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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文明办、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铁路运输企业、铁科院、各铁路公安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
2、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33 号)要求,防范部分旅客违法失信行为对铁路运行安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现就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提出以下意见。一、限制范围(一)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 2 不良影响的;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6.无票乘车、越站
3、(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对上述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2.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3.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4、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3 4.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6.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入本文件的,应当通过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对 上 述 行 为 责 任 人 限 制 乘 坐 火 车 高 级 别 席 位 , 包 括 列 车 软卧 、 G 字 头 动 车 组 列 车 全 部 座 位 、 其 他 动 车 组 列 车 一 等 座 以
5、上座 位 。二、信息采集(一)铁路旅客相关失信信息采集在 铁 路 站 车 发 生 上 述 行 为 , 被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或 立为 刑 事 案 件 的 , 由 相 关 铁 路 公 安 局 通 报 相 关 铁 路 局 集 团 有 限 公司 , 并 纳 入 惩 戒 名 单 。 未 被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的 上 述 行 为 , 由 铁 路站 车 工 作 人 员 收 集 有 关 音 视 频 证 据 或 2 名 旅 客 以 上 的 证 人 证 言 或行 为 责 任 人 本 人 书 面 证 明 , 报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审 核 、 认 定 后 , 纳入 惩 戒 名 单
6、。(二)其他领域相关失信信息采集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将本部门确定的因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需要纳入限制乘火车高级别席位的名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平台推送给铁路总公司,由其按国家规定程序纳 4 入限制乘火车高级别席位名单。如果之前已和铁路总公司建立数据传输通道的、实现名单信息共享的,可以保持原数据传统通道和信息共享方式,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重复推送名单信息。向铁路总公司提供的名单信息应当包括:被列入限制乘火车高级别席位名单人员的姓名、旅行证件号码、列入原因,有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书的,还应当提供该法律文书的名称与编号。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名单
7、异议处理人,并通报铁路总公司。三、发布执行和权利救济各铁路运输企业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 )网站、 “信用中国” 网站发布限制购买车票人员名单的完整信息,有关部门的异议处理人联系方式应当同时公布。名单自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为公示期,公示期内,被公示人可通过铁路“12306” 客服电话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各铁路运输企业开始按照公示名单执行惩戒措施。被纳入限制购买车票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起复核。四、移除机制对特定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火车。相关主体从限制乘火车人员名单
8、中移除后,不再对其采取限制乘火车措施,具体移除办法如下:(一)行为责任人发生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 5 有关行为第 13 、 7 条的,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有效期为 180 天,自公布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计算,180 天期满自动移除,铁路运输企业对其恢复发售车票。(二)行为责任人发生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第 46 条的,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行为责任人补齐所欠票款后(自补票次日算起),铁路运输企业恢复发售车票;行为责任人补齐第一次所欠票款一年内,三次发生上述 4 6 条行为的,行为责任人补齐所欠票款 90 天后(含90 天) ,铁路运输企业恢复发售车
9、票,不补齐所欠票款,铁路运输企业不对其恢复发售车票。(三)其他领域产生的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相关人员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通知铁路总公司移除名单。五、诉讼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指导,依法处理因执行限制乘坐火车名单而引发的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明确审理标准,公正司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六、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借助各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开展铁路信用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利用“ 诚信活动周”“ 安全生产月 ”“诚信兴商宣传月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 信用记录关爱日”“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等 6 公益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介绍宣传限制乘坐火车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帮助广大社会公众熟悉并监督这一制度的实施。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