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GMDSS通信业务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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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GMDSS通信业务指导书 船舶GMDSS通信业务指导书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宗 旨1. 为了加强中散船舶通信导航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中散船舶通信导航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交通部颁发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散船舶通信导航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细则。2. 海上船舶无线电通信导航工作是海上运输的神经中枢和耳目,直接关系到海上运输和人命安全。为此,中散船舶通信导航人员,在船长、政委的直接领导下,必须加强政治、业务技术学习,努力做好本职工作,遵守通信规则和通信纪律等有关规定,保证通信畅通和通信导航设备

2、的正常使用。第二节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散系统的所有船舶。中散系统全体船岸通信导航工作人员均应认真学习细则,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第三节 一般名词定义 1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ry System,简称GMDSS):一个依靠卫星通信和地面通信的全球通信业务系统。该系统能够提供报警,并能够向航海者播发海上安全信息。2GMDSS系统船舶:指完全配备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设备,并按74SOLAS公约88年修正案和无线电规则新九章进行值班和通信的船舶。 3无线电话报警信号:是由在三十秒至一分钟时间内交替发送的持续和间断各为250ms的

3、2200Hz和1300Hz的正弦单音组成的信号,作为在MF无线电话遇险安全频率2182KHz的遇险报警信号,表明随后发送遇险或紧急信息。 4遇险信号(Distress signal):表示船舶受到严重和紧迫的危险威胁时,请求立即援救的特定信号。无线电话遇险信号为MAYDAY(读作法文maider),发送遇险报告前重复三次,随后发送遇险报告;遇险通信时,通信双方每次通信前,应用MAYDAY开始。使用无线电传通信方式进行遇险通信时,通信双方每次通信前,应用MAYDAY或者SOS开始。 5紧急信号(Urgency singal):表示呼叫电台有非常紧急情况要发送的特定信号。无线电话紧急信号为PANP

4、AN(读作法语panne);紧急呼叫时,开始重复三次。无线电传紧急信号为PAN-PAN;无线电传紧急通信前,可使用一次。 6安全信号(Safety singal):表示呼叫电台有重要航行或气象警告要发送的特定信号。无线电话安全信号为SECURITE,发送安全信息前,均重复三次。7海上移动业务(Maritime Mobile Service):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间,或者船舶电台间,或者有关船上通信台站间的通信业务;救生艇筏电台和应急无线电示位标也参与此业务。8遇险通信(Distress traffic):冠以遇险信号的通信。9紧急通信(Urgency traffic):冠以紧急信号的通信。 10

5、安全通信(Safety traffic):冠以安全信号的通信。 11世界航行警告业务(The world-wide navigational warning service,简称WWNWS):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航道组织(IHO)负责协调并将全球海域划分为若干地理区域以便播发航行警告而建立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 12航行警告区(NAVAREA):在世界航行警告业务中划分的播发航行警告的区域。目前全世界划分为16个区域。 13区域航行警告(NAVAREA):由航行警告区区域协调人收集和播发的有关该区域的航行警告。 14沿海航行警告(Coastal warning):由某个国家或地区主管部

6、门收集播发的,覆盖该国或地区离海岸100-200海里的全部或部分水域的航行警告。 15本地航行警告(Local warning):由地方主管部门或当地港口当局收集并发播的,其作用范围仅为本港或港口当局管辖水域的航行警告。 16A1海区(AREA A1):至少是由一个VHF海岸电台覆盖的区域,在此海区可进行连续的DSC报警。 17A2海区(AREA A2):除A1海区以外,至少是由一个MF海岸电台覆盖的区域,在此海区可进行连续的DSC报警。 18A3海区(AREA A3):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19A4海区(AREA A4):除A1、A

7、2、A3海区以外的其余区域。 20搜救区(Search rescue region: SRR):为搜救服务而划定的责任范围区域。 21搜救协调中心(Rescue Co-ordination Center: RCC):在一个搜救区内负责建立有效搜救业务,组织并负责协调搜救作业的机构。 22现场通信(On-scene communication):遇险船舶与参与救助的船舶或飞机之间的通信。 23搜救协调通信(SAR Co-ordinating communication):在遇险事故发生时,为协调参加救助的船舶和飞机所进行的通信。 24常规无线电通信(General communication):

