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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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沈食药监发2010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食药监局各分局、县(市)局,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建筑工人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

2、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从打造“平安沈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结合辖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二、狠抓源头,严格规范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于申请开办食堂的建筑工地,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规定的用房、科学合理的流程布局,配备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和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三、严格管理,明确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以确保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环节符合沈阳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详见附件)要求,从而有效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四、强

4、化细节,加强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要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减少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厨房设施、设备的检查;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加工制作的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状况,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工地食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工作,并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五、加强宣传,提

5、高建筑工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把有关宣传教育资料发放到建筑工地,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提高建筑工人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同时,要督促建筑工地食堂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饮食安全。附:沈阳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年六月十三日附件:沈阳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餐饮

6、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等工地内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第三条 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明确要求施工单位设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地食堂。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工地的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加工等方面的安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第五条 食品

7、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查处建筑工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并依法依规追究建筑工地和相关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和指导监督职责。应依法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检查与考核内容,负责监督建筑工地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工地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未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建筑工地,督促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

8、的监督指导,并对工地质量管理评定拥有参与权。应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监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地食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制定并完善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负责对工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工地项目方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地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安排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二)库房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粗加工管理、烹饪加工管理、加工环节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 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

9、; (五)操作规程与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施工条件确认时,要将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资料及餐饮服务许可证作为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诚信档案,对于未按要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而实行开工建设的单位,取消其土地招投标的资格。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离工地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等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扩散性污染源25米以外地势较高的地方,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二)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设置独立厨房,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等相对独立

10、区域的专用场地。 (三)食堂用水必须使用市政用水或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下水设施。 (四)食堂顶棚、墙壁、地面使用防霉、防潮、防水材料,墙面材料到顶并便于清洁,地面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五)食物贮存间内食品存放台距离墙和地面大于0.2米,窗户排风口距地面2米以上,食品不得落地存放。设置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 第十三条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与索证索票制度,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11、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无生产加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易腐食品冷藏,经冷藏后的饭菜须回锅加热煮透后方可出售;(三)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荤素凉菜,制售凉菜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凉菜制作专间。没有取得冷荤许可项目的,不得制作和提供凉菜;(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应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五)禁止提供未熟透的菜豆; (六)禁止购买、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

12、; (七)食品加工场所内禁止住人及存放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从业。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抢救、调查与控制措施外,应当立即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查结果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通报的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 通知 发送:新民市卫生局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印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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