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doc(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 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 、 合伙企业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号) 、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53 号)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 号) 、政府出
2、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2017 年 3 月 31 日3附件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号) 、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
3、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53 号)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 、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直接或委托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设立的综合性基金(母基金)也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网络地址为 https:/106.39.125.75/)进行登记。第四条 各
4、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范围开展基金信用4信息登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进行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并指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 )开发、运行登记系统,负责对基金信用信息进行登记确认、数据保管和统计分析等。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如实提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登记系统进行统一登记,是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构成对基金资产安全性、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或
5、保证。第七条 登记系统登记信息包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股东或合伙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投资信息等。第八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认缴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系统填报。本指引出台前签订认缴协议的基金,应于指引施行后两个月内完成登记。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的,统一由母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和变更手续,子基金直接在其母基金登记和变更时填报有关信息,无需另行在登记系统上登记。母基金可授权5相关子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和变更手续。第九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原则上实行穿透填报,基金投资信息需穿透填报
6、至被投项目有关情况;合伙人需填报至个人和公司法人。第十条 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相关子基金具体投资信息可免于登记:(一)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子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 5%;(三)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母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 5%。符合豁免登记条件的子基金除具体投资信息外的其他信息仍需登记。第十一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首次申请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范围,向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提交下列材料(附光盘):(一)基金设立相关批复文件;(二)基金和基金管
7、理人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如适用) ;(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四)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 ;(五)基金托管协议(可延后补交) ;6(六)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八)基金管理人公开征选办法及确认文件(如适用) ;(九)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登记承诺函;上述材料(一)至(八)项可提交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第(九)项应提交原件。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额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并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8、)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县、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具体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府出资额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核对和审查通过后,发展改革部门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进行材料齐备性核对。登记材料齐备的,发展改革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基金登记编码;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登记系统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清单。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于基金登记确
9、认后三十个工作7日内完成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基金,发展改革部门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登记系统出具整改意见告知书,抄告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将以适当方式体现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信用评价中。第十五条 中债公司应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登记系统的可用性及系统中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使用或对外发布有关信息。第十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系统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向发展改革部门书面
10、提交变更材料(附光盘):(一)基金设立相关批复文件发生变化;(二)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发生变化(如适用) ;(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发生变化;(四)基金管理协议发生变化(如适用) ;(五)基金托管人或托管协议发生变化;(六)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发生变化;(七)基金投资人发生变化;(八)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发生分立或者合并;(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8(十)可能对基金持续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登记要素变化。第十七条 已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依法解散或清盘的,应及时告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注销基金登记。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
11、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系统更新下列信息:(一)基金认缴规模和实缴规模;(二)设立、参股和退出子基金情况;(三)新增投资项目或已投项目进展情况;(四)投资项目退出情况;(五)投资金融产品情况。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登记系统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并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反映登记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登记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历史沿革、组织管理架构、资本资产状况、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出资产业
12、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惩戒9和约束失信行为。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或未按要求进行信用信息更新的,发展改革部门将提醒改正;情节严重的,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 中债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规定制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操作手册。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 2017 年 4 月
13、1 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具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登记承诺函模板10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登记承诺函机构名称:统一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本机构郑重承诺:一、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提供的所有材料及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二、本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特此承诺。机构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