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网调度规程》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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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电网调度规程山 东 电 网调 度 规 程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二O O二年十月78 关于颁发山东电网调度规程的通知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和优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电网实际,集团公司对一九九八年一月执行的山东电网调度规程重新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有关发电厂、供电公司的领导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查批准,现予颁发。望各单位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本规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上级调度规程抵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上级调度规程为准。本规程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原山东电网调度规程即行废止。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二OO二年十月九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调度管理4第一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4第二节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5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7第四节 检修管理9第五节 出力管理11第六节 负荷管理11第七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12第八节 新设备投产运行的管理13第九节 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15第十节 调度通信的运行管理17第十一节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17第三章 调度操作20第一节 操作的一般原则20第二节 操作制度22第三节 变压器操作23第四节 开关操作24第五节 母线、刀闸操作25第六节 线路操作25第七节 解、并列操作27第八节 解、合环

3、操作27第九节 零起升压操作28第四章 频率的调整及异常处理29第一节 频率的调整29第二节 异常频率的处理31第五章 电网电压的调整及异常处理33第一节 电网电压的调整33第二节 电网的异常电压处理35第六章 电网事故处理37第一节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37第二节 线路的事故处理39第三节 开关故障的事故处理40第四节 母线的事故处理42第五节 变压器、高抗的事故处理43第六节 发电厂机、炉事故的处理44第七节 线路过负荷的处理45第八节 电网解、并列的事故处理46第九节 电网振荡事故的处理46第十节 通信中断时有关规定及事故处理48第七章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49第八章 省调调度员职

4、责52第一节 省调调度员职责52第二节 调度员交接班制度53第三节 调度员培训制度54附录一 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明细表57附录二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明细表61附录三 省调许可设备明细表62附录四 调度术语示例65附录五 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编号原则68附录六 电压监视控制点70附录七 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A)、负荷(MVA)72附录八 电网解列后,各孤立电网调频、调压、事故处理分工表7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修订本规程。第2条 山东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第3条 山东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调度

5、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第4条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经营企业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经营企业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第5条 凡并入山东电网的各发电、供电(超高压公司)、用电单位,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电网调度管理。第6条 山东电网各级调度人员、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运行人员、各发电厂值长及电气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

6、程;各级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遵守本规程。第7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第二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第8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

7、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5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运营。第9条 电网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2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3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4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电网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5参与编制电网的年度、分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编制全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联络线送、受电计划;6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

8、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7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8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9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10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11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12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13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14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它关系;15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并网的技术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1

9、6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节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第10条 省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山东电网内,除上一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管辖设备:1主要发电厂的主要设备;2500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重要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3500kV线路、220kV主要联络线;4500kV、220kV主变中性点接地装置;5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对发电机及升压变只管失磁保护、高频率保护、低频率保护及失步保护);6管辖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7管辖发电厂、变电站的

10、远动装置和远动专用变送器、电量采集装置、电力数据网设备,以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网控电气自动化、机组AGC及DCS接口设备。省调管辖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一。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随时修正。第11条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划分原则省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但对地区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代管。如:部分发电厂设备、部分地区间输电联络线路。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二。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随时修正。第12条 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第13条 省调许可设备划分原则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

11、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省调许可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三。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随时修正。第14条 县调管辖设备原则在地区电网调度规程中明确。第15条 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自行管理。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16条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第17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在调度关系上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省调值班调度员为山东电网省调调

12、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山东省调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网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第19条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命令,一般应通过调度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受和执行命令时,应同时迅速报告调度

13、负责人。第20条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第21条 对于代管设备、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当向省调申请,在省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省调汇报。第22条 电网紧急需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第23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

14、执行情况。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四。第24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第25条 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负荷情况、检修情况、电压水平、设备运行异状、预定工作及天气情况等,同时省调值班

15、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电网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第26条 省调每年应备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故拉路序位”;各地调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向省调上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限电拉路序位”和“事故拉路序位”。第27条 省调管辖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员,要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第28条 地调、发电厂管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误操作、人身伤亡、对重要用户停电等),也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第29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发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