8、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中,船岸通过适当通信频道,包括公众通信频道进行的关系到船舶管理、营运和可能对安全有影响的通信。 25定位信号(Locating signal):为了便于搜寻遇险船舶或幸存者的位置而发送的信号。 26数字选择性呼叫设备(Digital Selective Call Equipment,简称DSC):采用数字技术和微处理机控制等新技术的呼叫设备,十位数字编码,前七位是信息码,后三位是检错码;并采用二重时间分集前向纠错方式发送,主要用于船舶遇险报警和建立通信的预约呼叫。 27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Narrow Band Direct Printing Telegraph Eq

9、uipment,简称NBDP):一种中高频无线电通信终端设备,能自动收发电文,并且有纠错、检错能力,配有标准的电传打印机、显示器、或纸带读入/读出等设备。 28自动请求重复方式(Automatic Repetition Request,简称ARQ方式):使用编码技术,接收方能自动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检错,一旦被检出错误自动请求发方重发被检出错误的字组。 29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Receiver):可在国际规定的518KHz频率上,自动接收并能存储和打印海岸电台播发的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气象预报以及紧急信息的电传设备。 30国际海事卫星通信(INMARSAT Communication)

10、:利用国际海事组织通信卫星进行的卫星水上移动业务通信。 31海岸地球站(Coast Earth Station,简称CES):设在陆地上的某个固定地点,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提供通信链路的地球站,简称岸站;现在也称陆地地球站(Land Earth Station:LES)。 32船舶地球站(Ship Earth Station,简称SES):设在船舶上从事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船舶地球站,简称船站;现在也称移动地球站(Mobile Earth Station:MES)。 33海上安全信息(Marine Safety Information,简称MSI):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中对船舶播发航行警告、气

11、象警告以及其它有关船舶安全信息的总称。 34增强群呼(Enhanced Group Call,简称EGC):通过国际海事卫星通信系统对某一地理区域的船舶,或对某一船队,或对所有船舶的地球站进行的一种呼叫。35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Bridge To bridge communication):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是船舶之间的VHF无线电话通信,其通信目的是为了保证船舶航行的安全。36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自动识别系统。37VDR(Voyage Data Recorder):航行数据记录仪。第二章 无线电通信人员守则第一节 无线电通信人员职责 1.

12、 无线电通信人员指持有GMDSS普通操作员证书的船舶二副。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船无线电通信工作和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2. 严格执行各项通信规则和保密规定,确保机密安全。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来往电话、电传或传真内容。 3. 全面负责本船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和广播系统的技术管理,做好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修理以及无线电导航设备的管理和修理工作,努力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地使用和保养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5. 组织并指导其他普通操作员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直接负责对见习人员的培训和带班实习,要制定培训计划,经常检查

13、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见习人员的技术业务能力。 6 部署无线电通信的各项工作,指导其他普通操作员认真学习并正确执行现行的国内国际各种电信规章制度。 7 当本船遭受海难或发生其他危险情况时应亲自在电台值班,不得擅离职守。弃船时应销毁秘密以上等级的文件资料,亲自携带无线电通信日志和电台执照,按船长的命令离船。 8 除按规定处理开放的公众业务外,只能受理经船长或政委签发批准的电话、电传和传真。 9 通信中遇有政治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船长和政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无相应的规定,可按船长、政委的指示处理。并详细记载,事后书面向公司报告。10负责AMOS通信和船舶局域网的维护工作,并做好国内、国际通信资料的保管

14、和修改工作。 11按规定制作各种通信费用的报表帐单,经船长审阅签署后,送(寄)公司主管部门。 12负责广播系统各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维护检修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13负责电台蓄电池、变流机和各种天线的日常清洁、检查、养护工作,确保良好技术状态;做好蓄电池室(箱)、变流机室和备件库的清洁工作;负责电台蓄电池的充、放电。14负责保管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和物品帐册;负责备件、工具、物料、仪表的登记、保管、盘点和报销。 15按有关规定保管电台文件、资料、报底、报稿、统计报表、修理帐单和申请购物单,并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16负责船舶开航前做好航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检修、纠正,并报告船长。 17

