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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XXXX【XX】号 中XXXX局xxxx工程有限公司 起重设备管理手册(试行) 目 录前言1机构及零部件2电气保护3安全防护装置4起重机械的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5起重机操作管理6人员的选择、职责和基本要求7起重机的设置8安装与拆卸9起重机械的操作10检查、试验、维护与修理11起重机使用年限规定 参考文献 为规范基础设施公司起重设备作业程序,加强项目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2762012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为根本,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
2、本细则。一、 机构及零部件1.1机构起重机械各机构的构成与布置,均应满足使用需要,保证安全可靠。零部件的选择与计算应符合GB/T 3811中的有关规定。1.1.1起升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a)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稳定的起升和下降额定载荷;b)吊运熔融金属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起升机构,每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在安全性要求特别高的起升机构中,应另外装设安全制动器;c)起升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起升过程中钢丝绳缠绕; 电动葫芦钢丝绳排绳装置d)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不应少于2圈;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l整圈的绕绳余量
3、。 卷筒钢丝绳不少于3圈1.1.2运行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a)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使整机和小车平稳地启动和停止;b)露天工作的轨道运行式起重机应设有可靠的防风装置。 简易式夹轨器 防风缆绳1.1.3回转机构在工作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平稳地启动和停止。1.1.4变幅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a)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起升机构悬吊额定载荷时,动臂变幅机构应能够提升和下降臂架并能保持在静止状态(不允许带载变幅的变幅机构应保持臂架在静止状态); 动臂式塔吊b)采用钢丝绳变幅的机构,变幅机构的卷筒必须有足够的容绳量,保证完成起重臂从最大幅度到最小幅度位置的作业。1.2零部件1.2.1钢丝绳1.2
4、.1.1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GB/T 3811-2008中表44的规定。1.2.1.2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宜设置能有效地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装置。如果结构上无法消除载荷在各钢丝绳之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则应在设计中予以考虑。1.2.1.3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不应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起升机构和非平衡机构不应使用接长钢丝绳1.2.1.4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性能不低于GB 8918规定的钢丝绳。1.2.1.5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如下要求:a)用绳夹连接时,应满足表1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85%。 表1 钢丝绳夹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b)用编结连
5、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小于300 mm。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e) 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90%。 1.2.1.6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安装、检验、报废应符合GB/T 5972的有关规定。1.2.2吊钩、吊钩夹套及其他取物装置 1.2.2.1锻造吊钩的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应符合GB/T 10051.1的规定。1.2.2.2起重机械不应使用铸造吊钩。1.2.2.
6、3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1.2.2.4吊运物品时需同步供给电能的取物装置(例如电磁吸盘、电动抓斗或液压抓斗等),其供电电缆的收放速度应与该取物装置升降速度相匹配,在升降过程中电缆不应过分松弛和碰触起重钢丝绳。1.2.2.5在可分吊具上,应永久性地标明其自重和能起吊物品的最大质量。1.2.2.6锻造吊钩缺陷不得补焊。1.2.2.7锻造吊钩的标志应永久、清晰。标志的内容应符合GB/T 10051.2的规定。1.2.2.8锻造吊钩达到GB/T 10051.3的有关报废指标时,
7、应更换。1.2.2.9片式吊钩缺陷不得补焊。1.2.2.10片式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a)表面裂纹;b)每一钩片侧向变形的弯曲半径小于板厚的10倍;c)危险断面的总磨损量达名义尺寸的5%。1.2.3起重用短环链 1.2.3.1短环链的材料和制造、标志应符合GB/T 20947和GB/T 20652的规定。链条传动系统应保证链条与链轮正确啮合并平稳运转。应装设可靠的导链和脱链装置,应防止链条松弛而脱开链轮。应保证链条的润滑。在受力状态下,严禁链条扭转和打结。链条的承载端与端件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应使其能可靠地支持住4倍的链条极限工作载荷的静拉伸力,必要时还应校验其疲劳强度。链条空载端应被
