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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奖励细则第三章 处罚细则 1、第一节 通则 2、第二节 采煤 3、第三节 掘进 4、第四节 机电、运输 5、第五节 一通三防 6、第六节 监测监控 7、第八节 其它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2016年度矿业公司安全环保目标,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矿业公司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员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第二条 矿业公司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部室、委托运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
2、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新能矿业有限公司、委托运营单位及其它来矿从事业务活动涉及矿井安全的组织及个人。第四条 安环部门对违章员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第五条 安全奖励每季评选兑现一次。第六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 基金来源: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查处隐患所开据的罚款;各类安全检查所发生的罚款;井上下所属负责生产的委托运营单位对安全质量隐患落实整改不力所发生的罚款;在上级检查中被罚款,矿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追加的罚款;提取使用:
3、安环部统计当月发生的所有罚款数额,报安全总监核实,财务部设立安全专用奖励基金账户,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二章 奖励细则第七条 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公司将进行奖励。第八条 无抓“三违”任务而查住“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第九条 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第十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第十一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员工和
4、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奖季度安全先进部室、委托运营单位1000-50000元。第十三条 各部室、运营单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部门、单位,一次奖1000-5000元。第十四条 安环部和各专业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矿业公司可对举报人奖励50010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第十五条 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部门奖励5000-100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2000元。第十六条 在一季度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
5、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2000元。第三章 惩罚细则第一节 通则第十七条 下井人员破坏井口、候车室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并照价赔偿。第十八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十条 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500元。第二十一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第二十二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
6、带部门负责人200元,第二十四条 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500元。第二十五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500元。第二十六条 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200元。第二十七条 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300元。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二十九条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环部门报到学习,加倍处罚。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第三十一条 井筒或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各5000元。第三十二条 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第三十
7、三条 各队组入井人数记录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各500元。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五条 各运营单位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上报安环部,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三十六条 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第三十七条 不参加安全例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第三十八条 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8、:1、运营单位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3、运营单位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5、运营单位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第四十条 凡发生事故,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第四十一条 凡责造成重伤事故的,罚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第四十二条 各种高压接头,必须用U型卡进行加固连接,严禁使用铁丝或单边卡进行连接,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第四十三条 在
9、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第四十四条 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单位10000元。第四十五条 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六条 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2000元。第四十七条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四十八条 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四十九条 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第五十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
10、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1000元。第五十一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第五十二条 凡周期检查中区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500元。第五十三条 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单位200元/人。第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节 采煤第五十五条 每一个工作面,必须要有按程序经过审批的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补充修改措施(包括初采和停采措施),规程提前十天,措施提前两天,发至有关部门,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安全出口,通畅无
11、阻,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五十七条 两巷超前维护必须达到规程规定20米以上及质量要求,每少一米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五十八条 皮带行人位置无行人过桥,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五十九条 端头三角区空顶大于0.5,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六十条 工作面上隅角发生瓦斯积聚,处理不及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六十一条 支架串液、漏液,处理不及时,罚款200元/处。第六十二条 两巷电缆拖地或淹在水里,罚款300元/处。第六十三条 无故出现压死支架或不负责造成压死支架,罚责任单位5000元。第六十四条 移架不及时或配备人员少,发生一次冒顶造成停产,处罚单位500010000元。第六十
12、五条 安装工作面或工作面起吊大件,使用钢丝绳或大链不上链环螺丝,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六十六条 安装回撤工作面设备拖运卸车,绳头所用链环不上螺丝,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六十七条 工作面作业时未按规定要求,使用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失效,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六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不成排成行,罚责任单位100元/根。第六十九条 支架必须保持平、直、稳,如有出现不接顶,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七十条 单体支柱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根。第七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七十一条 井下乳化液泵站的液面指示器不得损坏,否则罚责任单位50