15、船抵港后应按规定填报通信导航航次报告表;在任何港口均应尊重和接受无线电监督员对本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18航行中应每天查阅无线电通信日志和报底电稿,检查电台一天所做的各项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并设法纠正。 19直接负责通信导航设备的管理和检修,对普通操作员分管的工作负有检查、督促、指导之责。 20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或抢险,确实无法修复时,应报告船长并提出措施和建议。 21拟定有关设备的备件、工具、物料和仪表的请领审购计划,经船长审批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 22修理设备时应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中远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23按规定定期检查、试验通信设备,并将检查、试

16、验情况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 24接新船(包括二手船)时应对通信导航设备和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制定设备核定表并报公司主管部门。 25船舶退役时应将秘密以上文件烧毁(由船长或政委监烧),并在电台文件登记本上签名。电台执照和最后二本无线电通信日志(写明船舶退役时通导设备、备件、物料、资料、仪器、工具等交接情况)带回交公司主管部门。 26大风浪侵袭前后,应检查设备、器材及周围环境,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7通导设备修理时应在场,当设备修复签收时要进行验收。28. 负责做好PSC检查准备工作;做好防止误报警的准备工作。29加强与普通操作员之间的团结协作,经常向船长和政委如实地汇报工作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

17、的建议和意见。第二节 工作制度 1. 做好本职工作,经常检查通信导航设备的运转状况,按规定做好设备的测试工作,并做好记录。 2. 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先公后私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 3. 通信手续简捷,选择合理的通信路由,收发电文不得擅自涂改。 4. 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处理,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 5. 保持设备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6. 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 7. 公休时应详细交接本人的工作和工作中注意事项。第三节 保密制度 1. 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与无关人员谈话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 不得在机上询问机

18、密事项。 3. 电台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密,立即上报。第四节 通信纪律 1. 不准主动与无关电台通信联络和承担核定以外的通信工作。 2. 不准冒用、伪造电台呼号和使用核定以外的识别码。 3. 不准私编密语、密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4. 不准擅自进行遇险、紧急呼叫及脱险报告;不准擅自进行遇险收妥、遇险转发。 5. 不准伪造通信情况、私自涂改无线电通信日志和来往电报。 6. 不准无故中断通信,冒充急电,抢叫干扰,争执吵骂和不服从指挥。船岸通信时,船台要服从岸台指挥。7. 不准擅自使用通信设备收听语言广播。8不准擅自进行私人通信。第三章 电台行政管理第一节 电台

19、执照与证书 1. 电台执照 1.1 凡核准设立的参与水上无线电通信的中散所属船舶电台,必须持有我国或国外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电台执照。1.2 电台执照应存放在电台内便于立即取下携带和出示检查的位置,并由二副负责保管。1.3 电台执照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挂方便旗船舶除外),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船长应及时向公司通导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向有关主管当局重新申请核发。 2. GMDSS证书 2.1 根据有关主管当局规定,船舶应配备持有符合有关主管当局要求的GMDSS适任证书的通信工作人员(持有GMDSS无线电电子适任证书的专职人员,或者持有GMDSS普通操作员证书的驾驶员)。 2.2 在船期间GMDSS适

20、任证书,由船长负责统一保管。 2.3 适任证书或适应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由船长(在船期间)或本人(离船期间)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向有关当局申请换发。 3.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3.1 所有中散所属船舶电台必须备有我国或国外有关船级社核发的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该证书由船长负责统一保管。 3.2 GMDSS系统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分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五年一次,定期检验一年一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由船长向主管船级社或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船舶无线电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 3.3 换证检验或定期检验过程中,若验船师对无线电设备的配套、性能等方面提出异议时

21、,船长要报告本公司通导主管部门,以便妥善处理。4 其他4.1 岸基维修协议、设备产品证书和示位标(EPIRB)年度检验报告及GMDSS改造资料由船长统一保管。第二节 船舶呼号和识别码的组成与指配 1. 所有船舶电台使用的呼号和识别码,必须经本公司通导管理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核配,并以电台执照为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禁止使用假呼号和假识别码。 2. 呼号组成与指配 2.1 海岸电台呼号由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或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接不超过三位数字(紧接在字母之后的数字0或1除外)组成。 2.2 船舶电台呼号由两个字符和两个字母;或两个字符、两个字母和一个数字(数字0或1除外)组成。 2.2.