8、牢固地固定住,以防止链条过卷而脱开链轮。应使其在2倍的链条极限工作载荷的静拉伸力下不会被拉脱。1.2.3.2起重用钢制圆环非校准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b)严重的锈蚀或粘有不能除去的附着物;c)明显的变形;d)链环的环间磨损达原直径的10%;e)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的标牌和标签脱落,且所需信息未在主环上或通过其他方式标示。1.2.3.3起重用钢制圆环校准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严重的划痕和裂口。c)明显的变形。d)严重的腐蚀。e)有不能除去的附着物。f)卡尺测量的长度增量超过了链条制造厂的推荐值。在缺少链条制造厂的推荐值时,如果用卡尺在任意的5、7、9或11
9、环测量的链环长度超过了未经使用的同样链环总的长度下述值,应予更换,即电动的为2%,手动的为3%。g)如果内环的磨损面粗糙,表明链条磨损严重,此时链条应立即报废。1.2.4卷筒 1.2.4.1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只缠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筒,应作出绳槽。用于多层缠绕的卷筒,应采用适用的排绳装置或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结构等措施。1.2.4.2多层缠绕的卷筒,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当钢丝绳全部缠绕在卷筒后,凸缘应超出最外面一层钢丝绳,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对塔式起重机是钢丝绳直径的2倍)。1.2.4.3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松
10、或自紧的性能。如果钢丝绳尾端用压板固定,固定强度不应低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80%,且至少应有两个相互分开的压板夹紧,并用螺栓将压板可靠固定。1.2.4.4焊接卷简体的环向对接焊缝和纵向对接焊缝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做无损检测。对环形对接焊缝进行50%检验,用射线检测时不应低于GB/T 3323缺陷分级中的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低于JB/T 10559缺陷分级中的1级。纵向对接焊缝进行20%检验,但至少要保证卷简两端各160 mm范围内做检验,用射线检测时不应低于GB/T 3323缺陷分级中的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低于JB/T 10559缺陷分级中的3级。4.2.4.5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
11、废:a)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裂纹等);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1.2.5滑轮1.2.5.1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体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0.5倍。1.2.5.2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滑轮罩壳。对可能摔落到地面的滑轮组,其滑轮罩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1.2.5.3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裂纹等);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 mm;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1.2.6制动器 1.2.6.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
12、机构都应装可靠的制动装置(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应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在运行、回转机构的传动装置中有自锁环节的特殊场合,如能确保不发生超过许用应力的运动或自锁失效,也可以不用制动器。1.2.6.2对于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1.2.6.3对于吊钩起重机,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拉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物品停止时的下滑距离)不应大于1 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65。1.2.6.4制动器应便于检查,常闭式制动器的制动弹簧应是压缩式的,制动器应可调整,制动衬片应
13、能方便更换。1.2.6.5宜选择对制动衬垫的磨损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1.2.6.6操纵制动器的控制装置,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手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操纵手柄的力不应超过160 N,脚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脚踏板的力不应超过300 N。1.2.6.7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其零件应更换或制动器报废:a)驱动装置1)磁铁线圈或电动机绕组烧损;2)推动器推力达不到松闸要求或无推力。b)制动弹簧1)弹簧出现塑性变形且变形量达到了弹簧工作变形量的10%以上;2)弹簧表面出现20%以上的锈蚀或有裂纹等缺陷的明显损伤。c)传动构件1)构件出现影响性能的严重变形;2)主要摆动铰点出现严重磨损
