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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金融学会租赁业委员会章程(草案)(doc10)(1)中国金融学会租赁业委员会章程(草案)2000年10月31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中文:中国金融学会租赁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Leasing Business Committee of China Financial Intuition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隶属于中国金融学会的分支机构,是该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中国金融学会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以服务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融资性租赁为主,含盖经营性租赁的金融租赁公司。本委员会的会员以中国人民银行总
2、行监管的可以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为主体会员,吸收关心和热爱中国租赁事业的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大的财团、网络公司或社会团体等,作为本委员会的赞助会员。同时还吸收社会专家、学者、租赁界精英、经济界知名人士成为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因此,本委员会既有学术性,又有联合性,既有专业性,又含盖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本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是:自愿结合的非盈利性、社会性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为了让租赁行业发挥拉动投资带动内需的杠杆作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租赁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3、,反映和研究租赁业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全国金融租赁机构的自律管理和风险控制,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而服务。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司财租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50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一)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研究制定自律性行业规范,对行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授权管理职能;(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金融、租赁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三)为租赁事业的推进进行策划,对与租赁相关的事进行指导与咨询;(四)收集与
4、租赁有关的信息,同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五)组织和推动金融租赁理论研究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组织学术交流;(六)协调行业内部成员的业务关系,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产业的关系;(七)总结交流金融租赁业的工作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八)探索金融租赁业务经济指标考核办法,促进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九)进行人才开发,组织对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和人才的资格认证工作;(十)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委员会的联系与交往,研究和介绍外国金融租赁行业的理论方法和工作经验;(十一)编辑出版会刊书籍和学术资料;(十二)根据行业发展及网络时代的要求,在社团组织的授权下,成立非盈利的租赁信息网站;(十三)完成中国
5、人民银行交办的行业自律管理、监督任务;(十四)为达租赁的目的进行必要的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种类主体会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允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组成。赞助会员由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大的财团、网络公司以及热爱中国租赁事业发展的个人,并给予本团体经济赞助的企业或个人组成。个人会员热爱租赁事业,并在金融、租赁领域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行业领头人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金融会和本委员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租赁、金融、贸易、网络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6、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委员会讨论通过;(三)中国金融学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利益;(三) 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接受中国金融学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委托本委员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7、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金融学会章程的行为,会长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界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
8、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
9、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会长。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会长认不超过会长人数的1人。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个以上常务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员后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员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为受过剥夺
10、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金融学会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人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招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
11、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部门资助;(四)开展咨询、培训、课题研究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五)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按协议
12、取得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
13、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换界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
14、二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金融租赁委员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国金融租赁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