22、1 目前,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的呼号BAA-BZZ、XSA-XSZ和3HA-3UZ。 2.2.2 国内主管部门分配给中散船舶电台呼号为BOAA-BOZZ、BQAA-BQBZ。 3. 无线电话电台识别的组成 3.1 海岸电台的识别由本台的呼号或所在地理名称之后加RADIO或其它适当的标志(如单位名称等)组成。 3.2 船舶电台的识别由本台的呼号或船舶的正式名称(与国外电台联系时,船名之前加“CHINESE VESSEL”)组成。 4.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传(TELEX)选择性呼叫号码的组成与指配。 4.1 海岸电台无线电传(TELEX)选择性呼叫号码由0至9中的四位数字和九位数字组成。国际电联分配

23、给我国海岸电台使用的系列组号为2010-2039和00412/00413xxxx。 4.2 船舶电台无线电传(TELEX)的选择性呼叫号码由0至9中的五位数字或由九位数字组成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详见下面第5款的介绍。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船舶电台使用的系列组号为03000-03199、09700-09999、19600-20201、20203-20299。我国主管部门指配给中散船舶电台使用的号码为19700-19960。 5. 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的组成与指配 5.1 海岸电台识别和组成海岸电台呼叫识别由九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 00MIDxxxx,其中前两位数字为0,MI

24、D代表分配给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上识别数字,x为0至9中任意一个数字。 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水上移动业务识别数字(MID)为412和413,分配给我国海岸电台使用的水上移动业务识别号码系列号为00412/00413xxxx。 5.2 船舶电台识别由九为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MIDxxxxxx;其中MID代表分配给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上识别数字,我国水上识别数字为412,413;x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船舶的识别码为412000000一412999999、413000000-413999999 我国主管部门分配给中散船舶电台的识别码为412000000一412449000、

25、412065010一412069990。5.3 用于同时呼叫一艘以上船舶的水上移动业务识别(即成组船舶电台呼叫)由九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0MIDxxxxx,其中第一位数字为0,MID代表分配给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上识别数字,x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5.4 INMARSAT-A移动地球站的识别码,其结构如下: 1MIDxxx,其中1代表A标准船站,MID代表国家码。分配给我国的是570、571、572,xxx代表船站编号。 5.5 INMARSAT-B移动地球站的识别码,其结构如下: 3MIDxxxxx,其中3代表B标准船站,MID代表国家码,分配给我国的MID是412/413,xxx

26、xx代表船站编号。 5.6 INMARSAT-M移动地球站的识别码,其结构如下: 6MIDxxxxx,其中6代表M标准船站,MID代表国家码,分配给我国的MID是412/413。xxxxx代表船站编号。 5.7 INMARSAT-C移动地球站的识别码,其结构如下: 4MIDxxxxx,其中4代表C标准船站,MID代表国家码,分配给我国的MID是412/413。xxxxx代表船站编号。 6.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的识别由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组成。中散船舶配备的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已全部核配了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第三节 频率指配与使用 1. 为了维护海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船舶的通信畅通和人命安全,

27、要求船舶无线电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国际、国内有关频率的使用规定,在核定以内的频率上进行无线电通信和试验,禁止滥用频率,杜绝任何有害干扰。 2. GMDSS系统中的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频率 2.1 VHF CH16频道(频率为156.800MHz),海上甚高频段无线电话的遇险和安全通信频道。用于遇险和紧急无线电话通信,简短的安全无线电话通信,以及日常无线电话通信频道的建立。 2.2 VHF CH70频道(频率为156.525MHz),海上甚高频段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的遇险和安全呼叫频道,也作为一般DSC呼叫频道。 2.3 VHF CH06频道(频率为156.300MHz),用于从事协调搜索和营救

28、工作的船舶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的无线电话通信,也可用于航空器电台为了其它安全目的与船舶电台进行的通信。 2.4 VHF CH13频道(频率为156.650MHz),用于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船舶对船舶之间的无线电话通信。 2.5 121.5MHz和123.1MHz频率,航空器移动业务电台无线电话遇险紧急通信频率,也用于航空器电台和从事搜索营救协调通信的海上移动电台或陆地电台之间的通信。 2.6 4125KHZ频率,除用于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遇险和安全通信外,还可用于航空电台和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为遇险和安全通信目的的通信,包括搜索和营救通信。 2.7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无线电话和无线电传(NBD