14、,并且磨损导致制动器驱动行程损失达原驱动行程20%以上时。d)制动衬垫1)铆接或组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50%;2)带钢背的卡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2/3;3)制动衬垫表面出现炭化或剥脱面积达到衬垫面积的30%;4)制动衬垫表面出现裂纹或严重的龟裂现象。e)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1)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2)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3)其他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4)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 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制动面厚度应符合1.2.6.7e)中2)、3)的要求。1.2.7在钢轨上工作的铸
15、造车轮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b)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c)轮缘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d)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e)当运行速度低于50 m/min时,圆度达1 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 m/min时,圆度达0.1 mm时。1.2.8传动齿轮 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没有提供传动齿轮报废指标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轮齿塑性变形造成齿面的峰或谷比理论齿形高于或低于轮齿模数的20%;b)轮齿折断大于等于齿宽的1/5,轮齿裂纹大于等于齿宽的1/8;注:轮齿的裂纹未达到报废标准时,应设法除掉,制止发展。c)齿面点蚀面积达轮齿工作
16、面积的50%;或20%以上点蚀坑最大尺寸达0.2模数;或对于起升、非平衡变幅机构的20%的点蚀坑深度达0.1模数;或对于其他机构的20%的点蚀坑深度达0.15模数;d)齿面胶合面积达工作齿面面积的20%及胶合沟痕的深度达0.1模数;e)齿面剥落的判定准则与齿面点蚀的判定准则相同;f)对于起升、非平衡变幅机构齿根两侧磨损量之和达0.1模数;对于其他机构齿根两侧磨损量之和达0.15模数;g)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非平衡变幅机构,其传动齿轮的齿面点蚀面积及齿面剥落达4.2. 8c)、e)中的50%时;或齿根两侧磨损达4.2.8f)中的50%时。二、电气保护2.1电动机的保护 电动机应
17、具有如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保护功能,具体选用应按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a)瞬动或反时限动作的过电流保护,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约为电动机最大起动电流的1.25倍;b)在电动机内设置热传感元件;c)热过载保护。2.2线路保护所有线路都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时,瞬时保护装置应能分断线路。对于导线截面较小,外部线路较长的控制线路或辅助线路,当预计接地电流达不到瞬时脱扣电流值时,应增设热脱扣功能,以保证导线不会因接地而引起绝缘烧损。2.3错相和缺相保护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应设错相和缺相保护。2.4零位保护起重机各传动机构应设有零位保护。运行中若因故障或失压停止
18、运行后,重新恢复供电时,机构不得自行动作,应人为将控制器置回零位后,机构才能重新起动。2.5失压保护当起重机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处于断电状态,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2.6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起升机构电动机应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立即上闸。2.7超速保护对于重要的、负载超速会引起危险的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应设置超速开关。超速开关的整定值取决于控制系统性能和额定下降速度,通常为额定速度的1.251.4倍。2.8接地与防雷2.8.1交流供电起重机电源应采用三相(3+PE)供电方式。设计者应根
19、据不同电网采用不同型式的接地故障保护,并由用户负责实施。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GB 50054的有关规定。2.8.2起重机械本体的金属结构应与供电线路的保护导线可靠连接。起重机械的钢轨可连接到保护接地电路上。但是,它们不能取代从电源到起重机械的保护导线(如电缆、集电导线或滑触线)。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接地点之间应用双保护导线连接。2.8.3起重机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2.8.4严禁用起重机械金属结构和接地线作为载流零线(电气系统电压为安全电压除外)。2.8.5在每个引入电源点,外部保护导线端子应使用字母PE来标明。其他
20、位置的保护导线端子应使用图示符号 或用字母PE,或用黄/绿双色组合标记。2.8.6保护导线只用颜色标识时,应在导线全长上使用黄/绿双色组合。如果保护导线能容易地按其形状、位置或结构(如编织导线)识别,或者绝缘导线难以购到,则不必在导线全长上使用颜色代码。但应在端头或易接近部位上清楚的标明图示符号 或黄/绿双色组合标记。2.8.7对于安装在野外且相对周围地面处在较高位置的起重机,应考虑避除雷击对其高位部件和人员造成损坏和伤害,特别是如下情况:易遭雷击的结构件(例如:臂架的支承缆索);连接大部件之间的滚动轴承和车轮(例如:支承回转大轴承,运行车轮轴承);为保证人身安全起重机运行轨道应可靠接地。2.
