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教学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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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中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我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依照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人将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属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划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两类。第四条叙做租赁保理

2、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二)遵守我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符合我行直接向承租人/出租人发放授信的有关准入和风险控制的规定,对承租人/出租人和担保人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并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三)符合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我行综合收益。(四)符合资产组合管理要求,有利于我行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客户基础,增强资产流动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第五条各分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逐笔报批总行。第二章对租赁业务及各当事方的要求第六条租赁业务与租赁合同(一)租赁业务可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

3、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应结构清晰,租赁合同、应收租金债权合法有效。(三)租赁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维修保养责任的承担等基本事项。(四)租赁合同无应收租金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如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前,租赁合同各方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五)应根据租赁物的特性确定租赁期限是否合理。租赁保理业务期限应与租赁期限相匹配,通常不超过五年(含),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六)出租人和承租人非关联企业。第七条租赁物(一)租赁

4、保理业务涉及的租赁物应是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可以用于租赁的标的物。融资租赁项下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并已获得相应的审批或核准。(二)租赁物权属清晰无瑕疵。(三)在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未在租赁物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抵质押或其他优先受偿权,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四)租赁物应为承租人日常经营所需的设备、资产等,包括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具体要求如下:1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或市场认可度较高。2市场价值相对稳定,残值较高。3二手市场较为活跃,易于变现。(五)租赁物价值是确定租赁保理融资金额的基础,应根据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时取得的税务发票金额(

5、扣减计提折旧(如有);或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价值,核定融资金额上限(如两者同时存在,采用就低原则)。对于价值较高的租赁物,原则上应通过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具体确定价值时,应按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评估价值及购买租赁物时取得的税务发票金额(扣减计提折旧(如有),采用就低原则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管理遵照我行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版)及总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六)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抵押我行(经营租赁除外)。(七)针对租赁物的投保,保险项下权益应转让我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对于价值较高、租赁期限较长的租赁物,应对租赁物投保,并将保险项下权益

6、转让我行。第八条出租人(一)根据审批机构不同,租赁公司由银监会或商务部分别批准设立。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等。商务系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内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第560号)等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等。外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运

7、营符合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等。(二)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可提供相对应的销售合同、发票或权属证明等足以确定权属关系的单据或文件。(三)对应收租金的转让,出租人对承租人及其担保人负有通知义务。第九条承租人(一)承租人应符合我行关于相关行业借款人的准入规定,在我行的存量授信五级分类为正常。(二)承租人在所处行业或地区具有主导优势或较强竞争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我行相关行业授信政策的要求。(三)承租人应依法合规经营,

8、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四)承租人应具有与租赁期限相匹配的现金流,有能力、有意愿按期支付租金。第十条承租人的担保人(如有,下同)(一)担保人应符合我行关于相关行业借款人的准入规定及保证担保管理规定,在我行的存量授信五级分类为正常,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应转至我行。(二)担保人应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三)担保人有意愿、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并提供我行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经营租赁业务适合叙做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我行应占用出租人的授信额度,并应重点关注出租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也需

9、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情况等。经营租赁业务原则上不适合叙做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第十二条融资租赁业务适合叙做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我行应占用承租人的授信额度,承担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并应重点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状况,同时也需关注出租人的经营情况及履约能力等。融资租赁业务叙做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时,应重点考察出租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同时需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等,谨慎叙做。第十三条租赁保理业务应占用专项授信额度,风险系数为1。第十四条租赁保理业务项下客户不纳入“特定客户”范围,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的授信审批执行“三位一体”的流程,其中一年期以上(不含)的适用单笔中长期授信审批权限。

10、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业务申请出租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的相关资质证明、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等。(二)承租人及其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等。(三)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表。(四)租赁保理业务额度申请书(附件一)和租赁保理业务融资申请书(附件二)。(五)租赁物所有权证明。(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取得的税务发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租赁物价值评估报告。(七)担保合同(如有)。(八)保险项下权益转让至我行的相关单据或文件(如有)。(九)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承租人应出具对租赁物的质量、交付无异议声明;或担保人出具声明,放弃以

11、租赁合同争议抗辩保理合同的权利。(十)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业务审核(一)经办行应注意考察出租人转让应收租金的主要目的,关注和防范较大规模应收租金转让可能带来的风险。(二)经办行应根据客户需求确定业务方案,参照租赁保理业务协议(参考文本)(附件三),确定具体协议内容。第十七条报批总行(一)业务基础材料,包括租赁业务各方的背景情况、所在行业发展分析、与我行往来情况、主要业务需求等;(二)具体业务方案,包括具体业务流程、方案、业务风险分析、风险防范措施、预期收益分析等;(三)授信额度审批文件;(四)租赁合同;(五)经办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如需)的租赁保理业务协议文本;(六)其他材料。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境内分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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