、郝春深、尚秋鸣、王德胜、锁亚强和周春丽承诺: 1、 其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若招股意向书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其在收到相关主管部门责任认定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其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
23、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 保荐机构承诺: 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其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确认
24、招股意向书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 审计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确认招股意向书与审计机构出具的
25、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审计机构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审计机构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26、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提出补充、替代承诺。 3、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 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其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7、,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并全部履行承诺为止。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滕方迁、王一宁、王瑞强、王朝辉、刘彦峰、陈必源、林钢、邹应全、张洪、王德胜、锁亚强和周春丽承诺 1、其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 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在乐凯新材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致使公司受到
28、损失,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向公司、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五、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股东利益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强本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29、、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热敏磁票生产线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缓解公司产能趋于饱和的压力、进一步满足热敏磁票下游行业的巨大市场需求,提升品牌效益、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巩固行业地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场销售
30、前景良好,研发内容符合高端信息记录材料的发展方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项目投资建设完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有效防范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2、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最近三年实现了快速发展,多年的行业技术积累和研发创新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未来几年的工作重点将转变为扩大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规模,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开发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
31、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 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23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
32、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此外,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关于的议案。 4、 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技术更新速度加快及市场需求不断升级,公司需要引进、培养更多高水平人才以满足本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把提高员工素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建立并完善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的引进机制,积极引进各种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努力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以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发展机
33、遇吸引并留住人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坚持在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每年度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的 20%,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在上述基础上,公司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及发行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和第二个会计年度,公司计划每股现金分红不低于发行前一年度水平。若本次发行后公司股票发生转增或者送股等除权事项的,每股现金股利水平相应进行调整。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障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34、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分别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乐凯公司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乐凯新材主营业务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本公司未来控制的公司/企业均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乐凯新材目前及今后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
35、不利用对乐凯新材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乐凯新材及乐凯新材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未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计划从事与乐凯新材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公司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与其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五、 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与乐凯新材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乐凯新材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航天科技集团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乐凯新材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乐凯新材不构成同业竞争。 2、 本公司
36、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现在及将来均不从事与乐凯新材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不投资、合作经营、控制与乐凯新材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任何企业。 3、 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乐凯新材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乐凯新材及乐凯新材其他股东的利益。 4、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乐凯新材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在乐凯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乐凯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赔偿乐凯新材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可具体举证的损失。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乐凯新材期间持续有效。” 七、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37、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保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 2、2012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乐凯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乐凯新材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则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38、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乐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51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1,54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54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4
3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8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8.55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5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乐凯新材”,股票代码“300446”。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54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深圳
40、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5 年 4 月 23 日 3、 股票简称:乐凯新材 4、 股票代码:300446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140 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1,540 万股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540
41、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乐凯公司 18,795,077 30.61% 2018 年 4 月 23 日 刘彦峰 1,871,362 3.05% 2016 年 4 月 23 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 1,540,000 2.51% 2018 年 4 月 23 日 锁亚强 603,508 0.98% 2016 年 4 月 23 日 翟保定 594,350 0.97% 2016 年 4 月 23 日 俞新荣 576,954 0.94% 2016 年
42、4 月 23 日 张运刚 569,841 0.93% 2016 年 4 月 23 日 高和平 546,888 0.89%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作泉 471,193 0.77% 2016 年 4 月 23 日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王德胜 460,811 0.75% 2016 年 4 月 23 日 吴微 452,452 0.7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连生 418,178 0.68% 2016 年 4 月 23 日 阳灶文 393,802 0.64%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康永 393,033 0.64%
43、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平 379,242 0.62% 2016 年 4 月 23 日 廖双全 372,380 0.61% 2016 年 4 月 23 日 马文娟 369,899 0.60% 2016 年 4 月 23 日 梁国忠 357,738 0.58% 2016 年 4 月 23 日 仲吉田 353,597 0.58%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必源 316,813 0.52% 2016 年 4 月 23 日 范香胜 296,230 0.48% 2016 年 4 月 23 日 周春丽 273,089 0.4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丽 242,257 0
44、.3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胜恩 233,543 0.38% 2016 年 4 月 23 日 董迎春 230,463 0.38% 2016 年 4 月 23 日 韩桂元 225,069 0.3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宏燕 209,259 0.3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崔国祥 207,503 0.3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红霞 201,890 0.33% 2016 年 4 月 23 日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耿素玲 198,892 0.32%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杰 1
45、98,892 0.32%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立忠 198,892 0.32%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鸿艳 195,705 0.32%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洪彬 195,387 0.32%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建鸣 192,799 0.31% 2016 年 4 月 23 日 姚军 189,135 0.31%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国胜 189,135 0.31% 2016 年 4 月 23 日 韩贺兴 189,135 0.31% 2016 年 4 月 23 日 石玉章 185,622 0.30% 2016 年 4 月 23 日
46、王艳萍 181,910 0.30%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兰波 177,499 0.2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华 169,650 0.28%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建国 168,116 0.27% 2016 年 4 月 23 日 潘惠君 168,116 0.27% 2016 年 4 月 23 日 雷建国 166,707 0.2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汉来 165,313 0.27%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子钰 162,215 0.26% 2016 年 4 月 23 日 邵立 161,128 0.26% 2016 年 4 月 23 日 田进才 157,320 0.26% 2016 年 4 月 23 日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张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