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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监测工作手册 地 震 监 测 工 作 手 册编写小组人员名单组 长: 副组长: BIAOSHU.COM成 员: 赵加够目 录市地震局地震地下水动态观测规范3市地震局地震监测工作管理制度8市地震局宏观群测网点监测管理制度.11市短临监测预报跟踪方案.13SW40水位仪使用细则.16市地震局地震监测技术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9市地震局观测质量检评制度.21市地震局震情会商工作制度.24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32地震科普知识.39市地震局地震地下水动态观测规范第一节 地震地下水动态观测的基本任务第1条 地震地下水动态(以下简称地下水动态)观测的基本任务,主要是测量地下水位(水压)、流
2、量、水温并在部分井孔测量气体含量、水化学成分等随时间的变化过程,为地震预报与科学研究提供准确、可靠、连续、及时的资料。 第二节 井网的布设原则与选井要求第2条 井网布设要以地震危险区为主,重点控制区域性活动断裂,尤其是活动断裂的交汇点、拐点、端点和构造活动差异强烈地段等应力易于集中的部位及烈度异常区。布井要以能监控本区的主要应力集中区为原则,在主要地震危险区和重点监视区可适当加密。第3条 观测井要选择开启程度弱、封闭条件好、岩性坚硬、导水性强的承压含水层。选井困难的地区,在干扰因素基本清楚的前提下,可选取局部承压含水层的井。第4条 观测层要避开当地主要开采层和明显受外界气温、降水直接渗入影响的
3、含水层,观测层和非观测层之间要严格止水。第5条 选井时要注意选择自流井(上升泉),开展动水位、流量、水温、水化学成分等综合观测,实现一井多用,广泛开发信息,但要解决好排水问题。第6条 过去映震能力较强的井,虽然其他条件尚差,也可适当考虑选为地震地下水动态观测井。第7条 选井时注意选择交通方便、离居民点近的井孔,以便于观测和管理工作的开展。第8条 选择观测井时要充分利用石油、地质、煤炭勘探等部门已有的井。在重要地区或必要地段需要打井时,要充分论证,慎重考虑。第9条 所有观测井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并建立技术档案。第三节 观测井的建设第10条 选定符合条件的观测井(泉)后,实施井(泉)
4、建设。根据井孔实际,确定建井(泉)方案。方案必须明确观测项目、观测方法和可能达到的观测精度、实现长期稳定观测的措施。对于有条件的井(泉)尽可能开展综合观测。第11条 观测室的建设要采取防震、防盗、防冻、防风和排水防潮措施。仪器台座要稳固,台面要平整。第12条 井口要采取保护措施。在观测井周围半径一公里范围内严禁同层凿井采水。第四节 仪器选择、调试与安装第13条 凡确定投入观测的井(泉)必须按照各自观测项目要求精度,选用相应的观测仪器。水位观测项目要尽量选用国内先进的水位自动记录仪。第14条 各种仪器在正式使用前必须按说明书(或观测细则)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确无损坏后,方可调试,确认达到出厂技术指
5、标要求。第15条 在正式安装前要对自记式水位仪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主要包括仪器灵敏度的测试检验、观测精度的测试检验及记时误差的测试检验。第16条 各种仪器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或观测细则)的要求安装,并要求与仪器台座固定。第五节 仪器的维护管理及使用第17条 仪器的维护1、观测室的环境必须满足仪器使用的要求,经常保持室内卫生、仪器清洁,保证仪器不受风沙和雨水侵袭。2、监测人员必须了解仪器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正确使用仪器,并能掌握一定的维修技术和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3、监测人员要加强管理,严禁不了解仪器性能的人操作仪器。观测室禁止无关人员随便出入。第18条 仪器的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方法(见
6、附录3、SW40型水位仪观测使用细则)第六节 监测及记录第19条 日常监测1、监测人员应根据本井的观测内容制定出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进行工作。2、正常情况下,监测人员每天上午8时(或某一固定时间)前后(30分钟)进行换纸,要在5分钟之内完成换纸操作,并对仪器进行校测,认真做好记录。仪器记录间断,重新工作前、出现异常均要进行校测。3、发现异常变化,要加强分析研究,做到边落实边上报,密切监视,保持高度警惕。4、监测人员要认真填写记录薄和数据表。原始资料记录,要用硬质绘图铅笔填写在统一表格中,记录项目要齐全,字迹要工整、清晰。所有原始资料不准涂改,严禁伪造。记录错误的数据应用一横线划掉,在旁边填写
7、正确的数据。第20条 资料报寄1、观测数据每周一采用电话报数方式向所在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及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报送一次。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电话:0531-2038050。在报数完毕后,要说明有无其他宏观异常变化。2、月报采用信函方式将上月数据于每月初寄往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及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信地址:市广州大学城中山大学旁。联系人:。邮编:510000。)3、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资料汇总、分析工作。要绘制水位、水温、流量、应力的日均值、五日均值和月均值曲线图并做好原始数据和原始记录图纸的归类、登记、存档工作。第21条 本规范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第22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
