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案例的通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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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案例的通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十三五”以来,各地不断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了一批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案件。省生态环境厅梳理汇总了 9 个典型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警示案例。现将警示案例通报全省,请各地认真研究分析,积极开展警示宣传教育,指导企业汲取惨痛教训,引以为戒、守住底线,坚决遏制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附件:河南省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案例2日 2 附件河南省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案例案例(一)南阳市西峡县:淇河危险废物违法倾倒案一、基本案情2018 年 1 月 17 日上

2、午 10 时 30 分左右,原西峡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西坪镇下营村淇河河道水质异常,有不法人员向淇河河道倾倒不明物质, 导致淇河下营村河段约 1 公里河道水体呈乳白色。二、查处情况经查,2018 年 1 月 16 日,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天龙农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龙、 生产厂长杨某利在明知潘某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将本公司生产甲基亚磷酸二乙酯产生的 31 吨固体废料(经河南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鉴别认定属于危险废物)委托给潘某伟处置,并支付给潘某伟 1.8 万元处置费。2018 年 1 月 17 日凌晨,潘某伟、王某荣(铲车车主、司机) 、 赵某太 (运输危险废物的半挂

3、车车主) 、 王某 (铲车司机) 、余某合五人违反国家规定,相互配合用铲车将该 31 吨固体废料从半挂车上卸下,并全部倾倒入西峡县西坪镇淇河河段河水中。淇河污染事件发生后,原南阳市环保局于 2018 年 4 月委托 3 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淇河水污染事件进行环境损害评估。在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尚未出台及淇河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期间,因法定诉讼时效原因,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5日就淇河水污染事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请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天龙农科贸有限公司及损害人潘某伟、王某荣(铲车车主、司机) 、赵某太(运输危险废物的半挂车

4、车主) 、王某(铲车司机) 、余某合等共同赔偿污染事故造成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治理费用 9913831.80 元和审计费用 503967.57 元, 并在诉讼期间多次就评估事宜进行沟通。 西峡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对淇河污染事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审理, 经过法院民事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西峡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确认: (一)因 2018 年 1 月 17 日各被告人对淇河环境造成污染导致各项应急处置的污染治理损失共计 9913831.8 元,审计费用 503967.57 元,共计 10417799.37 元。 (二)经协商并商请实际损失单位同意,起诉

5、方放弃其中损失 120 万元(西峡县人民政府 100 万,淅川县人民政府 20 万元) ,放弃审计费用403967.57 元,剩余损失 8713831.8 元和审计费 10 万元,共计8813831.8 元,由被告潘某伟赔偿 50 万元,王某荣、王某、余某合赔偿 65 万元,赵某太赔偿 12 万元,绛县开发区天龙农科贸有限公司赔偿 7543831.8 元。三、刑事处罚情况 4 (一)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天龙农科贸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潘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三)靳某龙犯污染

6、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四)杨某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五)王某荣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六) 赵某太、 王某、 余某合犯污染环境罪, 免予刑事处罚。 5 案例(二)三门峡市渑池县:废铝灰堆放案一、基本案情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巩义市银兴铝业有限公司张某、魏某金、曹某权、魏某伟、曹某强、贾某峰、曹某阳、曹某兴、魏某辉等 9 人,明知曹某兵等人不具备处置废铝灰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该公司名下采用火法炼铝生产铝锭车间生产后产生的废铝灰私自交

7、给曹某兵等人处置, 后曹某兵将废铝灰拉至渑池县洪阳镇雷沟村一场院内堆放, 初步测算该处堆放废铝灰约 5000 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二、查处情况经鉴定,该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铝灰(铝灰危废代码321-026-48) 。其中,曹某强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曹某兵处置资质不予审查,授意工作人员与曹某兵签订处置废铝灰合同, 拉走废铝灰 100 余车 (每车约 30 吨) 。 张某拉走 7 车 210 吨,魏某金拉走 17 车 544 吨,曹某权拉走 9 车 288 吨,魏某伟拉走2 车 65 吨,贾某峰拉走 7 车 231 吨,曹某阳拉走 8 车 264 吨,曹某兴拉走 3 车 9

8、0 吨,魏某辉拉走 4 车 120 吨。2020 年 11 月 18 日,该案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20 年 12 月 14 日,经渑池县检察院组织磋商,谈定处置价格每吨 1500 元,委托灵宝鑫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对废铝 6 灰及其下地表土壤进行处置, 该案 9 名违法行为人家属当场与处置公司签订了处置协议并缴纳了费用。 首批处置废铝灰 1812 吨,涉及处置金额 271.8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因本案已经查明的污染事实已经处置修复完毕, 渑池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诉前终结审查。2021 年,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两批抓获运售废铝灰的犯罪嫌疑人 13 人,通过该

