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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Code of urban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Planning(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 xxxx-xx-xx 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 0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包括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调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通信工程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电信用户预测、电
2、信局所规划、无线通信设施规划、广播电视规划、通信线路敷设与通信管道规划、邮政通信规划,以及附录。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性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编100044)。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院 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 沈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3、员: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通信工程规划编制基本要求43.1 一般规定43.2 编制内容44 电信用户预测54.1 一般规定54.2预测指标55 电信局所规划75.1 一般规定75.2 电信局所设置及容量分配75.3局所选址及用地85.4 光线路终端与光网络单元96 无线通信设施规划106.1 收信区与发信区106.2 微波站与微波空中通道106.3移动通信基站116.4 机场导航、天文探测、卫星地球站127 广播电视规划137.1 一般规定137.2有线电视用户137.3有线电视网147.4 网络前端规划148 通信线路敷设与通信管道规划168 .1 通信线路敷设168.2 通信管
4、道规划169 邮政通信规划199.1一般规定199.2邮件处理中心规划199.3邮政局所规划19附录A 城市微波通道分级保护21附录B 环境电磁辐射标准及其辐射强度限值22本规范用词说明23附:条文说明24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planning development43.1General requirement.43.2Development contents44 Telecommunication users forecast54.1 G
5、eneral requirement54.2 Forecasting target55 Telecommunication switch office75.1 General requirement75.2 Set-up and capaciey division of telecommunication switch office75.3 Address selector and advanced keep land of switch office85.4 optical line teminal and optical network unit.96Wirelese communicat
6、ion equipment plan.106.1 Receive area and transmit area of radio signal.106.2 Station and path of microwave.106.3 Base station of move communication116.4 Airport radionavigation and astronomy exploration and satellite earth station127Broadcasting video plan.137.1 General requirement.137.2 Wire telev
7、ision users.137.3 Wire television network.147.4 Network foregoing end plan.148Communication line laying and communication pipeline plan.168.1Communication line laying.168.2Communication pipeline plan.169Post communication plan.199.1General requirement.199.2postal processing cente plan.199.3 Post off
8、ice plan.19Appendix A Path hierarchical protection of urban microwave21Appendix B Standad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the limiting ralue of radiation intensity in environment eletromagnetics.22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3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4II1 总 则1.0.1 为适应信息社会和现代化城市的发展,规范城
