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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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法规培训医疗法规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李金生李金生2009-08-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文件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文件卫医发卫医发2002190号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制定本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2、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医疗事故处理条

3、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程度,医疗事故分医疗事故分四级四级:一级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程度,医疗事故分医疗事故分四级四级:三级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

4、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医疗卫生管

5、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并加以注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6、。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条(1)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他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条(2)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7、,医疗机构应当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应当有患者在场。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及时解答其咨

8、询解答其咨询;但是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报告,科室负责人

9、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专(兼兼)职人员报告职人员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2)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的部门或者专(兼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患者通报、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1)发生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构应

10、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医疗机构应在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2)(一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二)导致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发生或者

11、发现医疗过失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防止损害扩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由医疗

12、机构保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1)疑似输液、输血、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需检验的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2)疑似输血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需

13、要对血血液进行封存液进行封存保留的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1)患者死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小时内进行尸检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2)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14、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检,超过规定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

15、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关于重大

16、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

17、术鉴定结论不服的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

18、家一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申请其回避:(一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的;(三

19、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1)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

20、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3)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列内容:(一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4)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

21、列内容列内容:(二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医学影、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三)抢救急危患者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5)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列内容:(四四)封存

22、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液、药物等实物,或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或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23、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4、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由

25、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1)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作出鉴定结论,并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双方当事人

26、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常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五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六)医疗过

27、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中的责任程度;(七七)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等级;(八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不属于医疗事故属于医疗事故:(一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

28、术条件下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不属于医疗事故属于医疗事故:(四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的;(六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卫生行

29、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应当组织调查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

30、应当依照本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年内,可以向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卫生行政

31、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部门应

32、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一)患者死亡患者死亡;(二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33、政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一)患者死亡患者死亡;(二二)可能为二级以上

34、的医疗事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予以受理,需要进行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日内将

35、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例规定,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并说明理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

36、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并附具协议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

37、者判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决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

38、决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应当制作协议书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及协商确定

39、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一)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等级;(二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1)医疗事故赔偿医疗

40、事故赔偿,按照下列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一)医疗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二)误工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倍以上的,按照按

41、照3倍计算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均工资计算。(三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四)陪护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2)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项目和标准计算:(五五)

42、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年;但是但是,60周岁以上的周岁以上的,不不超过超过15年年;70周岁以上的周岁以上的,不超过不超过5年。年。(六六)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凭医疗机构证明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七)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八)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

43、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周岁的,扶养到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周岁。对年满16周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扶养20年年;但是但是,60周岁以上的周岁以上的,不超过不超过15年年;70周周岁以上的岁以上的,不超过不超过5年。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3)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项目和标准计算:

44、(九九)交通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凭据支付。(十十)住宿费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凭据支付。(十一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年;造成患者残疾的造成患者残疾的,赔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

45、事故处理的患者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人数不超过2人。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第六章罚罚则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

46、十四条(1)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正;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2)(一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

47、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四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上报的;(五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48、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给予警告;情情节严重的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卫

49、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1)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情节严重的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风险的;(二二)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

50、者提供复印或者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2)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情节严重的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人员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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