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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幽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幽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第三条公司由神马、刘德华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依法在XX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六条 经营范围:林木种植;畜牧养殖
2、、销售。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七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时间:(一)神马 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30万元,占60%,出资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二)刘德华 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20万元,占40%,出资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第八条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章程应就实物转移的方式、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及期限作出规定)。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
3、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一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二条
4、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股
5、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执行董事第十八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
6、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七章监 事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
7、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验证,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
8、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由股东组成;依照前条第(四)项、(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券、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作出清算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股东签名、盖章: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