8、日起执行。市地震局地震监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加强骨干监测网点管理,确保各监测网点观测资料及时、准确、连续、可靠,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要树立牢固的震情观念,积极配合市地震局,切实搞好地震监测工作。第三条 骨干监测网点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以县(市)区管理为主,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宏观群测网点由县(市)区全面管理。第四条 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要做好辖区内的地震监测工作,要深入监测网点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困难。要将骨干监测网点的地理位置、地震地质、水文地质、干扰因素等资料收集齐全,建立完善的技
9、术档案。第五条 骨干监测点监测人员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震情意识,要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并按照市及县(市)地震局(科技局)观测规范要求,切实做好地震监测和数据报送工作,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宏观群测网点要搞好观察与观测,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第六条 各监测点监测人员要相对固定。监测人员的更换必须经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批准,并报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备案。新聘任的监测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第七条 监测人员要切实做到数据的连续、可靠、准确、及时,不得中断,更不准伪造数据。当发现异常时,要进行加密观测,并及时上报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同时也可直接报市地震局。第八条
10、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分析,要边落实边上报,及时提交异常调查报告。对重大异常,市地震局相关人员要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同时上报省地震局,并提交异常调查报告。第九条 各骨干监测点要严格操作规程,观测仪器一旦出现故障,要及时报告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以便及时维修,恢复观测。第十条 监测数据由科技监测处专人收集汇总,及时录入数据库,按时进行绘图分析,确保资料完整齐全,准确提报分析意见。第十一条 所有监测资料要按时分门别类整理存档。要建立完善的书面档案和电子档案。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市地震局观测质量检评制度要求,定期组织监测资料检评工作,保证监测质
11、量和监测水平的提高。第十三条 未能按要求及时报送观测数据以及仪器维护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年终将不能参加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市地震局宏观群测网点监测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宏观群测网点管理,完善宏观群测网络体系,有力捕捉地震短临异常,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市宏观群测网点的建设由市地震局统一指导,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具体组建辖区内的宏观群测监测网络。各宏观群测点隶属于所在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并由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行使
12、管理职能。(野生动物世界、市动物园两处宏观群测点直属市地震局管理)。第三条 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要充分认识做好群测群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辖区内的宏观群测网点建设,不断探索宏观群测网点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动宏观群测网络体系健康发展。第四条 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要加强对宏观群测网点观测人员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观测人员业务水平。及时帮助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观测工作正常开展。第五条 观测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负责对观测项目可能出现的所有异常进行监视,坚持每天定时观测,认真做好记录。第六条 观测人员要不断加强地震知识学习,提高对地震宏观异常的认识和鉴别能力,确保观测
13、信息准确、可靠。第七条 发现异常现象,观测人员要结合个人经验,认真分析,并在第一时间上报给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或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电话:0531-2038050)。第八条 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接到宏观异常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撰写调查报告,上报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第九条 市地震局根据宏观异常报告,坚持专群结合,结合测震资料、骨干网点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核实异常,必要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写出异常落实意见,上报省地震局。第十条 观测人员于每月初将上月宏观群测网点观测资料寄往所在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野生动物世界、市动物园的