29、P)遇险、紧急和安全频率,及海上安全信息播发频率。 DSC无线电话无线电传海上安全信息播发(FEC)518.0KHz NAVTEX490.0KHz NAVTEX2187.5KHz2182.0KHz2174.5KHz4209.5KHz NAVTEX4207.5KHz4125.0KHz4177.5KHz4210.0KHz6312.0KHz6215.0KHz6268.0KHz6314.0KHz84l4.5KHz8291.0KHz8376.5KHz8416.5KHz12577.0KHz12290.0KHz12520.0KHz12579.0KHz16804.5KHz16420.0KHz16695.0KH

30、z16806.5KHz19680.5KHz22376.0KHz26100.5KHzVHF CH70 VHF CH16 目前2182 KHz仍可作为海上无线电话遇险和安全报警频率,此项业务可延续到2005年2月1日。该频率可用J3E或者H3E调制方式工作。 2.8 518KHz和4209.5KHz频率是NAVTEX系统播发频率,专用于海岸电台使用无线电传的FEC方式向船舶发送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气象预报等海上安全信息。490KHz可用于使用本国语言发送NAVTEX信息。 2.9 4210KHz、6314KHz、8416.5KHz、12579KHz、 16806.5KHz、19680.5KHz、2

31、2376KHz、26100.5KHz专用于海岸电台使用无线电传方式向船舶发送海上安全信息。 2.10 卫星业务使用的频带 406-406.1MHz:船上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到COSPAS/SARSAT卫星的报警频率。 1530-1544MHz: 海上移动卫星业务使用的频段,用于常规通信,也用于遇险和安全通信(空间到地球)。 1544-1545MHz: 海上移动卫星业务使用的频段,用于卫星到地球站的遇险和安全通信,其中包括:(a) COSPAS/SARSAT系统卫星转发EPIRB信号到地面LUT使用的频段。(b) INMARSAT系统卫星到移动地球站的窄带链路使用的频段。 1626.5

32、-1645.5MHz: 海上移动卫星业务使用的频段,用于地球站到空间卫星日常通信,以及遇险和安全通信。 1645.5-1646.5MHz: 地球站到空间卫星的遇险和安全通信频段,其中包括: (a) 卫星EPIRB发射用的频率。(b) 将低高度极轨道卫星接收到的遇险报警转发给静止卫星使用的频段。 2.11 9200-9500MHz:搜救雷达应答器 (SART)工作的频段,在此频段上接收和应答3CM(或者叫X波段)雷达的信号。 2.12 DSC国际呼叫频道,即用于公众通信目的的指配给船舶电台和海岸电台的成对国际DSC频率。第四节 电台必备的业务文件及管理 1. 船舶电台除必须具备我国或国外有关主管

33、部门核发的电台执照、通导设备核定表以及我国的内部学习资料和有关文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国际、国内业务文件和资料: 1.1 国际业务文件和资料 1.1.1 无线电规则(Radio Regulation)、或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Manual for Use by the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and the Maritime Satellite Mobile Service); 1.1.2 无线电信号书(Admiralty List of Radio Signals);1.1.3 海岸电台表(List of Coast Station);1.1.4 船舶电

34、台表(List of ship station);1.1.5 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呼号和数字识别表(List of Call Signs and Numberical Identities of Stations Used by Maritime Mobile and Maritime Mobile Satellite Service); 1.1.6 无线电定位和特别业务电台表(List of Radio Determination Special Service); 1.1.7 有关港口检查当局和船舶注册的船级社提出的文件和资料; 1.1.8 对上述所列文件和资料的必要修改资

