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上传人:w****8 文档编号:51211036 上传时间:2022-10-17 格式:DOCX 页数:480 大小:20.3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立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80页
立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8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立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立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48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603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立方厂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本次发行概况发行股份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不超过 2,316.00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23.13 元预计发行日期2020 年 12 月 3 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9,264.00 万股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

2、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 发行人股东邓晓娟、高美华、李孝常、吴秀银、王清、许学余、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汪琴、季永明、戴天鹤、郑勇、唐中贤、陈孔林、金明、谢亚、麻俊婷、方睿文(法定监护人代理,下同)、信德汇金、广远众合、万联广生、广州天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3、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汪琴、唐中贤、金明、许学余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5、 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控股股东及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许学余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4、,该等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0 年 11 月 11 日声明及承诺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5、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6、、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重大事项提示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承诺(一)股份锁定的承诺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 发行人股东邓晓娟、高美华、李孝常、吴秀银、王清、许学余、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汪琴、季永明、戴天鹤、郑勇、唐中贤、陈孔林、金明、谢亚、麻

7、俊婷、方睿文(法定监护人代理,下同)、信德汇金、广远众合、万联广生、广州天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汪琴、唐中贤、金明、许学余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

8、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5、 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控股股东及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许学余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 季俊

9、虬和立方投资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包含减持自有股份或通过立方投资减持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通过立方投资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 10%;本人/本公司减持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2、 邓晓娟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

10、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 3%;本人转让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3、 高美华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 1.5%;本人转让所持股

11、份尚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4、 联合持股 5%以上的股东信德汇金、广远众合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信德汇金与广远众合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信德汇金与广远众合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2019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2、情况的,则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二)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除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先后顺

13、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1、 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一次该股价稳定措施。2、 公司回购股份(1) 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

14、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 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

15、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他条件;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务。(3) 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4) 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5)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公司单轮用于

16、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15%。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6) 回购股份的期限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份。(7) 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被注销,从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1)

17、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公司未能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公司虽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2) 增持股份的计划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

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继续增持将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3) 增持股份的方式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

19、大宗交易等。(4) 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5) 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4、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1) 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20、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本预案中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2)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

21、施增持: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继续增持将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3) 增持股份的方式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4) 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2、(5) 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按照预案的规定重新确

23、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保障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及其控制的企业立方投资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如下: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本人及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公司、本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2、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

24、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3、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将来成立之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4、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5、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6、

2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控制的立方投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2、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3、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将来成立之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26、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5、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6、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出具关于发行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措施的说明,承诺将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1、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27、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2、 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发行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季俊虬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 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 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

28、利益的行为;4、 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1、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2、 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

29、价格”3、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承诺立方投资、信德汇金、广远众合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 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 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 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

30、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单位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1、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2、 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4、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承诺邓晓娟、高美华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 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1、3、 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 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1、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

32、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2、 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等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一)发行人承诺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33、20032 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回购数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回购

34、议案之日公司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公司的发行价格及新股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确认,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

35、件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

36、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购回数量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如截至购回提示性公告日公司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股份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确认,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37、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

38、人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1、 保荐机构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2、 发行人律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所为立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

39、监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3、 发行人会计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因承诺人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承诺人能证明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非因承诺人过错造成的,可免除上述赔偿责任。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一)未履行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1、 发行人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持股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

40、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2、 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信德汇金、广远众合承诺: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持股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3、 发行人股东李孝常、吴秀银、王清、许学余、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汪琴、季永明、戴天鹤、郑勇、唐中贤、陈孔林、金明、谢亚、麻俊婷、方睿文、万联广生、广州天泽承诺: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本单

41、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单位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二)未履行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约束措施发行人承诺:如在满足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制订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或者董事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否决回购股份方案,则公司及对回购股份方案投否决票的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如本人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规定履行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则公司

42、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本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晓娟、高美华、陈军、许学余、夏军、勾绍兵承诺:如本人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本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本人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三)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1、 发行人承诺: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43、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由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4)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5)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2、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汪琴、唐中贤、金明、许学余承诺: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

44、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主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在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4)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受以上条款的约束。3、 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信德汇金、广远众合承诺:本单位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单位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主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在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

45、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4、 发行人董事陈军、周世虹、杨模荣、刘守金承诺: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受以上条款的约束。5、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夏军、勾绍兵承诺: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6、 发行人股东李孝常、吴秀银

46、、王清、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季永明、戴天鹤、郑勇、陈孔林、谢亚、麻俊婷、方睿文、万联广生、广州天泽承诺:本人/本单位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本单位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七、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47、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措施如下: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努力提高股东回报。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在医药工业方面,公司坚持以渗透泵控释技术平台为依托,打造渗透泵控释制剂产品群。通过产能扩建项目,突破公司产品规模化、国际化面临的生产瓶颈。整合上游原料药布局和下游销售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为患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其他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