14、观测资料采用信函方式每半月向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上报一次(通信地址:市广州大学城中山大学旁,联系人:刘晨,邮编:510000)。第十一条 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要做好所辖宏观群测网点观测资料的归类、登记、存档工作。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地震局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市短临监测预报跟踪方案当省地震局对地区发布中短期地震预报后为强化我市的短临监测预报工作,加强地震前兆异常的监测与跟踪,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短临跟踪思路和原则短临跟踪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两个积极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坚持继承性和发展性相结合,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努力做好预报区内的地震短临监
15、测预报工作,力争抓住有减灾实效的地震短临预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的社会显示度。二、强化短临跟踪措施根据中强以上地震发生前后不同阶段所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及其组合关系与地震孕育发生过程的联系,进行综合预报,全面落实各项监测措施。1、在中短期预报的前提下,坚持专群结合,多手段观测,把主要精力放在监测预报上,狠抓短临预报。2、各监测网点要切实做到观测资料的准确、及时、连续、可靠,不得中断,更不准伪造数据。3、各前兆观测手段根据震情发展和资料变化情况,按照专家意见随时准备进行加密观测。4、对出现的新异常,要边落实边上报市地震局或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对预报区内的异常,要落实区域范围,连续
16、跟踪。特别是追踪中短期异常,向短临异常过渡或转折的前兆信息。5、积极配合省局震情跟踪组做好现场震情的跟踪监测和对异常落实情况的及时分析,根据短临预报判定依据,迅速提交分析报告。6、根据震情发展,一旦进入短期预报阶段,各前兆监测网点要把当日监测数据电话上报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和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市地震局要进行双日会商或每日会商。7、现场监测组要保持与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之间的通讯联系。8、坚持由领导带班的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全面完成值班任务,凡因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贻误震情者,要追究值班人和带班人的责任。9、值班人员要负责看好仪器、守好电话、做好记录
17、、有震情或重大事宜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10、对已制定的市震后趋势快速判定工作预案进行系统整理上网,使该方案更加实用。三、短临跟踪组织组长:成员:赵加够、大学城、县(市)区地震专管员、前兆监测网点观测员主要职责:1、协助省地震局做好现场震情跟踪监测工作。2、收集宏观异常信息,负责异常调查核实。3、做好震情趋势分析,提交分析报告。四、工作总结1、若破坏性地震在预期内发生,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转入震后应急。2、根据震情发展结束短临强化监测预报工作后,各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要及时总结,全面分析现场工作经验,为以后做好现场监测预报工作提供经验。SW40型水位仪使用细则 一、仪器的安装 1、
18、仪器必须固定在专用工作台上,并保持水平。 2、必须设定某一固定点作为测量的起点。仪器的放置方向、位置一定要保证观测方便. 3、浮漂重锤的吊装 重锤要靠近观测员而浮漂远原离观测人员,使滚筒沿逆时针转动时标志着井孔水位上升,反之水位下降。 浮漂与重锤的重量配置要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配置。 重锤上端吊绳不宜过长(一般2-3米)。一定要将重锤和浮漂系牢,防止脱落。 浮漂在井下应活动自如,居井孔水面的中心位置。 如果井孔斜度较大,应加扶正器(或导向器)以防止浮漂、重锤、吊绳摩擦井壁。二、仪器的观测使用1、自记钟 快慢的调节 打开钟盖板,拨开钟板密封窗,然后按下述方法对快慢针进行调节:时间快,往顺时针方
19、向拨;时间慢,往逆时针方向拨。 清洗 一般每年要清洗一次,清洗工作可在当地钟表服务部进行。 换用 换用时,可将盖板上螺丝拧下,自记钟即可卸下。2、记录笔记录笔是特制的小钢笔,吸满一次墨水可用一星期左右。使用一段时间后,应用清水洗涤一次。笔尖部分严忌油污,以保证绘线流畅。墨水是气象专用墨水,用完必须盖严,以免尘沙混入和水分蒸发,影响正常记录。3、换记录纸卸纸:首先顺时针旋转笔架螺丝使笔尖离开纸面,再松开水位轮固定螺丝钉,扳开拨钉,挑出记录纸一端捏住上拉即可卸下。装纸:记录纸两端应事先沿端线折成直角。再将记录纸边插进槽缝中,一手压住纸面,一手转动滚筒1圈,将另一端纸边插进同一槽缝中,对齐线条并使记
20、录纸紧贴在滚筒上。向前推压拨钉,使两拨杆的橡皮轮夹紧记录纸,然后放好记录笔即可进行工作。4、对时每天换纸时,即应将钟上满发条,上发条时,应转动笔架螺丝使记录笔抬离记录纸,然后用左手按反时针方向拧动旋动帽。对时时,转动微动轮,使记录笔尖对准记录纸上相应时间。最后,拧松笔架螺丝,放下记录笔。三、仪器常见故障排除方法1、停止记录 石英钟停止走动a石英钟发条未上满,弦已走完。上发条即可。b石英钟出现故障。检查修理或更换仪器。 康铜丝折断或过松,使饶丝旋钮与康铜丝之间打滑。换康铜丝或调紧康铜丝。 笔架的滑动杆生锈,摩擦力过大。必须将滑杆去锈上油。 记录笔不下水或缺墨水。擦洗笔尖加足墨水,并使其下水通畅。
