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地质灾害和搬迁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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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地质灾害和搬迁方法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或避让搬迁,有效避免和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依据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编制县城和

2、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突出重点。各乡镇(街道)于每年底上报下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计划,由县地质灾害防治联席会议综合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灾害威胁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全县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属地管理。各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为主体,统一组织实施。 (四)分类处置。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和避让搬迁资金由县乡两级负责落实;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

3、治理”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治理和避让搬迁费用。 三、操作细则 根据我县地质灾害防治现状,地质灾害采取治理(工程治理、简易治理、应急排险)和避让搬迁两种方式。工程治理和简易治理列入年度计划,应急排险是突发地质灾害后仍存在安全隐患急需排险的,根据发生情况及时确定。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工程治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勘查、设计方案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实施。政府投资的,须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负责治理的,由责任人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工前须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简易治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治理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4、)负责实施,政府投资治理的,由政府视治理资金额度通过招标或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治理;责任人负责治理的,由责任人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治理。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程度较大级以上(含较大级)或治理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由有治理资质的单位施工进行治理。 (三)应急排险。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排险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确定有治理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上述三类工程竣工后,政府投资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指定有关单位管理和维护。县财政局负责治理资金审核和拨付。责任人负责治理的由责任人组织竣工验收,县国土资源部门参加,验收通过后由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四)避让搬迁。根据我县地质灾害

5、防治工作现状,避让搬迁采用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两种方式。原则上以集中安置为主,无法集中安置的采用零星安置。 1.集中安置工作程序 (1)集中安置地选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并符合下列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村建房用地标准等规定。 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建设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及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集中安置地应尽可能方便搬迁住户的生产和生活。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编制避让搬迁安置方案

6、,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和补助标准,与搬迁户签订避让搬迁协议,就拟搬迁地点、搬迁时间、过渡方式、原居住房屋拆除承诺、资金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 (3)乡镇(街道)集中安置方案纳入县年度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方案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搬迁前将集中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群众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对搬迁户实行搬前、中、后全程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避让搬迁验收;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和拨付。 2.零星安置工作程序 (1)鼓励村民自行避让搬迁,特别是向中心村、集镇搬迁。乡镇人

7、民政府(街道办)与搬迁户签订避让搬迁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村民搬迁安置方式(新建或购房)、拟搬迁地点、搬迁时间、过渡方式、原居住房屋拆除承诺、资金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将零星安置户汇总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纳入县年度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方案。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对搬迁户实行搬前、中、后全程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避让搬迁验收;县财政局负责避让搬迁资金审核和拨付。 对个别已列入避让搬迁方案后又拒不搬迁的群众,应多做宣传、说服工作,经多次做工作仍不搬迁的,在主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期或该区域已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时,为确保群众人身安全,依照省地质灾害

8、防治条例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将其强制迁入临时避险点,直至渡过危险期。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资金纳入每年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同时各渠道补助资金实行合并捆绑安排使用,由县财政负责统筹安排。从2021年5月起由个人切坡建房等人为因素引发的治理、搬迁费用,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所需费用,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按照总量控制和轻重缓急相结合的要求负责共同制定全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方案。 (三)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简易治理、应急排险的直接工程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政策性

9、赔偿等费用由乡镇财政承担。县财政依据工程审计报告拨付资金。 (四)避让搬迁政策性补助资金,按照3万元/户的标准核拨给乡镇,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拨付给农户。政策性补助资金必须是农户原居住房拆平后,经县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方可申请县财政予以拨付。 (五)避让搬迁集中安置所需土地的征用价格和青苗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214号)执行,其中集中安置所用林地的平整及配套按2万元/亩计算、耕地的平整及配套按1.5万元/亩计算;零星安置的土地征用和青苗补偿按照2万元/户计算(包括带征350平方米/户,参照征用耕地补偿标准)。上述费用由县乡两级按6:4比例负责落实

10、。 (六)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避让搬迁计划的,验收后每户奖励1.8万元;超额完成的验收后,按超额每户奖励2.8万元。奖励资金由给所属乡镇统筹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地质灾害治理与避让搬迁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县地质灾害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对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县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规划局、水利局、交通局、教育局、旅委、安监局、气象局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防治工作。 (二)规范程序。有关乡镇(街道)每年向县国土资源局上报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或避让搬迁

11、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地质灾害防治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列入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三)强化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各项规定,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对未完成治理、避让搬迁任务,并因此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6 页 共 6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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