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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和学校特点的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 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学校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与校内各单位之间两级管理责任制,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校国有
3、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兼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各类专家和下列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组织拟订、修改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报校务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根据相应的法规制度和上级专项检查的要求负责组建招投标委员会、住房管理委员
4、会、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其他资产类专项检查小组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校办企业和校内单位委派理事、会计等事项;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学校资产规划、资源综合利用与管理,对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报校务会审定。 (三)研究制定学校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收支预算、审议学校年度流动性资产收支计划、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房屋及大宗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出租出借项目收支计划以及无形资产和募集资金收支计划等,报校务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纠纷的处理;组织学校资产评估、资产清
5、查和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审核校内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报校务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负责学校企业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六)建立完善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学校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信息资料统计上报工作。 (七)建立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绩效管理体系,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其他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办产业管理
6、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基建处、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等)代表学校分别对不同形态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性资金等流动资产及财务等的综合管理。 (三)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等经营性资产及企业改制等的综合管理。 (四)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及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登记、大宗维修改造等的综合管理。 (六)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光华校区资源利用与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和完善学校在“
7、二级管理,三级架构”体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等实施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二)按照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学校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资产收支预算和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报学校审批执行。 (三)负责本单位货币资产、实物资产从拨入、购置、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以及使用的校级、院处级无形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账账、账实相符和有效使用。 (四)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购置、验
8、收、登记发放、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五)落实本单位资产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办理本单位物资设备的申购、验收、登记发放、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将办公用物资设备落实到使用地、使用人,使用单位、使用地、使用人变更应按规定办理交回、划转等手续。 (六)其他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资产难以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
9、他单位共享共用; (三)规模扩大和新建项目、新设机构确需新的资产; (四)替代已处置资产的需要等。 第十四条建立资产定额配置制度,逐步将学校房屋、设备、物资等资源的占有使用纳入资产定额配置中,实行标准定额管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学校进行调拨、划转、调剂使用或进行有偿使用以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建立完善学校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 第十八条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对自用的实物资产要建立健全购置、验收、保管、使
10、用等内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学校要建立对校誉、校名、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度,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和使用风险。 第十九条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授权审核报批。 (一)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由学校授权分管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具备相关手续,上报审批后执行。其他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有此行为。 (二)学校资产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不得用货币资金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二十条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
11、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披露,以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按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12、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竞卖等市场定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的权属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在完备各项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产权登记证是
13、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应由相关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学校与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
14、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校内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校内各单位
15、、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主管部门和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
16、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资产的预算、购置、核算、处置全过程纳入管理信息系统之中,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上报。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情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17、,要建立一支熟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精通业务、熟练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专兼职资产管理队伍,全面进行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全面监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校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兼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审计处、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18、。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将校内各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安全管理的情况纳入中层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加强各单位资产状况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学校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19、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和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南财经大学二一年十一月 第二篇: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处(xiexiebang推荐)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的使用。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
20、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批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学校报教育部备案的文件,都是学校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应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和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范
21、围与职责 第八条 (一)学校对外投资归口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管理。主要职责为: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审核、报批;投资产权的登记、备案;投资收益的审核、汇集上缴,资产的监督管理;企业改制和产权的界定纠纷的处理等。 (二)无形资产的使用归口校长办公室管理。主要职责为。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无形资产使用的审核、报批、登记、备案等。 (三)对外出租出借事项(指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实物资产)归口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管理。主要职责为: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负责授权范围内出租出借资产的评估、审核报批,登记备案;出租价格、合同的拟签,招租项目的管理;收益的核算、汇集、上缴等
22、。 (四)校内各单位对自用的资产(指财务处划拨的流动资产、国资处配置的固定资产和校级、院处级使用的无形资产)承担使用管理责任,其中自行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要负责其物业管理范围内中央空调、电梯等大宗设备的管理与维修、维护等。 (五)校内自用的公共资产由以下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1.基建处负责校园土地规划使用,基础设施中的水、电、气、道路等的重新规划、调整、大宗改造,房屋建筑物大宗维修改造等。 2.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学校公共设施、校园环境、教室、学生公寓、食堂等服务保障性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修维护,具体包括:水、电、气、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设备及环境的日常管理、维修、服务;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大宗特种设
23、备如锅炉、中央空调、电梯等的管理与维修、维护等,自行负责物业管理的校内单位的中央空调、电梯等大宗设备的管理维护除外。 3.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设施设备及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软件的管理维护等。 4.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信息资源、各类收藏品的管理维护。 5.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调整以及实验室的设备、教学科研软件等的配置、使用、管理、维护等。 6.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防设施设备的配置、使用、管理、维护等。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财务处负责对货币性资金等流动资产及财务等的综合管理;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光华校区资源规划、使用、维护等
24、。 第三章资产自用 第九条资产自用遵循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条实行资产领用交回制度,校内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将办公用资产落实到使用地、使用人,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变动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办理交回或划转手续。第十一条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校内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每年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向学校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学校各级各类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实现校内各单位之间对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单位预算、资产使用绩效挂钩的联动
25、机制。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应经常检查并改善自用资产使用状况,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防止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资产使用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学校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报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
26、,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报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 (三)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由归口管理单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核;学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归口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学校收到教育
27、部的批复文件后,应由归口管理单位将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报财政部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应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
2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学校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学校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由归口管理单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核;学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
29、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学校收到教育部的批复文件后,应由归口管理单位将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报财政部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监督检查工
30、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校内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校内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学校、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31、 第二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报教育部的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校内各单位可进一步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南财经大学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安徽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安徽财经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118号 安徽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
32、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501号)和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2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
33、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
34、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35、,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校财务处负责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 第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负
36、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部门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其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购置、调剂或者租赁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为本部门履行职能所需,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三
37、)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四条建立资产定额配置制度,实行标准定额管理。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建立学校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安徽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加强资产配置的采购管理,按照安徽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配置的各项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台账。经办人应及时到财务处报账。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会计核算工作。 第
38、十八条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条各部门对配置的资产,须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学校进行调剂、划转使用或进行有偿使用以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进行动态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每一项资产从获得、使用、调剂、报废等整个过程要全程动态跟踪反映。对每一项固定资产都要科学编号,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并粘贴在对
39、应资产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流程。第二十五条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涉及资产转移的,由各相关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到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校人事部门应及时将人事岗位变动信息通知资产管理处,以便督促相关人员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职工调离、离退休等情况下应将占有使用的资产交还给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
40、责任追究制度与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学校授权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资产管理体制,有效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学校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第三十三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41、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以及上级补助
42、资金。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学校按照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提交对外投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省教育厅对高校对外投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必须委
43、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应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每年上报投资经营收益情况,规范收益分配,建立约束机制,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
44、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四十三条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一)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
45、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资产出租应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拍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四十六条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第四十七条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应当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并及时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 第四十九条学校不得向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