21、2、记录曲线出现阶梯状浮漂、重锤或吊绳与井壁摩擦受阻,应使其离开井壁或加导向器。3、记录曲线不反映水位升降 浮漂或重锤与吊绳缠绕在一起。应重新吊挂浮漂与重锤。 浮漂或重锤脱落,排除其故障,重新吊挂浮漂与重锤。 浮漂进水等,平衡系统受到破坏。应更换浮漂,调整到平衡状态。 地 震 局地震监测技术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监测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地震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转,确保观测资料连续、准确、及时、可靠,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地震监测网点的管理,认真维护监测设备,保护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第三条 各骨干监测点观测员要认真负
22、责,按照观测规范要求进行观测,降低故障发生率,避免出现观测中断。第四条 地震监测技术系统一旦出现故障,观测员要立即向本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报告。第五条 出现一般性故障,不能中断观测,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查找故障原因,及时排除,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第六条 出现较大故障,观测中断,市地震局科技监测处及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检查、抢修。 本地管理的省骨干观测点出现故障,经检查,该故障本单位处理不了的,必须在故障发生后的12小时内将检查结果报告省局科技监测处和地震预报研究中心。第七条 纳入省地震监测网的观测点的一般性故障,必须在2
23、天内将故障原因及可能影响资料质量的情况,报告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第八条 对于较大故障,要在故障处理后2天内,由市地震局写出故障分析和处理报告,分别报省局科技监测处和地震预报研究中心。涉及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的,要同时报省局计划财务处。第九条 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排除,影响观测工作开展的单位,年终不能参加监测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市地震局观测质量检评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专业台站(科室)和群测群防骨干点的观测工作,提高观测质量,根据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有关规定和台站观测规范,特制定本制度。1、检评分为定期检评和随机抽查检评。2
24、、定期检评分为月检评、季检评、半年检评和年度检评。专业台站(科室)的月检评为各台站(科室)自检,季检评为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地震办)抽检,半年检评为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地震办)全面检评。年度检评则是市局对所有观测手段及项目进行全面检评;群测群防骨干点的月检评为各骨干点自检,季检评为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地震办)抽检,半年检评为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地震办)对骨干点进行检评,年度检评为市地震局对全市所有骨干点进行全面检评。3、月检评:由各台站(科室)、骨干点自行组织,全体观测人员参加。检评时间安排在每月的最后一天或次月的第一天进行。台站(科室)的自检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分管局长,群测群防骨
25、干点的自检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地震办)。自检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1)当月的断记、缺测情况。(2)当月的数据报送情况。台站(科室)当月应速报地震次数、实际速报次数、15分钟内报出的次数、30分钟内报出的次数,迟报、漏报、错报次数等;定期报送数据的群测群防骨干点是否按时报出,迟报、漏报、错报次数等。(3)各种记簿有无遗漏及差错。(4)各种记录图纸的图面情况。(5)各类仪器的工作状况。(6)当月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7)问题的责任人员,问题的原因分析,改进的措施及建议。(8)检评时间和参加检评人员。4、各台站(科室)、群测群防骨干点应高度重视月检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严
26、谨求实的态度,正确对待观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在自检中弄虚作假或敷衍塞责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处分。5、季检评: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地震办)在月检评基础上,每季度抽检一至两个台站(科室),对其自检报告进行核实,并对前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得到改进进行检查;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地震办)对骨干点自检报告进行核实,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解决进行检查。季检评一般安排在季度末进行。6、半年检评: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地震办)对台站(科室)和骨干点就半年来的观测工作和观测资料进行综合检查和评比。半年检评一般安排在6、7月份进行。7、年度检评:市地震局对台站(科室)和全市骨干点全年观测工作和观测资
