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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湖北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一览表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许可 条 件申 报 材 料实施主体备注一、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20日办办结)国家条例第8、9、10条和客规第10、12、14条(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
2、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
3、00个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有符合国家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企业章程文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
4、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进站方案。已与起讫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运输服务质
5、量承诺书。(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市州行政区域内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运管处提出申请;(三)从事省内跨2个市州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局提出申请;(四)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局提出申请。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
6、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二、增加客运班线行政许可(20日办结)国家条例第11条和客规第14、15条同上同上项材料,还应当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同上适用已获得相应道
7、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情形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20日办结)国家条例第22、23、25条和货规第6、8条(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
8、)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国家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管机构)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
9、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20个办结) 危化条例和国家条例第24、25条;以及危货规定第8、10条(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
10、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1、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企业章程文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
12、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所在地地市级运管机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G
13、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五、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20日办结)国家条例第80条和危货规定第9、11条(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国家条例第24条和危货规定第8条规定的条件(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除提交以上第5至第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能证明科研、军工、
14、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所在地地市级运管机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特定企事业单位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六、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15日办结)国家条例第37、40条和客规第11、13、16条(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运管机构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
15、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15日办结)国家条例第37、40条和货规第7、9条(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专业
16、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以及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
17、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5日办结)国家条例第38条、第40条和维修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18、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
19、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
20、业资格证明;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
21、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二)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三)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2、(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
23、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运管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
24、管理手册;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日办结)国家条例第39、40条和驾培规定第10、11、12、13条(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
25、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其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其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26、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
27、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5.教
28、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10.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
29、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从事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培训业务)、二级(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培训业务)和三级(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培训业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
3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其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
31、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其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三)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
32、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20日办结)国家
33、条例第49、50条和国际规定第5、6、7、8、9条(一)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照国家条例和客规、货规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2、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3、驾驶人员符合法规、规章的规定;4、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拟聘
34、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所在地省级运管机构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二)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具备上述条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2)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3)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
35、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4)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十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15日办结)省条例第27、29条(一)有与其经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五)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与经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各类设施、设备清单;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
36、权的机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证明;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所在地市州运管机构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车辆管理部门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十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15日办结)省道条例第28、29条(一)有不少于10辆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合法有效的车辆所有权登记证明,及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停车场地使用权和场地面积证明;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经营管理、车辆安
37、全和技术等岗位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所在地市州运管机构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合法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十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15日办结)412号令、省条例第13、14条和266号令(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座位数等。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
38、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所在地在市辖区的,由市级运管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必须经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十四、客货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资格许可(考试)国家条例第9、23条和从业规定第8、9、10、15条(一)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5、考试合格。经营性道路客货
39、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月组织1次。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 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二)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4、考试合格。十五、危险货物运输三类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考试)国家条例第24条和从业规定
40、第11、12、16、17条;(一)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6、考试合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
41、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运管机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每季度组织1次考试。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 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二)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初中以上学历;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4、考试合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相关培训证明及
42、复印件。十六、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员资格许可(考试)412号令、省条例第13条和266号令第15条(一)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二)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三)熟悉本地区地理环境等基本情况;(四)经考试合格,依法取得运管机构核发的从业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所在地地市级运管机构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每季度组织1次考试。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 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十七、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运营资格许可(15日办结)412号令、省条例第13、14
43、条和266号令第13、14条(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二)车辆经检测合格;(三)严禁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农用运输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车辆外观照片。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所在地在市辖区的,由市级运管机构实施运管机构准予许可的,应当按核定的车辆数量配发道路运输证和经营权证明。简易机动车应逐步退出出租客运市场,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决
44、定。注:1、根据国家条例第八十一条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理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254号)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元/套;道路运输证10元/套;客运线路牌60元/块,临时线路牌5元/块;从业资格证10元/套。2根据省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业务的,不需要取得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备案。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事项(非行政许可)考试项目考试依据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办理机构考试时间机动车
45、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从业规定第8、13、18条 (一)技术负责人员:. 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6、;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从业规定第8、14、19条(一)理论教练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二)驾驶操作教练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