9、种途径再次处置废铝灰 1446 吨,涉及处置金额 216.9 万元。截止 2021 年 6 月底,共计通过磋商处置废铝灰 3258 吨,追缴处置费用 488.7 万元。三、刑事处罚情况该案涉案人员中,3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3 个月,并处罚金, 1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并处罚金。 22 人正在审查起诉中。 7 案例(三)洛阳市孟津区:帅康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水道倾倒危废案一、基本案情2018 年 10 月 8 日,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有人从焦作运输电镀废水运往孟津麻屯镇倾倒后, 洛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时通报公安部门,环保公安执法人员迅速出动连夜赶赴现场,发现位于孟津县麻屯镇洛阳帅

10、康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一辆豫 H牌照货车正将车内拉的淡黄色有刺鼻气味的废水排入该公司院内一下水道内,环保执法人员初步测定该废水呈强碱性,初步判断倾倒废水可能是危险废物,且数量超过 3 吨,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涉事货车并控制了当事人, 环保部门对倾倒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二、查处情况经环保、公安联合调查发现,郭某强出钱安排郭某涛雇佣货车车主何某自 2018 年 9 月开始将孟州一电镀厂表面处理除油废液及洗涤废液共 150 余车拉至洛阳帅康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排入该公司院内下水道,环保部门对排入下水道废水取样监测,废水 PH12.5,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

11、2007) ;锌浓度 41.1mg/l,镍浓度 142mg/l,铜浓度242mg/l,分别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表2 排放标准 26.4 倍、283 倍、483 倍。 8 三、刑事处罚情况依据“两高”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 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3 吨以上”、“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有毒物质”,环保部门认定当事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将该案件移交孟津县公安局。2019年 8 月,原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决郭某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郭某强犯污染环境罪

12、,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 9 案例(四)商丘市永城市: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一、基本案情2020 年 4 月 24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永城市城厢乡韩庄村南魏庄厂房内有被倾倒的不明物质, 该物有刺鼻气味。根据举报线索,永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厂房南边库房内被倾倒 33 吨类似黄沙的物质,均为吨包包装,吨包内该物质渗透液渗入地面。二、查处情况2020 年 4 月 27 日,永城分局委托河南贝纳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物质进行鉴定, 该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检查报告显示,该类似黄沙物质内含有滴滴涕,且含量超过

13、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属于危险废物。永城分局执法人员认为该案件违反了第四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3 吨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永城分局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将该案移送至永城市公安局,同日永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三、刑事处罚情况 10 2020 年 7 月至 8 月,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 名涉案嫌疑人;2020 年 8 月 15 日,3 名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2

14、名犯罪嫌疑人刑拘在逃;最终,本案有 4 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 个月到 1 年不等。由于该案件区域跨度较大,涉及全国多个地方,案情复杂,目前,仍有一个犯罪嫌疑人在逃。 11 案例(五)安阳市殷都区:非法跨省倾倒废铝灰案一、基本案情2019 年 6 月 10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根据 12369环保举报热线, 在殷都区许家沟乡下堡村石背玉沟垃圾堆放点发现大量灰色粉状物,散发刺鼻的气味。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工作。经第三方检测,该物质无机氟化物超过国家危险废物标准, 初步认定为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HW48 类危险废物,后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为危险废物

15、废铝灰。6 月 20 日,该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交公安局。二、查处情况经安阳市公安局组织侦查查明, 该事件系以安阳籍犯罪嫌疑人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 长期从事非法倾倒处置废铝灰的犯罪行为。自 2018 年 4 月份以来至案发, 程某以每车 (约 35 吨) 450-600元不等的价格, 将废铝灰交由李某兵、 黄某君进行处置, 李某兵、黄某君将从程某处接收的废铝灰,以每车 300 元的价格,先后四次将废铝灰倾倒至韩某林承包的许家沟乡小寨村矿山救援中心楼后的山坡约 17 车 595 吨;倾倒至伦掌镇焦家坟村焦水林沙坑总计 214 车 7490 吨。自 2019 年 1 月份以来,程某以每车(约

16、 12 35 吨)600-800 元不等的价格,将废铝灰交由乔某龙进行处置,乔某龙将从程某处取得的废铝灰,以每车 400 元的价格,通过王某庆、 徐某法将 69 车 2415 吨废铝灰直接倾倒至许家沟乡下堡村石背玉沟内;2018 年 10 月份至 2019 年 6 月,乔某龙和黄某君通过董某新等人将废铝灰 9 车 315 吨, 倾倒至安阳县水冶镇石涧村西沟、石涧火车站等地。2018 年 9 月至案发,被告人程某以每车80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张某峰、 李某兵等人将废铝灰300车、10500 吨直接倾倒在安阳县许家沟乡西子针村西地。经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进一步排查, 在安阳市辖区内共发现废铝灰倾倒点 1