27、料进行综合检查和评比。年度检评一般安排在12月份进行。8、随机抽查:根据震情需要和我市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等,市地震局对台站(科室)和全市骨干点进行不定期抽查,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地震办)对所属骨干点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进行通报。9、全体工作人员和观测人员,应不断加强震情观念,开拓进取,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观测质量,为防震减灾事业和我市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10、本制度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市地震局观测质量检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 副局长成 员: 科技监测处处长 科技监测处科员 科技监测处科员市地震局震情会商工作制度(讨论稿)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地震监测预报工
28、作,提高地震分析预报水平,特别是短临预报水平,正确判断地震发展趋势,切实加强震情会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商人员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忠于职守,认真开展震情会商工作。第三条震情会商是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关键环节,局领导及全体业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条件等方面提供保证,确保震情会商工作顺利开展。第四条震情会商以、长清两个专业台、我市骨干观测点及群测群防点的观测资料为基础,并注意吸收有关的宏观异常情况。第五条会商会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以实际资料为依据,以科学分析为前提,严肃认真,深入分析,恰如其分地做
29、出综合判断。会商会议及时间第六条市地震局震情会商会设立周会商、月会商、半年会商、年度会商和临时会商。第七条周(月)会商由监测处负责召集并主持,局领导无特殊工作均应参加;半年、年度会商会由局领导主持,各处室负责人、全体业务人员、县(市)区地震局业务骨干、长清两地震台专家参加;临时会商会,主要根据省局要求或我市出现地震前兆异常及震情出现突然变化时,由局领导召集并主持,视具体情况确定参会人员。第八条周会商会于每周二上午召开,月会商会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二上午召开,节假日会商会时间服从省局统一安排;半年、年度会商会于全省半年、年度会商会召开之前两周举行。周(月)会商会,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前或推迟。会
30、商内容第九条周(月)震情会商主要是:对上次周(月)会商会的结论进行检查、小结;研究地震活动和我市前兆观测资料变化的新情况,对下月、下周的震情做出综合分析判定。第十条半年、年度会商主要是:总结半年、年度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情况,尤其是重点监视区震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对近年地震活动和其他各种观测资料的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下半年、下一年度或稍长时间内我市地震活动的可能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破坏性地震进行预测,确定需加强监视的地区。第十一条临时会商会是在出现特殊震情事件的情况下召开的。其内容视具体情况确定。会商资料第十二条会商资料主要有:必要的地震目录;鲁09井、鲁30井、章丘明水井、市中杜庙井、历城孙村
31、井、长清西关井深井水位资料;平阴洪范池泉水水温资料;长清台体应变资料;台地磁观测资料;野生动物世界、动物园等宏观观测资料;辖区内出现的宏观异常资料以及降雨量等其它必要资料。第十三条 地震活动性分析采用MAPSIS分析预报软件,前兆资料采用CAPOmen分析预报软件,并应根据分析预报方法的发展,采用更为先进的分析预报系统。第十四条周会商应提供我市骨干观测点观测数据的日均值、五日均值曲线及降雨、气压资料;月会商、半年会商和年度会商还应提供必要的测震学指标曲线与图像以及宏观异常落实报告。第十五条会商会前参加会商会人员应对分管手段资料进行分析,提交书面分析意见。监测处负责对各项材料收集整理,编入会商报
32、告。会商程序第十六条对上次会商会的结论进行检验、总结。第十七条介绍外围和本区有关地震,分析是否属于正常地震活动。第十八条利用近期各井水位观测资料的时序变化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地降雨、气压等资料进行相关性分析。第十九条利用长清台体应变资料曲线进行分析,并结合水位、水温及当地降雨等资料进行相关性分析。第二十条 报告有无观测条件、环境改变情况。第二十一条报告有无宏观异常现象。第二十二条对各资料情况及本区下一阶段的地震趋势进行讨论。第二十三条监测处综合大家意见对我市及邻近地区的震情形势提出趋势性预测意见并讨论通过。结果处理第二十四条设立专用会商会议记录簿。各种会商会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包括会商的日期、地点
33、、参加人员(半年、年度会商会还应附会议代表名单)、主持人、会议议程、发言要点、会商主要结论及领导讲话要点等。第二十五条会商意见由监测处负责汇总、编写。第二十六条各会商会意见必须保存电子文档。半年、年度会商会意见要形成报告,提交全省会商会。对异常事件,必须在全省会商会前作好异常核实工作,并附异常调查报告。第二十七条会商报告应包括:全球、全国、全省及本区的地震活动回顾;对上一年度的预测意见进行客观评价;重点监视区震情趋势发展情况;对上年度确定的异常追踪落实的情况;我市震情监视情况;地震活动性分析;前兆手段综合分析;新出现的各类异常及落实情况;震情趋势预测意见。第二十八条会商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
34、发后,上报省局分析预报研究中心。周(月)会商意见要以电子文档形式于每周二下午4:00点前,通过E-mail上报省局分析预报研究中心。第二十九条会商意见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向社会。附 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二OO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实行。附件1、会商会记录格式。附件2、周、月会商意见报送格式。附件3、 各手段分管人员名单。附件1:会商会记录格式日 期地 点市局会商室主持人徐波会议名称周(月)会商参加人员: 发言要点: 会商总结: 领导讲话: 记录者:附件2:周、月会商意见报送格式机密3个月震 情 会 商 报 告单 位市地震局会商会类型周(月)会商会商会地点局会商会
