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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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的通知漳政综2013162 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2013 年 12 月 31 日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 88 号)的精神,结 合市区工作实际

2、,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漳州市区(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三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小组主要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等审核工作;研究解决住房保障审核工作的相关问题;必要时开展入户核查工作。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确定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并会同市、区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

3、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提请市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区民政局开展收入认定、财产认定工作,市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提供核查信息。第六条 芗城、龙文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所属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住建局、民政局和区建设局(房管局)、民政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根据各自

4、职责分工,配备专门人员开展住房保障受理、初审、审核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审核结果负责。第八条 市住建局、民政局以及各相关审核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店面、车库、写字楼、收入、银行存款、经商办企业、保险、证券、机动车辆等信息应予以保密,只用于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和管理。第九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赁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由所属市、区财政

5、安排解决。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为:(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 1 周年以上;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 倍,人均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倍认定);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认定);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 1 周年以上;2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 倍、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倍

6、认定);3无房;4男满 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 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为:(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 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 倍认定);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认定);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

7、(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 倍认定)、无房,男满 30 周岁(女满 28 周岁)以上或 2008 年 7 月 1 日后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的个人。2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且为 2008 年 7 月 1 日后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个人。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2110 号)规定执 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为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具体按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收入(财

8、产)标准的 1.2 倍认定。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条件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2111 号)执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为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中等收入(财产)标准,具体按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的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标准的 1.5 倍认定。第十五条 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和收入(财产)准入条件如有变化,分别由市住建局、民政局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第三章 审核流程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行家庭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淘汰制度,建立健全市区住建、民政、监察、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等

9、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主要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店面、车库、写字楼、银行存款、经商办企业、保险、证券、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下同)等情况的说明;(三)申请人夫妻双方书面诚信承诺书;(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

10、出具的年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出具年收入状况证明;低保家庭或个人需提供低保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七)1993 年之后户口迁入市区或配偶户籍不在市区的居民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属农村户口的,需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材料;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八)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第十八条 申请审核流程(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

11、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完整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申请人在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前,应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报经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就业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就业单位为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单位应在签署意见之前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 7 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签署意见。(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公示 7 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签署意见。(三)申请人将有关表格、

12、材料送市住建局。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充材料,在规定受理期限内补充完整的,再予以收件。(四)市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尽快组织建立档案,会同市、区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将准确的申请材料移交市民政部门进行收入(财产)状况审核。市住建局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住房情况核查的同时,可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单移送市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五)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提请市公安、

13、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地税部门应提供申请时上一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应协调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提供相关银行存款信息、证券信息、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各相关部门核查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意见,提交市住建局。(六)市住建局汇总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

14、)审核情况后,组织召开联合审核小组会议。联合审核小组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第四章 审核事项第十九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未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情况的,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第二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指在上一个年度内(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办 2012227 号)执行。第二

15、十一条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不予保障。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拥有一辆机动车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该机动车价值按审核时的新车市场价认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 5 年内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予保障。第二十四条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现有住房:(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 5 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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