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56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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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76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4 月 1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24,5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股东河钢控股、河北财投、达盛贸易承诺:

2、 “本公司/本中心自财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中心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中心自财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6个月内,如财达证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财达证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中心直接或间接持有财达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公司/本中心直接或间接持有财达证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

3、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本中心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中心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2、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承诺: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

4、公司承诺,将督促唐钢集团、河钢控股、河北财投、达盛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就其持有的财达证券的股份切实履行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相关承诺。” 3、 本公司主要股东国控运营、河北港口及股东国控投资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财达证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

5、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4、本公司其他股东邯郸鹏博、国傲投资、唐山港口、唐山金海、秦皇岛财信、天润纺织、保定财信、荣盛控股、唐山瑞丰、河北建投、山海关隆福、泰庆投资、清华基金会、福茂投资、邯郸计算机、北戴河国资公司、涿州国资公司、沧州培训中心、衡水建投承诺: “本公司/本单

6、位/本基金会/本中心承诺,自财达证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单位/ 本基金会/本中心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本中心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保荐

7、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4 月 16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

8、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股东河钢控股、河北财投、达盛贸易承诺: “本公司/本中心自财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

9、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中心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中心自财达证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6 个月内,如财达证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财达证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中心直接或间接持有财达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公司/本中心直接或间接持有财达证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本中心承诺将严格遵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中心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2、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承诺: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唐钢集团、河钢控股、河北财投、达盛贸易根据中华

11、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就其持有的财达证券的股份切实履行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相关承诺。”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 本公司主要股东国控运营、河北港口及股东国控投资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财达证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

12、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2、 本公司其他股东邯郸鹏博、国傲投资、唐山港口、唐山金海、秦皇岛财信、天润纺织、保定财信、荣盛控股、唐山瑞丰、河北建投、山海关隆福、泰庆投资、清华基金会、福茂投资、邯郸计算机、北戴河国资公司、涿州国资公司、沧州培训中心、衡水建投承诺: “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本中心承诺,自财达证券

13、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 本中心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本中心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本中心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三)公司各股东股份锁定

14、期限 本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股)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承诺锁定期限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承诺锁定期限 新增持股日 新增持股数量(股) 锁股期限 (一) 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股东及主要股东 1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52,631,05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 - - 2 河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2,280,000 - - - 3 河北财达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3,284,000 - - - 4 河北达盛贸易有限公司 2,570,000 - - - 5 河

15、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441,780,550 - - - 6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340,000,000 - - - 7 河北省国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00 - - - (二) 其他股东 8 邯郸市鹏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119,772,0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 个月 - - - 9 河北国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0 - - - 10 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0,000,000 - - - 11 唐山金海资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67,088,000 - - - 12 泊头市天润纺织有限公司 60,000,000 2019/8/20 40,00

16、0,000 自新增持股日起 36 个月 13 秦皇岛市财信资产管理中心 58,150,400 - - - 14 保定市财信商贸有限公司 56,660,800 - - - 15 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 - - -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股)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承诺锁定期限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承诺锁定期限 新增持股日 新增持股数量(股) 锁股期限 16 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7,000,000 - - - 17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00 - - - 18 秦皇岛市山海关隆福物资采购供应处 31,920,000

17、- - - 19 河北泰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0 - - - 20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5,000,000 - - - 21 西藏福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00,000 - - - 22 邯郸市财达计算机信息中心 13,753,600 - - - 23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11,401,600 - - - 24 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80,000 - - - 25 沧州市财政培训中心 8,848,000 - - - 26 衡水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780,000 2018/12/6 7,780,000 自新增持股日起 36 个月

18、合计 2,745,000,000 -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本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预案在本公司上市后自动生效,并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一)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前提、稳定股价责任主体 1、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

19、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 2、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后次日起,公司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要求控股股东履行增持股份承诺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完成相关内部决策、外部审批 /备案程序

20、(如需)及公告后 90 天内予以实施。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时提前公告,并在实施完毕后对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3、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

21、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在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应在完成相关内部决策、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及公告后 90 天内实施,单次回购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的 30%。 (2) 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 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22、。 (4)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唐钢集团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唐钢集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唐钢集团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 15%的资金,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6 个月内实施。 (2) 唐钢集团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

23、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要求,在触发日次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与方案,供公司选择,通过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

24、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四)未履行公司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1、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 如唐钢集团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等额扣减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 3、 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股东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公

25、告程序 公司应在达到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如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则应每 5 个交易日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 本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确认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计划

26、,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 自股份回购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该股份回购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3) 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及交易对方不同意转让等外部因素之外,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回购义务,公司将公开说明未按期履行该等回购义务的具体原因

27、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将自愿申请冻结与履行本次回购义务相等金额的自有资金,直至公司实施完毕上述股份回购计划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完毕其他替代措施。 2、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公司相应自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1、 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承诺如下: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28、、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存在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自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并且暂停在财达证券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2、 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承诺如下: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

29、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存在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自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并且暂停所控制企业在财达证券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财达证

30、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2、 自上述情形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以前一个会计年度从财达证券领取的全部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3、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下: “若因本公司为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31、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嘉源律师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审计机构中审众环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承诺如下: “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中联评报字20151794 号)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

32、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对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财达证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减持,如需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2、 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本公司将以不低于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

33、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目前所持财达证券股份总数的 10%;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3、 自财达证券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减持之日,若财达证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财达证券,并同意归财达证券所有。” (二)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本公司股东国控运营对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承诺: “(1)对于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34、的财达证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减持,如需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2) 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本公司将以不低于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总数的 35%;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3) 自财达证券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减持之日,若财达证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

35、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财达证券,并同意归财达证券所有。” 2、本公司股东河北港口对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承诺: “(1)对于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财达证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减持,如需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2) 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本公司将以不低于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目前所持财达证券股份

36、总数的 50%;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3) 自财达证券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减持之日,若财达证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财达证券,并同意归财达证券所有。”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

37、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 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公司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但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

38、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 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公司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但需经

39、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意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财达证券所有,本公司在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6) 自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暂停本公司在财达证券处获取现金分红,并同意财达证券将暂停向本公司发放的现金分红直接用于执行本公司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2、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

40、钢集团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 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公司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41、但需经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意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财达证券所有,本公司在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6) 自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本公司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暂停所控制企业在财达证券处获取现金分红,并同意财达证券将暂停向本公司所控制企业发放的现金分红直接用于执行本公司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三)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国控

42、运营、河北港口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国控运营、河北港口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 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公司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

43、承诺不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但需经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意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财达证券所有,本公司在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6、自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本公司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暂停本公司(及所控制企业)在财达证券处获取现金分红,并同意财达证券将暂停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企业)发放的现金分红直接用于执行本公司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财达证券、财达

44、证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 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

45、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但需经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归财达证券所有,本人在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6、 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财达证券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六、老股转让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

46、在老股转让的情形。 七、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计划及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但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如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将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尽可能保证每年利润分配规模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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