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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崇川区区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九届区政府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崇川区区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目 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区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7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5区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8区城市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9区农村工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区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0区文化新闻出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7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9区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
2、清单 40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4区民族宗教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7区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8 1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检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 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 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进行相互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 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3、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 程监管。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 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 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 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 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区 发 改 委 项目单位 不超过 5%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 2 次 /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建设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
4、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 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违法用能行为。【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6 号)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 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 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 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 发 改 委 项目单位 不超过 20%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
5、超过 2 次 /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否依法依规执行节能标准 2 区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情况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地方性法规】 江苏
6、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校长、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二)利用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本 办法施行前举办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四)违反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的;(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 竞赛,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或者组织 、变相组织学生参加
7、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六)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 、升学情况作 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 准的;(七)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或者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区 教 育 体育 局义务教育学校20%以内 1-2 次/年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存在违法办学行为 3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2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检查【法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六 十二 条 民 办 学 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审 批
8、 机 关 或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予 以 警 告 ;有 违法 所 得 的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后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情 节 严重 的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构 成 犯 罪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擅 自 分 立 、合 并 民 办 学校 的 ; 2、擅 自 改 变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和 举办 者 的 ; 3、发 布 虚 假 招 生 简 章 或 者 广 告 ,骗 取 钱 财的 ; 4、非 法 颁 发 或 者 伪 造 学 历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培训 证 书 、
9、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 5、管 理 混 乱 严 重 影 响 教育 教 学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6、提 交 虚 假 证 明 文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骗 取 办 学许 可 证 的 ; 7、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出 租 、出 借 办 学 许可 证 的 ; 8、恶 意 终 止 办 学 、抽 逃 资 金 或 者 挪 用 办 学经 费 的 。区 教 育 体育 局民办教育机构20%以内 1 次/年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是否存在违规现象3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检查【法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10、 第 七 十 六 条 学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学 生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回 招 收 的 学 生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对 学 校 、其 他 教 育机 构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违 法 所 得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情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相 关 招 生 资 格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下 ,直 至 撤 销 招 生 资 格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对 直 接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11、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区 教 育 体育 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20%以内 1 次/年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 4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收费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区 教 育 体育 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0%以内 1-2 次/年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学校及其
12、他教育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5学校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检查【法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学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颁 发 学 位 证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由 教 育 行 政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收 回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相 关 招 生 资 格 一 年 以 上 三年 以 下 ,直 至 撤 销 招 生 资 格 、颁 发
13、证 书 资 格 ;对 直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予 处 分 。区 教 育 体育 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20%以内 1 次/年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学校是否存在违法颁发学历证书行为6区级体育类民非企业活动开展情况检查【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督、指 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区 教 育 体育 局区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20 1 次年 现场检查区 级 体 育 类 民 非 企 业 是否 依 法 依
14、 规 并 按 照 章 程开 展 活 动 ,如 发 现 违 法 行为 ,告 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或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5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7公共体育场馆控烟情况检查【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公安、食品 药品监管、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履行 对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六)文化、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 文化、 娱乐、公共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区 教 育 体育 局区教育体育局所属的公共体育场馆100% 2 次年
15、 现场检查区 教 育 体 育 局 所 属 的 公共 体 育 场 馆 的 竞 赛 区 、运动 员 区 、观 众 区 有 无 吸 烟的 ,如 有 吸 烟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二 十 元 以 上 五 十元 以 下 罚 款 ,同 时 发 现 所在 单 位 未 对 吸 烟 者 进 行劝 阻 ,处 以 一 千 元 以 上 一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区教育体育局所属的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有是否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如所在单位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 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
16、事项名称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 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 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专利产品检 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部门规章
17、】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0年第 60号发布, 2015年第 71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2010年第63号)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崇川区知识产权局生产企业、超市、市场、药店等场所涉及专利产品的检查1% 1次 /年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对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的不规范行为、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检查 7 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全区性社会组织运营状况【行政法
18、规】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第 250 号 )第 二 十 四 条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履 行 下 列 监 督管 理 职 责 :(一 )负 责 社 会 团 体 的 成 立 、变 更 、注 销的 登 记 (或 者 备 案 );(二 )对 社 会 团 体 实 施 年 度 检 查 ;(三 )对 社 会 团 体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问 题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社 会 团 体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
19、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区 民 政 局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3% 1 次/年 现场检 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抽查,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或挪用资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况。 8 崇川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公证机构保持法
20、定设立条件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 39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 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 督、指 导。【部门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 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区 司 法 局 公证机构 15% 1 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1、办公场所;2、执业公证员数量;3、国定资产资金状况;4、是否符合公证机构设置方案;5、公证处主任是否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 39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 规定对公
21、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 督、指 导。【部门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 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 项, 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 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 标准,由司法部制定。【部门规章】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 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 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区 司 法 局 公证机构 15% 1 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1、关于设立的相关材料;2、关于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以及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相关材料;3、关于换领机构和人员执业证书的相关材料;4、关于设立办证点的相关材料;5、关于机构和人员年度考核的相关材料;6、关于公证员任职的相关材料;7、关于公证业务情况统计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