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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复垦费标准 10.6土地权属调整 10.6.1土地权属调整原则 a)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b)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c)坚持“参与开发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d)尽量保持村界的完整性; e)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10.6.2土地权属调整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21287号文件精神,土地复垦工作要注意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复垦工作开展之前,应做好现有土地资源的产权登记工作,核实土地权属性质及各权属主体使用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用途,查清各土地使用者的权属状况,对项目区的土地登记加以
2、限制,非特殊情况不得进行变更登记。项目实施后,要确保原土地承包人的使用权,以土地复垦前土地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土地再分配,保证土地数量有所增加,土地质量得到提高。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的,应当组织协调各方签订权属调整协议。调整协议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权属调整依据。 10.6.3土地权属调整措施 项目区所有土地均为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土地权属调整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a)坚持集体土地复垦前后总面积不变和尊重沿袭传统、集中连片的原则,按项目区内各组织的原有土地比例,沿田问道路、林带、沟渠重新调整权属界线,确认边界四至,埋设界桩。 b)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跨村土地权属调整和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分别采取签订协议、按比例扣减和租赁经营等方式确定。在项目完成后,本着保持原有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和各集体经济组织间所形成的权属界限协定,以重新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形式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使土地权属关系明晰、管理规范。 c)土地复垦后新增耕地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农民或单位使用,也可实行招标承包,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和单位拥有优先承包权。 d)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向全体土地权利人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承包人,公告期限由国土资源部门视实际情况而定。e)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报人民政府批准。方案批准以后,涉及所有权者,应由国土资源部门与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签订权属调整协议。涉及使用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承包协议。 10.6.4权属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分配结果进行权属调整,权属调整工作完成后,依据1995国土资发第184号通知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与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涉及所有权调整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整理前的权属调整协议重新勘定地界,并登记造册,发放土地所有权证书。涉及农民承包土地调整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整理前与承包人签订的协议,重新调整并登记造册。第 3 页 共 3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