16、先报告值班调度员。第四节 检修管理第30条 电网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设备年、季、月度大、小修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根据检修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和时间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第31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的月度大、小修计划,各单位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将次月检修计划报省调,经批准后于月前五天下达。第32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或试验虽已有计划,仍需在开工前一天十时前(遇公休日提前),由发电厂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超高压公司生产调度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十七时前批复。节日检修在节前三天提出申请,省调在节前一天十一时

17、前批复。设备的检修开工,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第33条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的检修申请,由工作单位经代管地调向省调提出,省调的批复意见由代管地调转达。第34条 地调管辖设备停电需省调管辖设备停电、代用或需将负荷调其它地区电网供电时,也应按照第32条规定执行。第35条 提检修申请时应说明:停电范围、检修性质、主要项目、检修时间、综合出力、紧急恢复备用时间以及对电网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未经申请及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第36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工作到期不能竣工者,工作单位应按第32、33、34、35条有关规定提出延期申请。输、

18、变电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3小时提出;机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第37条 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停用、试验、改变定值,影响发电厂出力的附属设备及公用系统检修、消缺等,也应按第30、31、32条的规定执行。 第38条 设备临故修、消缺,可随时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对故修时间不予批复):1八小时以内可以完工的检修;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第39条 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设备投入运行

19、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因滑参数停机,未按省调通知的时间解列机组,拖延了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不变。2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得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申请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500kV、220kV线路停、送电操作一般规定各为50分钟。 第40条 省调管辖的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须在作业前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说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有无要求,及对保护、通信、远动的影响,并得到同意,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 第41条 发电厂的省调许

20、可设备,其检修计划由发电厂报所属地调,地调安排后报省调。第42条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临故修及消缺)工作结束前一天的12时前(遇公休日提前)应向省调汇报,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第43条 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管理按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执行。第五节 出力管理 第44条 发电厂向电网经营企业报月度检修计划的同时,报出各种运行方式下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顶峰出力,经电网经营企业审查批准,省调按批准的出力进行调度管理。当出力变化时,应于前一天十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第45条 运行设备异常而使机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变化时,值长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改变原因并提出申请

21、,预计超出本值的降出力,应提出书面申请。(代管电厂由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第六节 负荷管理第46条 各供电单位用电管理部门应向调度机构提供准确可靠的用电资料。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实际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第47条 各地区供电单位要做好本地区负荷预计工作,负荷预计应准确。对因实际用电负荷与预计负荷偏差较大而造成电网低频率、低电压运行、线路过负荷,迫使省调拉闸限电等后果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第48条 当发生事故或其它原因发电厂出力降低,造成电网备用不足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批准的限电方案分配地区临时用电限额,各地调应按分配的负荷限额控制地区负荷,对未经省调同意超限额

22、用电而造成迫使省调拉闸限电等后果者,要追究超用单位责任。第七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第49条 编制年、月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1500kV跨省联络线年、月有功、无功电力(电量)计划;2年、月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3发电厂可调出力;4设备检修计划;5新建及扩建设备投产进度;6电网正常结线方式及潮流图;7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8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9电网稳定极限及采取的措施;10电网最高、最低负荷时的电压水平;11调度管辖各厂、站母线短路电流和母线固定联接方式;12电网改进意见。第50条 编制日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1 电网、地区预计负荷和临时负荷限额;2 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

23、3 500kV跨省联络线互供电力电量计划;4各厂及电网出力计划(每日负荷备用容量为发电负荷的2%,事故备用为发电负荷的5%左右,上述备用容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合理分布,调用应不受系统安全的限制);5电气结线方式变化时的潮流分布和反事故措施;6新建、扩建及改建设备投产的调度启动措施;7有关注意事项。第51条 日运行方式应及时编好,于每日十七时前将次日的运行方式由值班调度员通知有关单位。第52条 各发电厂、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与主网的正常结线相适应。发电厂的正常结线应保证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首先保证主网的安全。第八节 新设备投产运行的管理第53条 凡新建、扩