17、4 处、暂存点 1 处,来源于江苏、淅江、山东等 8个省市。 现已全部清理处置到位, 共清理处置废铝灰 47000 余吨,造成约 1 亿 5 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三、刑事处罚情况截至 2021 年 6 月,涉案人员 32 人(正常死亡 1 人)全部抓获归案,判决 25 人,7 人正在审判当中。(一)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且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黄某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且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张某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且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

18、库。(四)李某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 13 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且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乔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且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涉案人员较多,不再一一列举。其他已判决的涉案人员最低判处十个月,最高判处五年六个月,且判处两年以上的占一半以上。 14 案例(六)安阳市殷都区:非法跨省向万金渠倾倒不明危险废液案一、基本案情2020 年 6 月 26 日凌晨,安阳市殷都区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反映:西郊乡王邵村有类似煤气的刺鼻气味。经排查,发现西郊乡王邵村万金渠段水面漂浮有不明固状物,并散发刺鼻气味。6 月

19、27 日,殷都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资质的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现场固体废物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样品浸出液甲苯、二甲苯值分别为 322mg/L、21.9mg/L,均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浸 出 毒 性 鉴 别 (GB5085.3-2007)标准中甲苯、二甲苯标准限值。2020 年 7 月,殷都区生态环境分局以“污染环境罪”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二、查处情况经查,2020 年 5 月下旬,张某东伙同马某明等人将化工废液储存于安阳市汤阴县汤阴武校对面一废弃的化工厂内, 并联系宋某林处理。2020 年 5 月 30 日,朱某滨与谢某利按照老板宋某林的

20、要求,驾驶冀 JP6257 罐车从汤阴县韩庄镇岳飞武术学校将有毒废料粗酚油运至安阳市殷都区郭流寺广安驾校停车场, 二人协同往广安驾校停车场内的万金渠预留口倾倒该有毒废料粗酚油。经北京中科光析化工技术研究所测试,该有毒废料粗酚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列明的化学品,但符合危 15 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2020 年 6 月 23 日晚和 2020 年 6 月 25 日晚,二人按照老板宋某林的要求,驾驶冀 JP6257 罐车从濮阳岳村停车场将有毒废料运至安阳市殷都区郭流寺广安驾校停车场, 向万金渠预留口倾倒该有毒废料,致使万金渠骈家庄至王

21、邵村段水质污染。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B202006282-3) ,结果认定该有毒废料为危险废物。三、刑事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判决张某东犯污染环境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朱某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谢某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取保侯审和采取刑事拘留。 16 案件(七)焦作市山阳区: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掩埋案一、基本案情2020 年 6

22、月 2 日晚上 10 点左右,焦作市山阳区北山值班保安人员发现北山宕口治理工程侯玉沟工地内有两辆半挂车正在倾倒不明物体并伴有刺鼻气味, 立即上报山阳国土分局和中星街道办事处,车辆被及时暂扣。6 月 3 日,接到关于北山宕口治理工程侯玉沟工地倾倒不明物体的通报后, 山阳区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察看,认为该处不明固体废物疑似为危险废物,邀请三名危险废物专家,对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定,经现场查看,初步认定该固体废物为农药蒸馏残渣(液) ,属于危险废物。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规定, 山阳区生态环境分局在现场勘察、对被查扣车主王小军调查询问后,与公安部门及时对接,市公

23、安局山阳分局介入调查。二、查处情况经查,2020 年 5 月以来,新乡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邓某海经公司总经理刘某海同意后,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程序,将公司未经处置的危险废物交给王某等人非法处置, 王某将危险废物交与赵某贝、王某军、赵某群等人处理,赵某贝等人将危险废物在焦作市山阳区北山宕口治理工程侯玉沟工地进行非法倾倒、 17 掩埋。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将废物清运后,出具的竣工报告中显示:该公司从侯玉沟现场共清理、运输精馏残渣 170.36 吨,沾染废弃物 68.9 吨,合计共 239.26 吨。根据焦作市山阳区环保局出具的专家初步判定意见和郑州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 在侯

24、玉沟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2020 年 7 月份,新乡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杨某忠经过公司总经理刘某海同意,将公司未经处置的危险废料“次甲醇”90 余吨违规卖给没有处理资质的郭某、张某卫,郭某、张某卫将这些废料卖到郑州、原阳等地销售,获利 1.8 万元。王某军作为公司司机, 负责将来公司拉货的空车从指定地点开到公司,再将装满危险废物的货车送至指定地点。三、刑事处罚情况(一)刘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赵某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王某军犯污染环境