9、市通信工程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及相关通信建设技术水平,并在城市通信工程规划编制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通信发展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通信工程规划,城市通信专项规划编制除依据本规范基本要求外,应按有关的规定执行。1.0.3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超前、优化配置、资源共享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0.4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综合防灾及用地、供电、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相关工程规划相协调;1.0.5 通信设施选址与建设应满足城市生命线工程、通信设施建筑场地与结构防灾等方面的通信安全保障要
10、求。1.0.6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固定电话主线普及率 chief wire popularize rate of fixed phone指对局端设备而言,以平均每百人使用局端设备主线数衡量的固定电话普及程度。主线普及率也称为局号普及率。2.0.2 移动电话普及率 popularize rate of mobile phone指使用移动电话卡号的普及程度;当普及率超过100时,普及率改称为饱和率。2.0.3 电信网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不同角度有不同定义。就网络组成而言,通常指整
11、个电信网公用电信网部分,由长途网、中继网和接入网三部分组成。2.0.4 长途电话网toll network 指跨越长途区号的电话网,主要由长途交换局和长途电路组成。2.0.5 本地网 local network指在同一长途编号区范围内,由若干端局或由若干端局和汇接局,及局间中继、长市中继、用户线和电话机终端等所组成的电话网。2.0.6 接入网 access network指连接电信核心网和用户终端之间的网络。就目前电话网而言,接入网通常是指本地交换或远端交换模块至用户之间的部分。从发展看,接入网最终将形成可承载包括话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各种业务的接入网络,即全业务网。2.0.7光线路终端
12、optical line teminal OLT指为光接入网提供网络侧与本地交换机之间的接口,并经一个或多个光配线网与用户侧的ONU通信的光纤用户接入系统局端设施。2.0.8 光网络单元 optical network unit,ONU指位于光配线网的用户侧,为光接入网提供直接的或远端的用户侧接口的光网络节点。2.0.9 卫星通信地球站 satellite communication earth station指由天线系统、高功率发射系统、低噪声接收系统、信道终端系统、电源系统和监控系统组成,设置于地球上的卫星通信终端站。通过它与通信卫星之间进行无线电传输,实现地面、空中、海上用户之间的通信联
13、系。2.0.10 有线电视总前端 wire television general foregoing end 指具有授权组织实施和播发广播电视信号的信号源工作站。2.0.11 有线电视分前端 wire television filial foregoing end 指承担有线电视网络中继、转发信号的工作站。2.0.12 邮件处理中心 postal processing center也称邮政枢纽(或邮件分拣封发中心),指位于邮路的汇接处的邮政网节点和邮件的集散、经传枢纽。2.0.13 邮政支局 post office指担负邮政收寄和投递的主要任务的邮政分支服务网点,也是邮政通信网的始端和末端。2
14、.0.14 邮政普遍服务 postal universal service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3 通信工程规划编制基本要求3.1 一般规定3.1.1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应由电信通信、广播电视、邮政通信等三项规划的编制内容组成。3.1.2 城市通信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应与远期规划相一致。3.1.3 城市通信工程的规划范围应与相关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范围相一致。3.1.4 城市通信工程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3.2 编制内容3.2.1 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通信工程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通信系统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2 通信
15、需求预测;3 电信、广播电视、邮政等规划及优化;4 涉及的城市收信区、发信区规划,微波通道规划及保护;5 近期建设。3.2.2 详细规划阶段的通信工程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规划范围及规划范围外相关的通信现状分析;2 规划范围通信需求预测;3 规划范围内的通信设施布置与用地细化与落实;4 规划范围通信管道的路由选择与管孔计算及确定;5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投资估算。4 电信用户预测4.1 一般规定4.1.1 城市电信用户预测,总体规划阶段以宏观预测为主,宜采用时间序列法、相关分析法、增长率法、分类普及率法等方法预测,详细规划阶段以微观预测为主,可采用小区预测、按单位建筑面积测算等不同的