24、建或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统称新设备),设备规模为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主变、线路或者50MW及以上发电机组及出线,需接入山东电网的,业主单位应在投产4个月前向省调报新设备编号建议。涉及省调管辖的新设备,业主单位应在投产三个月前向省调提供下列书面资料:1 一次系统结线图(线路注明:导线规范、长度、杆型、杆号、排列方式及线路沿布图等);2 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3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配置及保护图纸(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4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5在向省调提供技术资料的同时,也应将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地调。将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的资料报信通部门; 6省

25、调在新设备投运3个月前明确设备命名、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电力电量计量点等。 第54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由所属电厂、地调按部颁规定及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编号,并经省调认可,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见附录五。 第55条省调应在收到新设备编号建议的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并且在新设备投运一个月前答复下列问题:1确定运行方式和主变分头位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2省调调度员名单;3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定值。第56条 新设备在开始试运15天前由运行单位书面向省调提出试运计划。其内容包括:启动试运措施、试运项目、接带负荷、对电网的要求等。省调应在试运七天前答复。试运前二天十时前向值班调度

26、员提出申请,省调十七时前答复。 第57条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设备验收合格,有关运行单位已向所属调度机构提出投运申请;2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3与所属调度机构已签定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设备和厂站具备启动条件;4调度自动化、通信设备具备投运条件;计量点明确,计量系统具备投运条件;5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措施已批准。第58条 新机组应不迟于移交试生产后的一个月完成电网要求的下列试验:1. 一次调频试验;2. 自动发电控制(AGC)试验;3. 发电机进相试验;4. 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试验;5. 电网要求的其它试验。第59条 新设备试运由所属调度机构统一调度。调度联系对

27、象由运行单位运行人员担任。第60条 电气新设备投入运行前应核相;电气设备检修改进后,可能造成相序、相位混乱的,也应核相。是否需要核相,由施工单位向所属调度机构提出要求。第61条不属省调管辖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220kV输、变电设备,在向所属地调申请投运的同时,也要将设备规范、一次结线、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等主要资料报省调。第九节 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第62条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装设方案、调度管辖权限、投停方式等,原则上由省调提出。第63条安全自动装置安装后,应符合投运规定,定期校验,保证正确动作。第64条新设备投运需要装设的安全自动装置,应与新设备同步投运。第65条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报

28、告装置管辖单位值班调度员。装置所在单位应于动作后次日将详细情况报省调。第66条为了防止电网发生事故时,频率、电压急剧降低而扩大事故,电网内必须装有足够的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并投入运行。各地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除满足主网要求外,还应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失去主网电源时,能使地区电网或地方电厂频率、电压基本保持正常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加装地区特殊轮。当加装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加装联切负荷装置或低频解列装置。第67条电网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由省调编制,经批准后下达执行。方案中应指出:1切负荷轮数;2每轮动作频率(或电压)和时间;3每轮各地区所切负荷数。第68

29、条各地区应根据电网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结合本地区电网情况,制定本地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和实施措施,并报省调。方案中应指出:1每轮装置的安装地点,切除线路名称和负荷数;2每轮切负荷总数;3需送保安电源者应指明负荷数。第69条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除安装在电力企业的设备上外,根据需要还应装在用户设备上,用户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第70条电网自动低频(包括地区特殊轮)、低压减负荷装置由所属地调管辖,未经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不准私自停用、改变定值或拆除。不允许使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将切除的负荷送电。需送保安电源的用户,可按规定向用户送保安电源。第71条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动作后,值班

30、人员应将动作时间、切除线路条数和切除负荷数,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地调将动作情况在事故后八小时内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事故后24小时内报省调。第72条为了掌握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投运情况,地调应将每月十五日的十时、二十一时投入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线路的实际抄表负荷,于二十五日前报省调。第十节 调度通信的运行管理第73条 电力调度通信是保证电网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重要工具,各级通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排除故障,保证通信畅通。第74条 各地区电网必须具备通信网监控管理系统,地区通信调度24小时有人值班。 第75条 调度电话为调度业务专用电话,非值班人员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除外。