25、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赵某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8 人民币三万元。(六)邓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七)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八)张某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杨某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王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 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19 案例(八)周口市沈丘县:非法贮存、倾倒

26、危险废物案一、基本案情2020 年 7 月 10 日,周口市沈丘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反映新安集镇下溜行政村沟渠内有人倾倒工业废渣, 该局对位于新安集镇下溜行政村北部沟渠进行现场勘查, 该无名沟渠自新安集镇下溜村北沙北干渠至马楼北与母猪沟相连,全长 2.95 ,水体自南向北流淌,在该无名沟渠现场勘查共发现四处工业废渣。二、查处情况经与附近村民了解,2020 年 7 月 9 日下午庄稼地除草时还未发现倾倒垃圾的情况,也未发现倾倒人线索。经查,无名沟渠内堆存的工业废渣颜色呈灰白色、白色、微黄色,有强烈的刺鼻气味,附近草木及农作物不同程度枯萎。经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 PH1,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

27、性鉴别标准限制要求(PH12.5,1.0),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随后又对安庄厂区内遗弃袋装固废进行检测,结果为腐蚀性危险废物。经公安介入发现东城办事处尤庄行政村也有非法贮存的液体和固体材料, 和新安集安庄是同一个老板,2020 年 11 月 1 日又对尤庄厂区内的液体和固体材料进行检测,取厂区内 5 个样品,其中三个为危险废物。经第三方处置公司处置,共计 34.7 吨。经排查,东城尤庄公路南侧有一废弃厂房,厂房内存放有大 20 量塑料桶及简易过滤设备,现场未发现生产。经询问,业主名叫董某东,沈丘县新安集人。经业主介绍,该作坊 2019 年下半年租赁厂房进行加工高沸硅油, 原料是不合格的高沸硅油

28、经过添加剂搅拌、过滤后进行出售。由于市场等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经公安立案调查和涉案人交代, 该厂老板与新安集倾倒危险废物案件系同一人。 该厂采购的原材料强酸是从一家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产生的废酸,没有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置,由于处置费用昂贵,该公司以便宜的价格卖给无资质的个人王某,王某又转手卖给了我县涉案人董某东。 由于该局对该新安集镇安庄厂已经取缔多年, 涉案人董某东就把废酸转移到东城办事处尤庄行政村一废弃厂房里,涉案人觉得留着废酸没用了,就产生了往新安集镇下溜沟渠内非法倾倒想法, 现在尤庄废弃厂区内非法贮存的152.27 吨危险化学品已经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公司得到安全处置。案发后,被告人

29、董某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倾倒危废的罪行。三、刑事处罚情况法院认为,董某东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环境污染罪。经法院判决,董某东犯污染环境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承担对涉案固/液废物无公害化处理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533020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 21 案例(九)许昌市禹州市: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炼铅案一、基本案情2020 年 7 月 12 日下午 20 时许,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执法人员对禹州市顺店镇庄头村南边的龙威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内

30、私自建设一家炼铅厂,建设二条炼铅生产线,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现场称重铅锭 30.7 吨、含铅极板 17.9 吨,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二、查处情况经查,焦某杰在未取得环评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 擅自在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庄头村开办一非法炼铅厂, 招募工人将废旧电池拆解的含铅极板炼制为成品铅锭,赵某亮、张某杰、焦某才、张某志和谭某锋在明知非法炼铅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在该非法炼铅厂从事还原铅的生产,至2020 年 7 月 12 日晚被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检查时,该厂负责人张某志正在厂内,车间内地面上堆放大量废旧铅酸蓄电池内的含铅极板,炼铅炉内正在熔炼,炉膛通红,炉膛

31、内有正在熔化的含铅极板,散发着刺鼻气味,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发现废旧铅酸蓄电池内极板共 17.9 吨,熔炼出的铅锭 17 块 30.7 吨。经检测,在该非法炼铅厂生产车间门口固体废物的含铅量为 13.1mg/L。 22 根据规定,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含铅极板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 39 号)HW31 含铅废物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421-001-31) 。该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 48.6 吨,已超过 3 吨。三、刑事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32、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 29 号) 第一条第 (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对张某志等 5 人进行了立案并刑事拘留,2020 年 12 月 30 日经禹州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志等 5 人进行了依法判刑。(一)焦某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二)赵某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三)张某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23 (四)被告人焦某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五)被告人张某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六)被告人谭林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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