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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限时服务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1) 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首问负责制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2、: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
3、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环境保护条例 、办理条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
4、登记表 、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评审 批复 6、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环保审批手续、技术资料档案齐全;环保设施落实,并具备正常运转条件,有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达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规定的要求 、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检查验收批复 6、办理时限: 30日内 二、排污费收缴 1、办理事项: 排污费缓缴 审批 2、办理部门: 财统股 3、办理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5、和其他突发事件,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办理程序: 申请 核准 批准 6、办理时限: 7日内 三、防治污染设施管理 1、办理事项: 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保护条例 、办理条件: 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停用15日,拆除、 闲置30日 四、锅炉、茶炉、窖炉管理 1、办理事项: 锅炉、茶炉、窖炉审核批准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省环境保护条例 、办理条件: 符合集中供暖规划,有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环保设施合
6、格证 、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五、排污许可证 1、办理事项: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保护条例 、办理条件: 污染物申报如实,排污总量符合指标,排污口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落实 、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发证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以上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
7、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
8、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
9、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 1、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 1 第 9 页 共 9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