31、 第76条 行政电话为调度备用通信工具,各级调度、运行人员可优先使用,总机值班人员应优先并迅速地接通。 第77条 调度通信设备维修、试验,需停用通道(包括影响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通道)的,由通信值班人员在前一天十时前向电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由调度、通信部门审批,并通知有关单位。第十一节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第78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优质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省调是山东电网调度自动化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实施全网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第79条 各级调度机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管辖范围:1省调负责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电量采集系统、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2发电

32、单位负责所辖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供电单位负责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和变电站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第80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采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符合山东电网规定的通信规约及接口要求。第81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等应有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应设立有效的“防火墙”和防止黑客、病毒等攻击破坏的安全隔离措施。第82条 对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要求。1各级调度机构及发电厂应设调度自动化部门或专职人员。建立运行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负责”;2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并保证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保证信息的正确与完整;3调

33、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做好设备的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工作,并按上一级调度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运行月报、季报和年报;4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停运、检修应按电网一次设备要求同等对待。紧急情况按现场规定处理,并及时汇报上一级调度机构;5值班调度员发现自动化系统信息有误或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通知自动化值班人员或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6调度范围内重要发电厂和枢纽变电站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端远动通道应具有两路独立的通信电路;7调度专用通道带宽、设备槽位和端口不得随意变更和占用。如需变更或使用相关网络设备的槽位和端口,须报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方可执行;8建立调度自动化系统机房安全防护体系并符合国家颁布

34、的标准。第三章 调度操作第一节 操作的一般原则 第83条 电网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内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如对省调管辖的设备有影响,操作前应通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操作后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84条 地调管辖的设备需省调管辖的旁路开关代运,其操作由地调值班调度员指挥;省调管辖的设备需地调管辖的开关代运,其操作由省调值班调度员指挥;改变母线运行方式的操作,由其调度管辖单位的值班调度员指挥。第85条 3/2接线一串中的两个设备由不同调度管辖时,该串中任一开关、刀闸的操作需征

35、得另一方的许可并经管辖母线的调度同意。第86条 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应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无问题后再操作。倒闸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高峰负荷和恶劣天气时进行。第87条 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计划操作,操作通知、预告由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变电监控中心值班员; 对于有人值班变电站的计划操作,操作通知、预告由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下达给变电站值班员。操作指令直接下达变电站,由操作队(或变电站)值班员实施操作,操作队值班员应按计划到现场。当电网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在确保不拉合故障电流的情况下,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下令变电监控中心对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开关进行遥控分合。第88条 为了保证调度操作的正确性,值班调度员对管

36、辖设备进行两项及以上的正常操作,均应填写操作指令票。对一个操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综合指令的正常操作,要填写操作顺序。第89条 值班调度员在填写操作指令票和发布操作指令前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考虑下列问题:1对电网的运行方式、有功出力、无功出力、潮流分布、频率、电压、电网稳定、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等方面的影响,必要时,应对电网进行在线安全计算分析;2对调度管辖以外设备和供电质量有较大影响时,应预先通知有关单位;3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是否配合,要否改变;4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5线路停送电操作要注意线路上是否有“T”接负荷。第90条 调度指令分逐项指令、综合指令和即时指令。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配合

37、操作或需要根据前一项操作后对电网产生的影响才能决定下一项操作的,必须使用逐项指令;凡不需要其它单位配合仅一个单位的单项或多项操作,可采用综合指令;处理紧急事故或进行一项单一的操作,可采用即时指令。下列操作值班调度员可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做好记录:合上或拉开单一的开关或刀闸(含接地刀闸);投入或退出一套保护、自动装置;投入或退出机组AGC功能;发电机组启停;计划曲线修改和功率调整;事故处理。第91条 逐项指令的操作由值班调度员填写操作指令票,下达操作预告,逐项发布操作指令,收听汇报,实施操作;综合指令的操作,由值班调度员填写综合指令票,下达操作任务、时间和要求,现场填写具体操作票,实施操作;

