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血性官兵必备的精神特质(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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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血性官兵必备的精神特质 领导者的必备特质法治精神 辽宁工学院徐兰英 摘要:在现代法制社会,领导者只有具备法治精神才能成功地领导组织朝着既定的目标前进。领导者的法治精神包括对权力的性质和来源的法理性认识、对权力运用的合法性认识和坚持真理避免对权力及上级的盲目崇拜。而这种特质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关键词:领导者;必备特质;法治精神 关于领导者的素质的研究一直以来都十分受重视,因为领导者的个人品质或特征决定领导效果,决定着他所领导的组织的业绩及他个人事业的成功与否。虽然有关理论五花八门,但大家普遍认为领导者的素质应当包括身体特征、智能特征、个性特征、社会特征等,强调领导者应具有超过一般人的精力

2、、进取性、决断力和合作性、人际关系等等,以为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他们才能成功地领导下属朝着组织的目标迈进。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一种新的特质越来越成为领导者的必需,这就是法治精神。因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新世纪我们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而领导干部的遵章守法、反腐倡廉也已成为新时期较为严峻的任务。并且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已成为历史潮流不可逆转。这就意味着领导者任意发号施令的人治时代已经结束,领导行为将越来越多地遵循法律制度等规范(本文所指的法乃广义之法,既包括国家的法也包括企事业的规章制度),决策将真正实现民主化和科

3、学化,从而避免从前的主观随意性和长官意志所带来巨大的浪费和损1 失。而要做到这一点,仅靠国家颁布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不可能的,必须在整个社会建立和弘扬法治精神、法制文化。因为没有法治思想文化作基础,法律规章不过是摆设。所以,作为各级各类组织的领导者,不仅要熟悉、掌握有关的法律、制度条文,还要建立起法治精神、法治理念,要在行动中渗透起强烈的法的意识;不仅自己率先垂范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做人,而且要具有善于在所领导的组织内部创造一种法的秩序氛围的主动意识。 领导者的法治精神可体现为三个层面。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对权力的性质和来源的法理性认识。领导者应当看到,自己手中权力是职务或职位

4、权力,是一种公权而非私权,是用来为公众或组织成员服务和谋利益的,其产生的基础是国家的法律或组织章程。如行政机关领导者产生于国家的法律,有宪法和组织法等;公司企业的领导者产生于公司法、企业的章程等。无论行政组织的领导者,还是企事业组织的领导者,权力之所以授予他,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按照法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不应当是个人意志或其他。因此任何权力都应受到限制和约束,以保持公共性、公正性和廉洁性,不被当作私人财产或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只有做到了这一点,领导者才能在建立起公共责任感、使命感,才能为“官”清正勤勉;才能公正科学地处理自我与下属和上级及组织的关系,保证权力的人民群众性,自觉地

5、把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各种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争权夺利、权钱交易、鱼肉百姓等腐败和不法行为的滋生。其次,对权力运用的合法性的认识。领导者应当认识到,必须依法、按照规则,在限定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行使权力,而不能凭个人主观的好恶随意操纵驾驭权力。任何领导行为,决策也好,指挥、引导和激励也罢,都需严格依照有关的 法律和组织规章进行,不可独断专行,不可把个人意志和权威凌驾于法律和组织规章之上、把下属当作可以任意控制摆布的工具;不可徇私用权,不可重权轻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更不能失职渎职、无法无天、胡作非为。这种权力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意识是领导者法治精神的核心。如果该意识真正在领导者的头脑

6、中建立起来,那么就实现了领导者的内在的自我监督,这比任何外在的监督和制约(如人民群众的监督、上级机关和司法监督、监事会监督或外部董事监督等)都更加有力度和有效果。因为它不是事后的管理和处理,而是事前的控制,能“防患于未然”。在促使领导者自身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调解处理各种事务和关系的同时,这种法治精神也感染和影响下属,使他们也自觉地遵纪守法,从而推动整个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第三,领导者的法治精神还体现在它能促使领导者独立思考,坚持真理,坚持原则,防止盲目服从和崇拜上级及权力,从而彻底消灭“人治”现象,推动人类社会走向更高度的文明。 法治精神的实质是一种哲学和世界观。一个具备法

7、治精神的企业领导者,他会将他的法的哲学贯穿于他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使自己和企业的行为始终运行在合理的轨道内。他所领导的企业就不会走私、逃税,不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也不会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排挤对手;他会自觉地依照劳动法规和安全法规的有关条款的规定,与员工签订诚实守信的劳动合同,他会善待员工,为他们提供有关法律所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当然,他也会恰当地运用法律武器提防市场经济中的暗礁和陷阱,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一个政府部门的领导者,若建立法治精神,他将真正视自己为人民的公仆,会自觉地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克己奉公,公正廉洁,而不会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和执法犯 法。 同领导者的其他素质

8、一样,法治精神这一特质主要靠后天培养和修炼。应当分三个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第一阶段,学习和认知。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有关组织行为、业务行为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国际惯例。比如作为政府领导,除了学宪法、组织法,还应多学习行政法律等,而作为企业领导则应多学经济法律,像公司法、企业法、国际经济贸易法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领导者,没有必要要求他们向法学家那样深刻理解法理,也没有必要要求他们向法官那样掌握法律法规的所有条文,但他们应当像工人掌握操作规程那样掌握有关领导者必需的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重要的细节。通过学习,一方面了解国家的基本法律精神,掌握有关领导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起对法的感觉和初步认识,

9、萌发些许的零星的对法律的情绪、愿望和要求,进而形成法律心理,也就是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阶段,进一步学习,理解并体验法的规范作用,在感性认识和初级心理活动的基础上形成对法的理性认识,建立起法律思想观念,产生法律情感。于是进入到第三阶段,就是自觉地以法的眼光来看待处理组织内外问题,使法的思想观念成为其人生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到了这个阶段,领导者已经不再需要强迫或命令自己依法行事做人,而是在法治精神或情感的驱使下,下意识地、自发地把自己的个人行为和领导行为纳入到法制轨道。至此,领导者的法治精神这一特质应该说铸造成功。应当指出,领导者法治精神的培育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简单过程,不仅需要领导者自身的

10、努力,更需要整个社会的组织和支持。例如,在全社会真正建立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氛围,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对那些敢于以身试法者给予坚决的否定,这无疑将大大促进领导者法治精神的培育。 主要参考文献:权利与影响,美j.p.科特,华夏出版社,1997年企业家与经济法,孙皓晖著,重庆出版社,1987年 作者单位:辽宁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联系地址:121001辽宁锦州市士英街169号辽宁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宅电:0416-3142320 手机:13941637771 email:dake.first 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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