21、8.8对于保护接零系统,起重机械的重复接地或防雷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对于保护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2.9绝缘电阻对于电网电压不大于1 000 V时,在电路与裸露导电部件之间施加500 V(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 M。对于不能承受所规定的测试电压的元件(如半导体元件、电容器等),试验时应将其短接。试验后,被试电器进行外观检查,应无影响继续使用的变化。2.10照明与信号 2.10.1 每台起重机的照明回路的进线侧应从起重机械电源侧单独供电,当切断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各种工作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2.10.2当室外起重机总高度大于30 m时,且周围无高于起重
22、机械顶尖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两台起重机械之间有可能相碰,或起重机械及其结构妨碍空运或水运,应在其端部装设红色障碍灯。灯的电源不应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2.10.3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三、 安全防护装置3.1总则安全防护装置是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起重机超载的装置、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的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本章列出了典型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起重机械安全装置的设置要求见附录A。其他类型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见各分标准。3.2限制运动行程与工作位置的安全
23、装置3.2.1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内燃机驱动,中间无电气、液压、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进行机械连接的起升机构,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以替代限位开关。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规定的上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起升动力源。在此极限位置的上方,还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以适应上升制动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如吊运熔融金属,还应装设防止越程冲顶的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应分断更高一级的动力源。需要时,还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设计规定的下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下降动力源。上述运动方向的电源切断后,仍可进行相反方向运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24、)。3.2.2运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动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在运行速度大于100 m/min,或停车定位要求较严的情况下,宜根据需要装设两级运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级发出减速信号并按规定要求减速,第二级应能自动断电并停车。如果在正常作业时起重机和起重小车经常到达运行的极限位置,司机室的最大减速度不应超过2.5 m/s2。3.2.3幅度限位器 3.2.3.1对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液压变幅除外),应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3.2.3.2对采用移动小车变幅
25、的塔式起重机,应装设幅度限位装置以防止可移动的起重小车快速达到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处。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 m/min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且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于40 m/min的低速运行。3.2.4幅度指示器 幅度指示器 臂架仰角指示器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3.2.5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具有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的起重机,应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例如一个带缓冲的机械式的止挡杆),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翻。3.2.6回转限位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回转机构应装设回转角度限位器。3.2.
26、7回转锁定装置需要时,流动式起重机及其他回转起重机的回转部分应装设回转锁定装置。3.2.8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工作时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应由液压系统实现;且应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使支腿在缩回后,能可靠地锁定。3.2.9防碰撞装置当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应装设防碰撞装置。在发生碰撞的任何情况下,司机室内的减速度不应超过5 m/s2。3.2.10缓冲器及端部止挡 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
27、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有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还应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3.2.11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跨度大于40 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宜装设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当两侧支腿运行不同步而发生偏斜时,能向司机指示出偏斜情况,在达到设计规定值时,还应使运行偏斜得到调整和纠正。3.2.12水平仪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带支承进行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水平仪,用来检查起重机底座的倾斜程度。3.3防超载的安全装置3.3.1起重量限制器 对于动力驱动的1 t及以上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对于有倾覆危险的且在一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