13、0元。第七十二条 在处理综采工作面冒顶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安全技术措施到位,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第七十三条 综采面割煤时,不准留伞檐煤,内外喷雾齐全,一处不达标,罚责任单位2000元。第七十四条 综采工作面不正规推进,造成支架或大溜上下窜动,造成出口不畅通,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第七十五条 采煤机内喷雾失效,外喷雾压力不达4兆帕,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七十六条 工作面支架漏液、回液不回泵站罚责任单位200元/处。第七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的试采,停采,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发通知单,未按规定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三节 掘进第七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金
14、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500元。 第七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单位500元/处。第八十条 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第八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探水眼深度不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八十二条 掘进机割煤时,内外喷雾必须同时开启,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八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
15、罚责任单位200元。第八十四条 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处。第八十五条 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500元。第八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每排罚款2000元。第八十七条 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200元。第八十八条 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第八十九条 机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工作面截割示意图、施工断面图、避灾路线图等牌板,发现少一个,罚款200元。第九十条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200元。第
16、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九十二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第九十三条 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500-10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第九十四条 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2000元。第四节 机电、运输第九十五条 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九十六条 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
17、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台件。第九十七条 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九十八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九十九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零一条 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零二条 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零三条 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零四条 不用的接
18、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零五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零六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一百零七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零八条 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单位每处200元。
19、第一百零九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一百一十条 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煤机、掘进机停机作业不切断电源,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煤机停止作业未将摇臂落平;掘进机停止作业未按规定退出工作面、未将截割头落下并未上护罩,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一十
20、六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一十七条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一十八条 误送、误停电的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一百一十九条 皮带运输巷,三联棍、平棍、缺一串罚200元,坏一串罚100元。第一百二十条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第一百二十二条 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0元。第一百二十三条 检修机组时,机组调速手把
21、必须打到“0”位,并打开离合器,闭锁大溜,否则罚款1000元。第一百二十五条 掘进机作业时,掘进机前方或后方5米内严禁人员停留或行走,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二十六条 掘进机必须由司机一人操作,其它人员禁止操作掘进机,否则一次罚款1000元。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200元/项次。第一百二十八条 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500元/台次。第一百二十九条 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第一百三十条 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1000元第一百三十一条 皮带机“四保护,两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罚1000元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
22、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500元第 一百三十三条 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第一百三十四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第一百三十七条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1000元第一百三十九条 更换采煤机或综掘机滚筒截齿时,必须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否则罚1000元,截齿严重磨损或丢失
23、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四十条 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500元第一百四十一条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500元第一百四十二条 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1000元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500元第一百四十四条 所有刮板机飘链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一百四十五条 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500元第一百四十六条 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第一百四十七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
24、否则罚款300元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三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一百四十九条 行人跨越皮带,煤溜,不走行人过桥,罚款500元第一百五十条 各巷道皮带必须平直一条线、不准有跑偏现象,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10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五十三条 刮板运输机缺一个刮板罚100元/处,皮带机上下托棍一处不转或短缺,罚100元第一百五十四条 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300元第一
25、百五十五条 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件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一百五十六条 无书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罚2000元/次,造成事故另究。第一百五十七条 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300元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种设备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罚500元/台次,大型电气设备的接线腔中不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500元/次,直接向电气设备上喷水,罚300元第一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各种记录本,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六十条 需安装逆止器的皮带机,逆止器不起作用罚相关责任单位2000元/人。第一百六十一条 瓦斯
26、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试验,记录安全,有效运行,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第一百六十二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杜绝失爆,出现一台失爆,处罚包机责任单位2000元,连代单位负责人500元。第一百六十三条 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连代单位负责人500元。第一百六十四条 采煤机、掘进机停止作业,不切断电源,罚1000元;截割头铲板停机不落地罚500元;造成事故另究。第一百六十五条 电器设备、配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六十六条 电器设备需要停电检修必须通报矿调度允许,方可按规程操作,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六十七条 主要设备必