16、指标法预测。4.1.2 城市电信用户预测应选择两种以上方法预测,至少一种方法校验。4.1.3 城市电信用户预测应对预测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同时,应在分析预测准确性、合理性的基础上,作预测结果修正。4.2预测指标4.2.1 当采用普及率法作预测和预测校验时,采用的普及率可结合城市的规模、性质、作用和地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家庭生活水平及其收入增长规律、第三产业和新部门增长发展规律,综合分析,按表4.2.1指标范围比较选定。表4.2.1 城市电话普及率远期预测指标 (线/百人)城市规模分级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级二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远期远期75-8070-7668-7365
17、-7058-6563-6860-6553-60注:表中城市规模分级,一级为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二级为经济发展一般地区城市;三级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4.2.2 当采用普及率法作移动通信需求预测,采用的普及率可依据移动通信需求相关因素分析,按表4.2.2预测指标范围比较选定。 表4.2.2移动电话普及率预测指标 (线/百人)城市规模分级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二一二三一二三远期901158011080105751007090759570906590注:表中城市规模分级,一级为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二级为经济发展一般地区城市;三级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4.2.3 当采用分类用地预测时,预测指标可
18、参照表4.2.3技术指标,结合规划用地性质和城市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及同类分析比较选取。表4.2.3 城市电话主线分类用地预测指标 (线/公顷)城市用地性质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居住用地(R)80-28060-18040-14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100-30080-20060-160政府社团用地(GIC)30-28020-18015-140工业用地(M)30-10015-8010-60仓储用地(W)10-158-128-12对外交通用地(T)20-6015-5010-4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20-16015-14010-1204.2.4 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分类用户指标作用户预测时
19、,预测指标可结合城市的规模、性质、作用和地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及其收入增长规律、公共设施建设水平和第三产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按表4.2.4指标范围比较选取。表4.2.4 按单位建筑面积测算城市电话需求分类用户指标 (线/)*写字楼办公楼商店商场旅馆*宾馆 医院工业厂房住宅楼房别墅 、 高级住宅中 学 小 学 特大城市 大城市 1/25-351-1.5/线/店户1/60-1001/30-401/25-301/100-1401/100-1801-1.2线 /户面积 1.22/ 200-3005-10线/校3-6线/校中等城市1/30-401-1.2/ 线/店户1/70-1
20、201/ 40-601/30-401/120-1501/120-2001-1.1线/户面积较高级住宅1-1.2/160-2004-8线/校3-4线/校小城市 1/35-451-1.1/线/店户1/80-150 1/50-701/35-451/130-1601/150-2500.9-1.1线/户面积3-5线/校2-3线/校注:*建筑大体量、高档次办公楼宾馆楼按单位小交换机预测。5 电信局所规划5.1 一般规定5.1.1 电信局所按功能划分应包括长途电信局和本地电信局,长途电信局包括国际长途电信枢纽局和省、地长途电信枢纽局,本地电信局主要包括电信汇接局和电信端局。5.1.2 电信局所应根据城市发展
21、目标、社会需求、电信网及电信技术发展统筹规划,并应在满足多家经营要求的同时,实现资源共享。5.2 电信局所设置及容量分配5.2.1 长途电信枢纽局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区域通信中心城市的国际和国内长途电信局应单独设置。2 其他本地网大中城市国内长途电信局可与市话局合设。3 市内有多个长途局时,不同长途局之间应有一定距离并应分布于城市的不同方向。5.2.2 电信局所规划建设除应结合通信技术发展,遵循大容量少局所的原则外,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在多业务节点基础上,综合考虑现有局所的机房,传输位置,电话网、数据网和移动网的统一,以及三网融合与信息通信综合规划;2 有利新网结构的演变和网络技