28、变化的起重机械也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当实际起重量在100%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非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量限制器。3.3.2起重力矩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的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
29、但小于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3.3.3极限力矩限制装置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保证当回转运动受到阻碍时,能由此力矩限制器发生的滑动而起到对超载的保护作用。3.4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3.4.1抗风防滑装置3.4.1.1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并应满足规定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
30、风防滑要求。3.4.1.2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可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其制动与释放动作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3.4.1.3起重机只装设抗风制动装置而无锚定装置的,抗风制动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当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还应装设牵缆式、插销式或其他形式的锚定装置。起重机有锚定装置时,锚定装置应能独立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3.4.1.4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设计,如果只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抗风制动装置,其制动与释放动作也应考虑与运
31、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3.4.1.5锚定装置应确保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及其相关部件的安全可靠: a)起重机进入非工作状态并且锚定时;b)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起重机进行正常作业并实施锚定时;c)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且在正常作业,突然遭遇超过工作状态极限风速的风载而实施锚定时。3.4.2防倾翻安全钩起重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机、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及其他有类似防止起重小车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3.5联锁保护3.5.1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
32、危险的机构的电源。3.5.2司机室与进入通道有相对运动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3.5.3可在两处或多处操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能操作。3.5.4当既可以电动,也可以手动驱动时,相互间的操作转换应能联锁。3.5.5夹轨器等制动装置和锚定装置应能与运行机构联锁。3.5.6对小车在可俯仰的悬臂上运行的起重机,悬臂俯仰机构与小车运行机构应能联锁,使俯仰悬臂放平后小车方能运行。3.6其他安全防护装置3.6.1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 风速仪 风速报警器3.6.1.1对于室外作业的
33、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置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3.6.1.2对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装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且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3.6.2轨道清扫器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在台车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清扫器,其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一般为5 mm10 mm。3.6.3防小车坠落保护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坠落。3.6.4检修吊笼或平台 需要经常在高空进行起重机械自身检修作业的起重机,应装
34、设安全可靠的检修吊笼或平台。3.6.5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3.6.5.1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触线一侧,在有触电危险的区段,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触线间应设置防护板进行隔离。3.6.5.2桥式起重机大车滑触线侧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小车在端部极限位置时因吊具或钢丝绳摇摆与滑触线意外接触。3.6.5.3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3.6.5.4其他使用滑触线的起重机械,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3.6.6报警装置 蜂鸣器 声光报警器必要时,在起重机上应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倒退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35、3.6.7防护罩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四、 起重机械的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4.1标记、标牌与安全标志4.1.1起重机应有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4.1.2起重机的规格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a)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应永久性标明。b)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变化的起重机,应设有明显可见的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线或表格;凡不同幅度段规定有不同额
36、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划分及各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永久性地标明并明显可见。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能对不同幅度起重量做出更详细的说明。 起重设备性能曲线,样图仅供参考c)如果起重机配备有多个起升机构,则应分别标明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指明这些起升机构是否可以同时使用。4.1.3每台起重机都应在适当的位置装设标牌,标牌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日期。 中联重科30t汽车吊铭牌4.1.4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