27、须填写好运行记录,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六十八条 各采掘面施工作业前必须装设监控系统装置,且灵敏可靠,违章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六十九条 局部接地极的安设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七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罚责任单位2000元,连代机电队长200元。第一百七十一条 井下各机头不上防护网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工作面喷雾洒水,不准洒到各电器设备上,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七十三条 各种刮板机机尾不上护罩,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井下皮带运行时,司机脱岗,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七十五条 井下电缆穿过墙壁
28、部分应使用护套,并严密封堵,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一百七十六条 井下所有设施表面应保持清晰明亮,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一百七十七条 投入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各种标志牌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七十八条 使用中的皮带架接接开口销缺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一百七十九条 井下所有运输巷道,发现地棍转动不灵或不转,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一百八十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八十一条 采掘机开动前,必须发出信号,确认安全方可开机作业;否则罚款500元。第一百八十二条 采、掘煤机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行的按扭,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八十三
29、条 输送机严禁乘人,用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伤人和损坏物料的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八十四条 采掘面用的移动设备,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八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橡套电缆,必须严加管理、保护。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否则按失爆处理。第一百八十六条 矿用设备入井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所安装设备的要求,否则以失爆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第一百八十七条 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八十八条 主要水泵房必须配备有运行、备用、检修3台同等能力的水
30、泵(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必须经常维护检查),且必须能够满足排水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第一百八十九条 单独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硐室设备设施必须有人监管,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九十条 由于运输工工作不负责,将千斤顶、刮板等物件从井下运到选矸系统上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另究。第一百九十一条 不同等级电压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分层管理,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九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三牌”管理到位,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九十三条 井上下配电工作业时,必须穿同等级的绝缘鞋,戴同等级的绝缘手套及同等级的绝缘工具,按规程
31、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九十四条 电缆接线盒要独立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悬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一百九十五条 开皮带时皮带司机要集中精力,严禁看书和嬉闹,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九十六条 停电检修时,严禁用打电话的方式停送电,必须使用工作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九十七条 皮带机急停开关严禁行人随意拉动,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九十八条 皮带保护未使用或失效,罚责任单位2000元。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控线不能作照明、信号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百条 远方漏电试验及馈电漏电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零一条 沙箱灭火器要放置在
32、机电设备上风侧,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零二条 井下传感器位置不标准或私自移动者,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零三条 掘进工作面延伸皮带,皮带急停开关和急停开关拉绳必须及时延伸,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零四条 信号工未听清信号就开车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零五条 皮带机头、机尾处的防护罩必须保证牢固可靠,如有松动现象500元。系统必须加防跑偏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百零六条 工作面大型设备更换必须要有安全补充措施,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百零七条 各岗位操作司机上岗必须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制度、严
33、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否则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另究)。第二百零八条 支架各种千斤、立柱、操作阀上的液压管路的长短适中,排列整齐,不得相互缠绕、挤压,无漏串液及自落现象,否则罚款200元。第二百零九条溜槽、挡煤板、电缆槽及刮板上的螺栓、销轴、垫圈等构件必须齐全可靠,否则每件罚款100元。第二百一十条 采煤机滚筒旋转正常,截齿要齐全,冷却水外喷雾系统符合要求,喷雾齐全固定可靠有效,否则罚款1000元。第二百一十一条 各机械设备要做到接合面密封处严密,无漏油,油箱内油质、油量符合要求,过滤器密封垫齐全有效,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一十二条 采煤机各种电气控制、保护安装完好达标,电缆夹齐全,电缆长度
34、符合要求,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住,要求每周至少一次对安全阀做手动排气和排水及排油实验,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一十四条 井下各(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上台上架,两只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一十五条 大型机电设备运输移位或安装大修时,必须有安全规程措施,否则罚款1000元。第二百一十六条 电缆应用吊钩悬挂,严禁用铅丝吊挂,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之间连接应与其电压等级相符合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否则罚款1000元。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机电硐室内的防护用具必须齐全有效并定期试验合
35、格,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一十八条 所有机房或变电硐室门口必须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一十九条 所有岗位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二十条 主排水泵要做到仪表齐全,指示正确,有可靠的引水装置和备用引水装置,并能在5分钟内启动水泵,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二十一条 主排水泵在雨季前要做好水泵的联合试运转并有记录,否则罚款1000元。第二百二十二条 硐室和机房内照明要适度,光线要充足,线路整齐,设备完好,要有专用电话,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二十三条 水沟应做到排水畅通
36、,水面应低于路基,否则罚款100元。第二百二十四条 机电工必需把所属范围内的各类牌板悬挂牢固并保持责任区卫生、线路、设备干净整洁,否则罚款200元。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底候车室不干净整洁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二百二十六条 风门及密闭附近5m严禁堆放杂物或安装电气设备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二十七条 入井车辆无证驾驶罚款500元;车辆不完好每查出一项罚款1000元;不按规定行使、停车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五节 一通三防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百二十九条 盲巷不打棚栏和不挂禁止牌