22、术进步及通信设备与技术发展;3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体制和本地网规划若干意见的规定;4 考虑接入网技术发展对交换局所布局的影响;5 确保全网网络安全可靠。5.2.3 本地网中心城市远期电信交换局设置应依据城市电信网发展规划,并应符合表5.2.3局所规划容量分配的规定。表5.2.3 本地网中心城市远期规划交换局设置要求远期交换局总容量(万门)每个交换系统容量(万门)1个交换局含交换系统数(个)允许最大单局容量(万门)最大单局容量占远期交换局总容量的比例(%)1001023201550-1001022020505-1015355.2.4 本地网中小城市远期电信交换局设置应依据电信网发展规划,并应符合表
23、5.2.4局所规划容量分配的规定。表5.2.4 本地网中小城市电信交换局设置要求远期交换机总容量(万门)规划交换局容量(万门)全市设置交换局数(个)最大单局容量占远期交换局总容量的比例(%)40104-53020-40103-435205-102605.3局所选址及用地5.3.1 城市电信局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 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和经济实用;2 接近计算的线路网中心;3 选择地形平坦、地质良好适宜建设用地的地段,避开因地质、防灾、环保及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保护等因素,不可建设用地的地段;4 距离通信干扰源(包括高压电站、高压输电线铁塔、交流电气化铁道、广播电视雷达、无线电发射台
24、及磁悬浮列车输变电系统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5.3.2 城市电信局所远期规划预留用地应依据局所的不同分类与规模按表5.3.2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较分析选择确定。表5.3.2 城市电信局所预留用地局所规模(门)200030006000100003000050000-60000800000-100000150000-200000预留用地面积(m2)1000以下1000-20002500-30003000-45004500-60006500-80008000-10000注:1表中局所用地面积同时考虑其兼营业点的用地。2表中所列规模之间的局所预留用地,可综合比较酌情预留。3表中60
25、00门以下的局所通常指模块局5.3.3 现有交换网到远期交换网过渡期的非统筹规划局所宜在公共建筑中统筹安排。5.4 光线路终端与光网络单元5.4.1 大中城市通信工程规划代替模块局的OLT可参照模块局选址,其容量一般可按城市边缘区60008000门、近郊区40006000门、远郊区20004000门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其建设用地可参照相应的模块局规划酌情预留。5.4.2 ONU设施规划可按楼宇、住宅组团500线以下用户规模考虑,预留建筑面积一般可按30200选择。6 无线通信设施规划6.1 收信区与发信区6.1.1 涉及收信区和发信区划分或调整的特大城市、大城市,其无线台站统一布局
26、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6.1.2 划分或调整城市收发信区应符合以下方面的基本要求:1 城市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的要求;2 既设无线电台站的状况和发展规划的要求;3 各类无线电站的环境技术要求和地形、地质等条件的要求;4 人防通信建设规划和战时通信的要求;5 无线通信主向避开市区的要求。6.1.3 城市收信区发信区宜划分在城市郊区的两个不同方向的地方,同时应划出居民集中区、工业区,并在居民集中区与收信区之间,收信区与发信区之间以及收信区与工业区之间划出缓冲区。6.1.4确收信区边缘距居民集中区边缘不得小于2公里,发信区与收信区之间的缓冲区不得小于4公里。6.1.5 收信区发信区规划用地面积应依据
27、统一布局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和节约用地的相关要求,按现行技术规定和相关分析比较确定。6.2 微波站与微波空中通道6.2.1城市微波站与微波空中通道选址建设及保护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的要求。6.2.2 微波空中通道的入城控制和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进入中心城区的重要微波通道,特别是一级保护的微波通道应保护并严格控制数量。2 微波空中通道入城控制应以城市综合传输网、微波网规划为基础,入城微波通道优先考虑必要入城的重要微波通道。3 城市微波通道建设保护的整体规划应包括综合传输网、微波通信网规划与优化, 以及微波通道入城优化与控制。4 公用网和专用网微网应尽量走公用通道,条件
28、具备的情况下,可建共用天线塔。6.3移动通信基站6.3.1 城市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和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的要求。6.3.2 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应符合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和城市景观及市容、市貌有关要求,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3.3 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建设应符合电磁辐射安全防护、卫生及环境保护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6.3.4 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和建设应尽可能避开居住小区、学校等人员集中场所,特别是幼儿园、小学、医院等较弱人群聚集场所。必须在上述场所附近设置基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特别是可能有的多个辐射源的叠加辐射强度的综合测评;一般情况,基