37、、“未经许可不得人内”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GB 15052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的规定。 4.1.5采用高压供电的起重机械,应在高压供电位置及高压控制设备处设置警示标志。如“高压危险”等。 4.2界限尺寸和净距4.2.1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起重机的所有运动部分(吊具和其他取物装置除外)与建筑物的净距规定如下:距固定部分不小于0.05 m;距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于0.10 m;距出入区不小于0.50 m(出入区是指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但工作平台除外)。4.2.2起重机械各运动部分的下界限线与下方的一般
38、出入区(从地面或从属于建筑物的固定或活动部分算起,工作或维修平台及类似物除外)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7 m,与通常不准人出入的下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棚顶、加热器、机械部分和运行在下方的起重机等)及与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 m。4.2.3起重机械各运动部分的上界限线与上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起重小车的最高处与房顶结构最低点、下垂吊灯、下敷管道或与运行在其上方的起重机的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在保养区域和维修平台等处不应小于0.5 m。如果不会对人员产生危险,这个距离可以减小到0.1 m。五、起重机操作管理5.1安全工作制度应建立起重机安全工作制度,无论是进行单项作业还是一组重
39、复性作业,所有起重机作业都应遵守。起重机在某地作业或永久固定(如在厂内或码头)的起重机作业均应遵守此项原则。安全工作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a)工作计划:所有起重机都应制定工作计划以确保操作安全并应将所有潜在的危险考虑在内。应由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经指定的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对于重复性作业或循环作业,该计划应在首次操作时制定,并定期检查,确保计划内容不变。b)起重机和起重设备的正确选用、提供和使用。c)起重机和起重设备的维护、检查和检验等。d)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确定明确自身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与起重操作有关的其他人员。e)由通过专门培训并拥有必要权限的授权人员实行全面的监督。f)获取所有必备证书和其他
40、有效文件。g)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任何时候禁止使用或移动起重机。h)与起重作业无关人员的安全。i)与其他有关方的协作,目的是在避免伤害事故或安全防护方面达成的共识或合作关系。j)设置包括起重机操作人员能理解的通讯系统。k)故障及事故的发生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l)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起重机械的种类、构造的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绑挂指挥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m)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起重机械出厂的技术文件;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运行检查、维修保养和定
41、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设备故障与事故记录;与设备安全有关的评估报告。注1:对安全作业而言,有必要保证所有的人员使用同一种语言,进行清晰地沟通。注2:起重作业应考虑任何必要的准备,包括起重机的场地、安装和拆卸等。安全工作制度应向所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通报。5.2起重作业计划所有起重作业计划应保证安全操作并充分考虑到各种危险因素。计划应由有经验的主管人员制定。如果是重复或例行操作,这个计划仅需首次制定就可以,然后进行周期性的复查以保证没有改变的因素。计划应包括如下:a)载荷的特征和起吊方法;b)起重机应保证载荷与起重机结构之间保持符合有关规定的作业空间;c)确定起重机起吊的载
42、荷质量时,应包括起吊装置的质量;d)起重机和载荷在整个作业中的位置;e)起重机作业地点应考虑可能的危险因素、实际的作业空间环境和地面或基础的适用性;f)起重机所需要的安装和拆卸;g)当作业地点存在或出现不适宜作业的环境情况时,应停止作业。5.3故障及事故报告指派人员应保证坚持有效的故障及事故报告制度。该制度应包括告知指派人员,记录故障排除的结果以及起重机再次投入使用的许可手续。该制度还应包括及时通报以下情况:a)每日检查或定期检查中发现的故障;b)在其他时间发现的故障;c)不论轻重与否的突发事件或意外事件;d)无论何原因发生的过载情况;e)发生的危险情况或事故报告。六、 人员的选择、职责和基本
43、要求6.1总则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取决于主管人员的选择。 某些人员如起重机械司机的培训和经验记录将有助于主管人员的选派。合适的选派将会确保所有的相关人员能够被高效地组织起来,以保证工作处于互相协作的良好局面。因酗酒、吸毒或其他不良习惯的影响而削弱其工作效率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工作人员队伍。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见6.26.7)。应对正在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注:在某些环境中,某个人承担的职责可能不止一种,正如6.26.7中所述。6.2指派人员的职责指派人员应负有以下的职责:a)机械操作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包括提出工作计划、起重机械、起升机构和设备的选择;工作指导和监管。这些对保证
44、安全工作是必要的。还应包括与其他责任方的协商以及确保在必要时各相关组织之间的协作。b)保证对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检验,以及确认设备已经维护。c)保证报告故障和事故的有效程序以及采取必要的正确处理方式。d)负有组织和控制起重机械操作的责任。保证主管人员的指派要像司机和其他起重作业人员的指派一样。指派人员应被赋予执行所有职责的必要权力。特别是在其认为继续操作可能产生危险时,某些导致危险的作业情况下,指派人员拥有停止操作的权力。在适当的情况下,指派人员可将工作任务委托给他人,但还要担负其工作职责。在吊运重物时,起重机械司机不适宜管理起重机械操作。6.3起重机司机 6.3.1职责司机应遵照制造商说明书和安全工作制度负责起重机的安全操作。除接到停止信号之外,在任何时候都只应服从吊装工或指挥人员发出的可明显识别的信号。6.3.2基本要求司机应具备以下条件:a)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b)年满18周岁;c)在视力、听力和反应能力方面能胜任该项工作;d)具有安全操作起重机的体力;e)具有判断距离、高度和净空的能力;f)在所操作的起重机械上受过专业培训,并有起重机及其安全装置方面的丰富知识;g)经过起重作业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