37、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三十条 随意损坏井下各种牌板,罚款200元。第二百三十一条 各巷道内的隔爆设施不按要求吊挂,罚负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三十二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内缺一道净化水幕,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三十三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净化水幕架上缺一个碰嘴,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二百三十四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现一次洒水不到位,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二百三十五条 甲烷传感器没按规定校验,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三十六条 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三十七条 瓦斯检查人员不按“三对口”原则执行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百三十八条 瓦检员在工作面不能
38、及时处里瓦斯隐患,又不及时汇报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事故另究。第二百三十九条 工作面风筒上的煤粉厚度达到1mm,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二百四十条 打开风门不关闭,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二百四十一条 随意打开密闭棚栏或私自进入禁止区域内,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二百四十二条 风筒距窝头不得超过5米,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五十三条 局扇不使用风电闭锁装置,罚款500元。第二百四十四条 各转载点,机组无喷雾洒水装置或喷头失灵,罚款500元。第二百四十五条 新开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完善风电闭锁,洒水灭尘系统,否则罚款1000元。第二百四
39、十六条 局扇造成循环风,罚款1000元。第二百四十七条 采掘巷道不按规定设置防尘水幕罚500元,不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水袋缺水、无水、无说明牌板,罚款500元。第二百四十八条 损坏井下路标、警标、牌板,照明装置,罚款500元。第二百四十九条 井下任何场所不准微风或无风作业,否则罚款1000元。第二百五十条 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送风送电检查瓦斯制度,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五十一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百五十二条 停风后不撤出人员继续作业,罚款1000元。第二百五十三条 盲巷不及时密闭,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百五十四条 瓦斯超限不断电、不撤人罚款2000元。第
40、二百五十五条 风筒悬挂不直、有反接,跑漏风一处罚款200元。第二百五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认真填写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否则缺一罚款500元。第二百五十七条 各通风巷道及作业地点防尘洒水装置设施齐全有效,否则罚款200元。第二百五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按规定悬挂风帘,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五十九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六十条 损坏隔爆设施者,罚当事人200元。第二百六十一条 主要巷道及辅助巷道内隔爆水袋缺水一个,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二百六十二条 工作面防尘洒水不按要求洒水的,粉尘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六十三条 瓦斯传感器应
41、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得小于200mm,并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悬挂不正确或随意移动,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二百六十四条 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探放水作业,发现一次不探或探水作弊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百六十五条 在维修巷道时应对周围的管路、电缆、防尘、通风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跑水、跑风、电缆失爆等,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第二百六十六条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能声光报警的一次处罚监控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六十七条 使用吊挂葫芦起吊风机和其他物品时,应对葫芦、吊绳周围支架
42、进行检查并加固,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如检查不当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第二百六十八条 巷道维修防尘工在冲洗巷道时,应对巷道内的机电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冲洗完毕后应对机电设备进行逐个清理,违反一次罚200元。第二百六十九条 井下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处罚500元。第二百七十条 没有防尘洒水设备而进行施工者,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第二百七十一条 各岗位需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有不带者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七十二条 风筒悬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要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二百七十三条 回风巷机电设备送电,运行前要检查周围瓦斯情况,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43、。第二百七十四条隔爆水袋水量要充足,挂钩不能用铁丝,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第二百七十五条 由于人为原因,误操作风机导致停风停电者,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七十六条 局扇必须挂牌管理,应标明供风地点、局扇功能、风筒长度、风筒直径、风机入口风量、出口风量、负责任管理姓名、入局扇无牌或内容不清楚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百七十七条 光学瓦斯器,因光路、电路、线路发生故障而未及时更换和维修“带病”作业,发现一次处罚500元。第二百七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传感器、光学瓦斯检测仪、风表等通风仪器仪表必须配备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调校且有一定的备用量,如因调校不及时或备用量用量不足,处罚责任单位每次500
44、元。第二百七十九条 在井下四处乱写乱画、涂改有关牌板等发现一次处罚500元。第二百八十条 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按规定检查和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百八十一条 密闭墙体要用不燃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平整、无裂缝。不合格的密闭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八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架间喷雾必须齐全有效,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二百八十三条 通风人员在进行密闭时,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八十四条 巡回瓦检员要按规定的巡回路线进行巡回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现象,罚当班瓦检
45、员500元。第二百八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并且记录在牌板和记录本上,如有漏检现象,罚当班瓦检员500元。第二百八十六条 井下停风地点排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第二百八十七条 排放瓦斯时,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否则罚责任单位5000元。第二百八十八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否则罚款200元。第二百八十九条 风门不闭锁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九十条 巷道洒水时要适中,不得过湿、有积水,发现一处积水超过质量标准化规定者,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九十一条 消
46、防器材不能挪作它用。否则罚款500元。第二百九十二条 随意拆卸、堵调节风窗,造成风流混乱,重罚1000元。第二百九十三条 工作面隔爆水棚应随工作面推进,按规定设置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九十四条 瓦检员每班应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瓦斯测定仪与瓦斯探头所检测的数据相对照,并及时填写牌板和手册,对误差较大者汇报矿相关单位对仪器进行校正,发现一次不填写牌板和手册者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百九十五条 巷道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巷道内管理牌上字迹不清和模糊者,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二百九十六条 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砂箱内进水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 局扇管理人员要按时填写局扇运行记录本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记录本,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不按时填写记录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百九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应将每次检查的数据报于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班组长签字认可。交接班时,双方瓦检员应在双方的手册拼签字交接清楚,如发现一次无签字者,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二百九十九条 瓦斯日报表未按规定填写、签字、罚款100元第三百条 处理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