29、站离住宅应按大于40m控制。6.4 机场导航、天文探测、卫星地球站6.4.1 城市机场导航、天文探测、卫星地球站等其他重要无线通信工程设施应在环境技术条件上给予重点保护,并按相关标准划定保护区,包括机场净空保护区。6.4.2 城市机场导航、天文探测、卫星地球站等其他重要无线通信工程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7 广播电视规划7.1 一般规定7.1.1 城市广播电视规划应包括广播电视无线覆盖设施规划和有线广播电视规划二部分。7.1.2 城市广播电视无线覆盖设施规划应包括相应的发射台、监测台和地面站规划,并应遵循以下规划原则:1 符合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30、2 符合全国总体的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全国无线电视频率规划的原则;3 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水平相适应的原则。7.1.3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规划应包括信号源接收、播发、网络传输、网络分配及其基础设施规划。7.1.4 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源台站、信号中继基站和线路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广播电视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3 与其他工程管线规划相协调的原则;4 “以民为本”,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保等综合效益的原则。7.2有线电视用户7.2.1 城市有线电视网络用户预测采用人口预测为基础时,可按2.83.5人一个用户计算;标准信号端口数应以户均两端测算,并
31、以人均1端为上限。7.2.2 城市有线电视网络用户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指标预测时,可按表7.2.2,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同类分析比较选用不同用地性质的预测技术指标。 表7.2.2 建筑面积测算信号端口指标用地性质标准信号端口预测指标(端/)居住建筑1/100公共建筑1/2007.3有线电视网7.3.1 城市有线电视网传输网层级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1 信号源总前端至各局域网总前端和网络中继分前端的线路为1级;2 局域网总前端和网络中继分前端至各光电适配站的线路为2级;3 光电适配站至用户的线路为3级。7.3.2城市有线电视网规划应符合分层分区传输的原则要求,并应在相应通信工程规划图上落实有线电视一级传
32、输网层级线路及其备用线路与管道。7.4 网络前端规划7.4.1 城市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宜分区域网信号源总前端、局域网信号源总前端、网络中继分前端、光电适配站4个级别。7.4.2 城市有线电视总前端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 满足信号获取对卫星接收天线场地和电磁环境的要求;2 大于80万服务人口的城市有线电视网络应在同城其他地区设置同等规模的备用信号总前端。7.4.3 城市有线电视总前端信号源基站预留用地不小于500,其它类别前端基站不预留单独用地。7.4.4 城市有线电视前端站布局应符合以下原则:1 以不同级别前端站覆盖区域的直径为间距,集中居住区网络中继分前端负荷不超过3万户为宜,光电适配站以不超
33、过500户为宜;2 以城市道路为界;3 前端站宜设在其覆盖区域的中心位置。8 通信线路敷设与通信管道规划8 .1 通信线路敷设8.1.1 城市通信线路应以本地网通信传输线路和长途通信网传输线路为主,同时也包括广播有线电视网线路和其他各种信息网线路。8.1.2 城市通信线路与有线电视线路及其他信息线路,包括光缆线路与电缆线路均应地下敷设。8.1.3 城市通信线路路由选择应应符合以下规定:1 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相一致;2 线路路由尽量短捷、平直;3 主干线路路由走向尽量和配线线路的走向一致;并选择用户密度大的地区通过,多局制的用户主干线路应与局间中继线路的路由一并考虑;4 重要主干线路和中继线路,
34、宜采用迂回路由,构成环形网络;5 线路路由应符合和其它地上或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间最小间隔距离的要求;6 除因地形或敷设条件限制,必须合沟或合杆外,通信线路应与电力线路分开敷设,各走一侧。8.2 通信管道规划8.2.1城市通信管道网规划应以本地通信线路网结构为主要依据,对管道路由和管孔容量提出要求。8.2.2城市通信管道容量应为用户馈线、局间中继线、各种其他线路及备用线路对管孔需要量的总和。8.2.3 局前管道规划可依据规划局所终局规模,相关局所布局、用户分布及路网结构,按表8.2.3要求,选择确定出局管道方向与路由数。表8.2.3 出局管道方向与路由数选择规划局所终局规模(门)局前管道12两方
