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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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0号),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恩施州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

2、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形成领导亲自挂帅、部门通力合作、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要不断加强对县、乡镇两级农民负担监管机构的配置,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法定财政预算,县农村经济管理局作为县委、县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乡镇财经所作为乡镇基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县、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 对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鄂财综发202135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年开展至少两次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大检查,对本乡镇、本部门涉农收费情况进行全

3、面彻底的清查和整顿,对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凡未列入的项目要一律废止,凡超过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并将多收的部分如数退还给农民。除中央和省里另有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出台任何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文件。 三、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点 全面落实各项支农惠农和减负政策,规范农村筹资筹劳行为,切实治理部门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对农民政策性补贴、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以及土地征占补偿费的监管。一是规范农村承包土地征(占)行为;凡依法征(占)农民的承包耕地,必须首先在县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变更或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

4、营权证后,方可办理相关征(占)手续,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个人补偿金,并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认真抓好财政对农民各项补贴补偿等惠农政策的落实,各项惠农政策补贴不能用于抵扣“一事一议”,不能用于抵债,不能挪作他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 (二)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筹资筹劳行为,防止将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真正做到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益设施建设。二是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政府投资为主与农

5、民投工投劳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又要坚决防止基层因工作简单化,按人口、劳力、农户或地亩摊派的错误做法,防止各种名目的变相集资。三是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既要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以村庄规划为先导,规范农村建设和村庄治理,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防止违规拆建,加重农民负担。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监管,防止被截留、挪用。 (三)加强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审核,规范涉农收费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必须由农民负担监

6、管部门参与制定;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和价格公示,必须经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把关。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严把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审批关,加强源头控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公示质量。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防止因粗暴行政和违法强征强收而引发涉农恶性案(事)件。 (四)加大专项治理力度,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计划生育、农民外出务工、

7、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一是要抓好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和“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坚决治理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种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公用经费预算中开支,不允许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不得通过向学生收费来偿还学校债务,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和保险费。学生保险费在自愿的基础上必须是由保险部门直接办理,严禁委托教师代收代办。二是要抓好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治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不

8、得以收费和罚款代替管理。不得借新农村建设之机违规收费、乱罚款。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要依法收取耕地占用税,没有占用耕地的除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三是要抓好对外出务工农民乱收费的治理。除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和计划生育押金。四是继续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组公费订阅所有报刊的费用合并计算不准超过村级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任务。五是要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坚决打击哄

9、抬农资价格、加重农民生产经营负担行为。农村其他经营服务性项目必须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不得强制服务,更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六是积极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治理,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积极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不足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提高农村财务公开水平。 (六)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防止增加农民债务负担。乡村债务沉重是农民负担反

10、弹的重要隐患之一。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139号)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制止发生新债的“两项制度”,即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决不能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的乡村债务,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妥善开展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化解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取消农业税和“两工”以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重点。要认真总结经验,严格按照村民自愿

11、、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活动。凡是需要农民出资出劳的项目,都要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范围。不断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和审批程序。“一事一议”方案要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乡镇财经所根据审批标准填入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对“一事一议”所涉及的资金要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在“三权”(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严格收支两条线,实行报账制,做到专款专用。在票据管理上,实行交旧领新,全程监管。加强对“一事

12、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引导农民依靠自己的勤劳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健全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议事机制。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严格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经批准的筹资和投工投劳项目及标准、农民的政策性补贴,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组织填入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张榜公示。 二是建立农民负担监测制度,健全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体系。乡镇、村、组三级均要设立

13、农民负担监管员和农民负担监测户,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严格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全县所有面向农村、农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及批准文件等,在本单位所在地醒目的位置向社会予以公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四是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农民负担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工作制度。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领导责任,高度重视,拿在手上抓。凡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今后,凡是对涉农部门及各乡镇评优表模、申报文明单位,

14、必须加盖农负办的公章后,方可办理。 五是实行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涉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六是健全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制度。各级信访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农民负担信访的登记处理制度、集体上访处理制度和重大信访件上报制度。要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抓好问题的协调处理。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要及时办理并上报结果。 七是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实行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案(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县农负办、县纠风办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以“不知道”为由没有及时上报的,按失职、渎职查处,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且酿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照党纪政纪对乡镇主要领导从严查处。凡是因农民负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依照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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