35、时间签发人发送时间一、本区地震活动情况:二、前兆资料:、地下水位:、体应变:、水温: 、地磁:、各宏观观测点三、结论:附件3:各手段分管人员名单1、地震活动性分析: 赵 2、体应变: 3、地下流体:深井水位、浅井水位、水温、气压、降雨 4、测震及地磁: 赵加够5、宏观异常情况: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40号现发布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
36、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第三条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第六条 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第二章 保护范围
37、第七条 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五)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第八条 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最小区域。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将
38、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第十条 新建或者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规划和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通报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新建和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应当征得建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台(站)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第十一条 无人值守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以及其他地震监测设施,应当由拥有该监测设施的单位委托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保护。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地震监测设施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9、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二)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由地震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在新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正常开展工作满一年后,原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方可拆除;因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需提前拆除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请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第十三
40、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一)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影响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或者拆除、损坏地震台(站)建筑、设备、设施;(二)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设置振动设施或者堆放金属物品;(三)在地电布极区埋设金属管道、修建变电所以及切断、损坏观测线路和地下设施;(四)破坏、污染观测井(水点);(五)在地形变和地磁的观测墩至观测标志之间以及在观测标志周围设置有碍测量的障碍物;(六)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影响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工作效能;(七)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
41、、破坏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一)拆毁、损害地震传输设备和附属设施或者在距其10米范围内挖掘土石;(二)移动、损坏观测线路;(三)在距超高频天线接收端前方250米范围内种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属物品;(四)在距地震传输设备250米范围内点火烧荒;(五)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移动、损毁地震测量标志或者在距地震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施工以及进行可能妨害其工作效能的其他活动。第十六条 用于地震监测的通信网络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42、(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地震科普知识一、地震基本知识地震是一种使人类文明毁于瞬间的巨大天灾.它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目前的地震预报水平还不能准确的说出它将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