38、即时指令的操作,值班调度员不填写操作指令票,可随时向值班人员发布指令,但应做好记录。第92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操作指令,应由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员接受和汇报执行结果。第93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通信中断或为便利操作,可以通过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转达指令和汇报,也可委托地调值班调度员对省调管辖设备进行操作。为便利操作而实行的委托应事先通知有关单位。第94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在前一日十七时前,将次日重大操作任务通知有关单位。第95条 接地刀闸(地线)管理规定:凡属省调管辖线路出线刀闸以外的省调值班调度员下令操作的线路接地刀闸(地线),由省调操作管理;

39、出线刀闸以内的接地刀闸(地线),由厂、站值班人员操作管理;检修人员在线路上装的工作地线,由检修人员操作管理。第二节 操作制度 第96条 操作指令票制:1所有正常操作,值班调度员应于发布指令两小时前填写好操作指令票,对照厂、站主结线图检查操作步骤的正确性,并将操作步骤预告有关单位。新设备启动操作应提前二十四小时下达操作预告;2操作预告可利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将调度指令内容传到现场,双方必须进行复诵校核内容一致;3现场根据调度预告的步骤,写出具体操作票,做好操作准备;4在拟票、审核、预告及执行操作指令票中,值班调度员要充分理解检修申请单中的内容、安排、要求及运行方式变化原因,明确操作目的,确定

40、操作任务,必要时征求现场操作意见,并做好事故预想;5填写操作票,字迹必须清楚,不得涂改,正确使用设备双重编号和调度术语,值班调度员必须按核对正确已经预告的操作指令票发布操作指令;6新设备投产送电前,值班调度员应与现场值班人员核对接线方式正确。新设备启动不允许调度员现场指挥操作。第97条 复诵指令制:接受操作预告、操作指令和收听操作汇报的值班人员,都必须复诵。操作指令复诵无误方可执行。下令者只有得到直接受令者完成指令的汇报时,指令才算执行完毕。第98条 监护制:调度操作指令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填写,主值调度员审核;发布操作指令和收听操作汇报,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实施,主值调度员监护。第99条 录音记录

41、制:所有调度操作、操作预告、事故处理都必须录音;值班调度员和现场运行人员必须做好操作记录。第三节 变压器操作第100条 110kV及以上电力变压器在停、送电前,中性点必须接地,并投入接地保护。变压器投入运行后,再根据继电保护的规定,改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和保护方式。第101条 变压器充电时,应先合装有保护的电源侧开关,后合负荷侧开关;停电时则反之。500kV变压器停送电,一般在500kV侧停电或充电。第102条 新装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以额定电压进行冲击,冲击次数和试运行时间按有关规定或启动措施执行;变压器空载运行时,应防止空载电压超过允许值。第103条 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1结线组别相同;2电

42、压比相同;3短路电压相等。电压比不同和短路电压不等的变压器经计算和试验,在任一台都不会发生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第104条 倒换变压器时,应检查并入的变压器确已带上负荷,才允许停其它变压器。第105条 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倒换中性点接地刀闸时,应先合上要投入的中性点接地刀闸,然后拉开要停用的中性点接地刀闸。第四节 开关操作 第106条 开关合闸前,厂站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合闸后,厂站必须检查确认三相均已接通。 第107条 开关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 第108条 母线为3/2接线方式,设备送电时,应先合母线侧开关,后合中间开关;停电时应先拉开中间开关,后拉开母线侧开关。第五节 母线、刀闸操作 第 109 条 母线的倒换操作,必须使用母联开关。 第110条 备用母线和检修后的母线,充电时现场应投入母联开关的保护,充电良好后方可进行倒换操作。母线倒换操作时,现场应断开母联开关操作电源。第111条 无母联开关、母联开关无保护的双母线倒换操作和用刀闸分段的母线送电操作,必须检查备用母线确无问题,才可使用刀闸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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