35、向单路由56两方向双路由83个以上方向、多路由注:大容量局所可考虑隧道出局。8.2.4 近局管道远期规划管孔数应依据规划局所终局规模、出局分支路由数量、出局路由方向用户密度、相关局间联系及远期采用光缆比例,参照表8.2.4分析与计算确定。表8.2.4 近局管道远期规划管孔数规划局所终局规模(门)距局500M分支路由管孔数距局5001200M的分支路由管孔数12101561056152212158203018248.2.5 城市通信管道路由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1 用户集中和有重要通信线路并路径短捷;2 灵活、安全,有利用户发展;3 考虑用地、路网及工程管线综合等因素;4 尽量结合和利用原有管道
36、;5 尽量不沿交换区界限、铁路与河流;6 避开以下道路或地段:1)规划未定道路;2)有严重土壤腐蚀的地段;3)有滑坡、地下水位甚高等地质条件不利的地段;4)重型车辆通行和交通频繁的地段;5)须穿越河流、桥梁、主要铁路和公路以及重要设施的地段。8.2.6 通过桥梁的通信管道应与桥梁规划建设同步,管道敷设方式可选择管道、槽道、箱体、附架等方式,在桥上敷设管道时不应过多占用桥下净空,同时应符合桥梁建设的有关规范要求和管道建设其他技术要求。8.2.7 城市通信直埋电缆最小允许埋深应符合表8.2.7的规定。表8.2.7 城市通信直埋电缆的最小允许埋深 (m)敷设位置与场合最小允许埋深备注城区0.7一般土
37、壤情况城郊0.7有岩石时有冰冻层时0.5应在冰冻层下敷设8.2.8 城市通信管道的最小允许埋深应符合表8.2.8的要求。表8.2.8 城市通信管道的最小允许埋深 (m)管道类型管顶至路面的最小间距人行道和绿化地带车行道铁路混凝土管塑料管钢 管0.50.50.20.70.70.41.51.51.28.2.9 城市通信管道敷设应有一定的倾斜度,以利渗入管内的地下水流向人孔,管道坡度可为34,不得小于2.5。8.2.10城市通信管道与其他市政管线及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相关要求。9 邮政通信规划9.1一般规定9.1.1 城市规划的邮政通信规划邮政局应包括
38、邮政通信枢纽局(邮件处理中心)规划,同时包括邮件储存转运中心等单功能邮件处理中心和邮政支局规划。9.1.2 城市邮政局(所)的分类应按国家邮政总局的业务设置要求分为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与邮政所三类。9.2邮件处理中心规划9.2.1邮件处理中心应符合邮件处理中心工程设计规范YZ/T0078-2002的有关技术要求,其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应选在若干交通运输方式比较方便的地方,并应靠近邮件的主要交通运输中心;2 有方便大吨位汽车进出接收、发运邮件的邮运通道;3 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9.2.2 城市邮件处理中心规划预留用地面积应符合邮件处理中心工程设计规范YZ/T00782002相关要求。9.
39、3邮政局所规划9.3.1 城市邮政局所宜按服务半径或服务人口,按表9.3.1规定设置,同时,在学校、厂矿、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可增加邮政局所的设置数量。表9.3.1 邮政局所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类 别每邮政局所服务半径(km)或每邮政局所服务人口(人)大城市市区 11.53000050000中等城市市区 1.5-21500030000小城市市区 2以上20000左右9.3.2 城市邮政支局规划用地面积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表9.3.2规定分析比较选定。表9.3.2 邮政支局规划用地面积 支局类别用地面积(m2)邮政支局2000-4500邮政营业支局1700-3300附录A 城市微波通道分级
40、保护A.0.1 我国城市微波通道保护宜区分和按以下三个等级保护:1、一级微波通道及保护应为:1)根据城市现状条件,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可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其保护范围内通道宽度及建筑限高的保护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用地的地块控制高度、建筑高度、体量、体型等相关技术指标必须严格控制的相关依据;2)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通道建设部门共同切实做好保护的微波通道。2、二级微波通道及保护应为: 1)其通道保护应满足城市空间规划优化的相关要求;2)通道保护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后,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
41、涉及的建筑高度等微波通道保护要求相关技术指标给予控制的相关依据;3)在城市建设不能满足微波通道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协调解决阻断通道恢复视通的必要技术条件的微波通道。3. 三级微波通道保护及保护应为:1)不限制城市规划建设建筑限高;2)原则上由通道建设部门自我保护;3)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协调阻断通道尚需恢复视通技术条件的微波通道。A.0.2 对于特大城市微波通道保护,可采取A.0.1三级保护中的一级和二级微波通道保护。附录B 环境电磁辐射标准及其辐射强度限值B.0.1 无线站和微波的环境电磁辐射标准应分为居民(公众)标准和职业标准。居民(公众)标准为每天24小时连续照射的相关标准;职业标准为每天照射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相关标准。B.0.2 微波辐射居民标准(一级标准)为安全区标准。在这个区域中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