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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成都分行2009-10-14 14:19:18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和用途控制管理,规范查询行为,确保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合规、合法使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
2、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查询部门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的工作部门。查询用户指查询部门内部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授权,能够登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查询人指申请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法人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第六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第二章 查询管理第七条 查询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严格按规定填写,做到记载清晰,
3、内容完整,有据可查。第八条 查询部门收到查询人(信用报告所有者)提出的查询申请时,查询用户应严格查验查询人身份及有关资料。当自然人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若是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则代理人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当法人机构申请查询本机构信用信息时,法人机构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1)本机构介绍信;(2)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查询授权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经办人员的身
4、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查询部门应要求查询人如实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或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第十条 查询用户不得在未获得查询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查询部门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第十一条 查询部门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涉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司法查询服务时,应要求对方完整、如实填写征信系统信息外部查询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加盖有本单位行政公章的协助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协查函或介绍信,内容包含:情况说明、查询内容、查询原
5、因、被查询人的名称或姓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二条 查询部门受理审计部门提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时,应要求对方完整、如实地填写国家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制定的查询单,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查询单经同级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地审计部门提供的查询单应加盖查询部门所在地审计部门的公章),内容包含:情况说明、查询内容、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名称或姓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二)申请审计查询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查询部门应将查询单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方可查询。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内
6、部部门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可向查询部门提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申请。第十四条 查询部门为人民银行内部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时,应要求有关部门经办人员提交填写完整且有该部门领导签字的征信系统信息内部查询申请表,经查询部门领导审查后,方可查询。第十五条 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原则上应当场打印查询结果,交查询人或代理人签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向查询人或代理人做好解释工作。第十六条 未开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应将现场受理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登记表(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内网电子邮箱将申
7、请登记表发送至上一级征信管理部门,由上级查询部门进行查询。第十七条 未开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接收到上级查询部门返回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提交查询申请的查询部门领取查询结果。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领取人处签字。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二)发送电子邮件。查询部门在约定日期内以互联网电子邮件形式将查询结果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
8、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配备与职责第十八条 查询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事宜。第十九条 查询用户实行A、B制,严禁设置“公共用户”, A、B角配备情况应报上一级征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查询用户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征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二)熟悉征信系统查询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查询用户的职责是:(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查验申请人的身份及提交的资料;(二)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不得借与他人使用;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设置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9、(三)负责将当日登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信用报告情况逐笔登记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上。第二十二条 查询用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权限允许的范围内操作,不得滥用职权、越权办理业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第二十三条 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查询部门应书面通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查询部门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第四章 资料管理第二十四条
10、 查询部门要对所有涉及查询事宜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有关部门签发的信用信息协查函或介绍信、审计查询单、查询申请登记表等等。档案资料应确定专人保管。第二十五条 查询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的相关档案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内,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工作。第二十六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部门主管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二十七条 查询部门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
11、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查询部门应定期对查询用户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查询用户,应给予严肃批评,并调离信用信息查询岗位;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监察、内审部门或上级征信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查询部门未执行本规定的,扣减该部门年度业务相关工作考核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政策法规或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征信业务咨询电话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成都分行2011-08-15 11:55:48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028-85261674、85214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