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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岩土工程专项勘测工作的基本内容与要求1.1 土壤电性参数1.1.1 大地导电率测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 在初设阶段线路路径确定以后,应进行大地导电率测量,为通信干扰设计提供30(直流)、50(交流)、800(交、直流)周波参数条件下的大地导电率数据;b) 大地导电率测量一般应每10km布置一点,当相邻两点的大地导电率数据相差3倍以上时,中间应加密测量至不超过3倍;c) 测量放线方向应沿线路路径或近距离平行(偏离距离不得超过300m),放线长度(AB)为1500m。1.1.2 土壤电阻率测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 初设勘测应基本查明线路接地设计条件,按岩土成因类型、地貌部位和干湿
2、程度的不同,分区段进行土壤电阻率实地测量;b) 施设勘测应逐基测量土壤电阻率,当塔基范围的岩土类别与干湿程度有明显变化时,应分别测量;c) 测量电极应有效进入待测岩土实体且接地良好,测量解释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地面下5m;当塔位岩土含水状态存在极端干燥与极端潮湿的双向变化可能时,宜在不同时段分别测量。1.2 重大工程地质问题专项研究1.2.1 当线路路径中存在严重影响设计方案的重大工程地质问题,对工程造价和线路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采用常规勘测方式(法)不能解决时,应进行专项研究。1.2.2 专项研究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需要时可联合或外委专业科研院校或富有经验的勘测单位进行。专项研究工作宜在可研或初
3、勘阶段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下一阶段补充完善。1.2.3 专项研究应就研究对象的现状、规模、历史演变规律、未来发展趋势、对线路的直接与潜在影响、可能适用的工程措施等进行详细的实地探测与研究论证,并提交专项研究报告。1.2.4 专项研究报告应提请项目委托方组织专门的评审或验收。1.3 大跨越勘测1.3.1 架空送电线路跨越通航大河流、湖泊或海峡等,当其档距较大(一般在1000m以上)或塔的高度较高(一般应在100m以上),发生故障时严重影响航运或修复特别困难的耐张段,应按大跨越进行勘测。1.3.2 大跨越勘测应分阶段进行,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当大跨越方案确定且条
4、件简单时,可合并勘测阶段,但需满足各阶段设计要求。1.3.3 选择大跨越宜避开下列部位:a) 河流弯曲、主槽不固定、主流线不平顺、河流动力作用强烈、洪水平水期岸边遭受冲刷并可能对岸线变迁影响严重的地段;b) 整体稳定性差的地段、黄土地区冲沟、落水洞、天生桥等发育的地段;c) 低等级堤坝与危堤河段;d) 古河道、断层破碎带地段;e) 通过分析研究对建筑抗震不利,特别是危险地段;f) 全新活动断裂分布地段;g) 有价值矿产赋存及开采地段、可能受开采影响的地段;h) 具有文物保护意义的地段;i) 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并可能危及塔位稳定的地段;j) 靠近水利设施对大跨越工程有不良影响的地段。1.3.4 可
5、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勘测应着重对区域地质、场地稳定性、地震地质、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条件进行分析,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 本阶段工作宜以搜资调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勘探工作,并在进行岩土工程方案比较时,注意跨越段与一般线路接口区一定范围内的岩土工程条件;b) 当有多个大跨越方案时,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各方案主要岩土技术参数及存在的问题,推荐最合理的大跨越方案。1.3.5 初步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测应查明大跨越耐张段各塔基的岩土工程条件,并为确定其地基基础方案提供岩土技术参数,每个场地一般宜布置35个勘探点。具体勘测应包括以下内容:a) 查明跨越段及上下游附近的不良地质作用
6、的分布、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成因,初步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岸坡的稳定性及其变化;b) 初步查明地层结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对岩土工程条件进行初步评价,提出塔基基础或地基处理的建议;c)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及动态变化规律,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d) 根据现行的国家抗震设计规范确定场地土的类型,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判断场地对建筑属有利、不利、危险地段。1.3.6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应为地基基础设计提供技术参数,对塔基处理及防护等进行岩土工程评价,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 查明塔基地段土层的时代及成因类型、结构、岩性等,当采用岩石基础时,应查明岩性、产状、风化程度及其厚度、节理裂隙及其组合关
7、系、基岩面的埋深及起伏情况等;b) 确定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确定塔基岩土地基承载力、抗剪强度等塔基设计所需的工程性质指标;c)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规律、变幅,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预测施工、运行期间地下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大跨越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护措施建议;d) 提出对不良地质问题的防治及地基处理的建议;e) 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塔基,提出施工基坑检验或其它检测工作建议。1.3.7 大跨越勘测勘探手段主要包括工程地质测绘、工程地质钻探、原位测试、工程物探及土工试验等。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探点应根据塔基基础型式布置,每个塔腿应设置一勘探点,且每基塔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对于
8、铁塔不应少于4个勘探点,对于混凝土筒式塔的环形基础应不少于5个勘探点,控制性勘探孔为勘探孔总数的1/2。勘探深度应根据塔型及其基础型式、基础尺寸与埋深、荷载情况、塔位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a) 对于土质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持力层,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03.0倍,且不应小于15m并满足地基变形验算需要; 当在勘探深度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深度;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进行调整;b) 当用基岩作持力层或基岩埋藏较浅时,勘探深度应穿透覆盖层,如遇硬质岩石,入岩深度不少于3m,对于灰岩不少于
9、5m,软质岩石钻入强风化层不少于10m或进入中等风化带不少于3m;c) 桩基勘测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同时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桩端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少于3m;对于大直径桩,不得少于5m;河流冲刷地段勘探深度应考虑最大冲刷深度并至桩端以下3m;对于嵌岩桩,应钻入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1.3.8 当塔基不能避让不良地基或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岩土工程勘测与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与整治方案。1.3.9 大跨越塔基础施工时,岩土工程勘测人员应与设计、施工紧密配合,进行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在运行期间宜继续进行长期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