35、料。 1.2 国内业务文件和资料: 1.2.1 交通部颁发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1.2.2 交通部颁发的全国江、海岸电台台名录; 1.2.3 交通部颁发的船舶电台台名录; 1.2.4 中远集团颁发的中远船舶通信工作实施细则; 1.2.5 中远集团颁发的中远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程; 1.2.6 中远集团颁发的中远船舶电台台名录; 1.2.7 对上述所列文件和资料的必要修改资料; 1.3 有关工具书籍; 1.3.1 标准电码本; 1.3.2 国内汉语拼音局名簿; 1.3.3 英汉词典; 1.3.4 新华字典。 2. 船舶电台应备有专用的文件包、保险柜、铁桶和火种,并设有文件登记本。凡列入文件登

36、记本的内部文件和业务资料,由二副负责保管,按规定定期核点清理,并列入移交,禁止私自携带离船。 3. 国际业务文件和资料短缺或已过期时,经请示船舶主管部门或船舶领导后自行购买。 4. 国内业务文件、资料和专用工具书短缺时,应及时向本公司通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或经请示公司通导人员同意后在国内自行购买。 5. 凡需定期或不定期修改的国际、国内业务文件和资料,应按规定进行修改。当收到相关的修改资料后要及时、认真、修改,不得借故拖延。第五节 登记与签收制度 1. 登记与签收制度是统一中散船舶电台管理工作,维护通信纪律和通信秩序的重要环节,各主管人员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 登

37、记与签收制度包括下列内容和范围: 2.1 甚高频(VHF)无线电话的使用登记; 2.2 雷达和自动标绘仪(ARPA)的使用登记; 2.3 国内、国际公众船舶电报(来报)登记与签收;2.4 航行警告登记与签收;2.5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现状登记; 2.6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备件登记; 2.7 船舶电台工具及仪表登记; 2.8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2.9 应急蓄电瓶充电记录。 3. 登记与签收薄一律使用墨水笔填写,要求书写认真,逐项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和撕页,时间一律采用船时。 4. 各种登记、签收薄有关内容说明及填写要求: 4.1 VHF无线电话使用登记薄由驾驶员或使用人员直接填

38、写,要求每次通话结束后将有关通话内容和航行、锚泊期间每班值守的情况摘要记录在“通话内容摘要”栏内,并在“签字”栏内签署姓名。当进行有关遇险、紧急、安全以及重大事件方面的通信时,应详细记载通话内容和过程,并要船长签署或加签。 4.2 雷达/ARPA使用登记薄由值班驾驶员(包括船长)直接填写,要求两台雷达(或ARPA)分别设立登记薄,每次使用设备时应按照登记薄内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其中: 4.2.1 “气象情况”栏内,包括记录晴、阴、雨、雪、雾、海浪、风力等天气状况。 4.2.2 “使用ARPA时间”栏内,填写使用ARPA设备的起止时间,若无ARPA设备则不填此栏。 4.2.3 “使用情况”栏内,主

39、要记录雷达或ARPA在使用期间的工作状况,以及其它需要注明有关事项。 4.2.4 “开机时间”、“关机时间”和“使用ARPA时间”,分别由操作设备的驾驶员(包括船长)填写,并在“签字”栏内分别签署姓名。 4.3 船舶电台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登记薄包括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登记、通信导航设备备件登记和船舶电台工具仪表登记等三项内容,由二副按规定填写,其中: 4.3.1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登记表要求将船舶现有的通信导航设备及蓄电瓶的情况认真填入,没有的设备不填;设备拆除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拆除的时间和地点,新装设备或表中未列入的设备另起行填入。 4.3.2 通信导航设备备件登记表要求将船舶现有的通导设备备件,按

40、照设备名称和型号分类登记。备件消耗或新增备件时,应在“备注增耗说明”栏内注明增耗的时间和地点。 4.3.3 船舶电台工具仪表登记表要求将电台现有的工具和测试仪表(器)逐项填入,工具仪表消耗(包括损坏或短缺)时,应在“备注消耗说明”栏内注明原因、时间和地点;新增工具仪表或表中末列入的工具仪表另起行填入。 4.4 船舶电台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薄包括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和船舶电台应急蓄电瓶充电记录两项内容。其中: 4.4.1 船舶电台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包括对岸修、自修、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工作的情况记录,具体要求按表中所列内容填写,其中“维修单位或人员”项由二副填写和签署。 4.4.

41、2 船舶电台应急蓄电瓶检查记录要求将每次检查、维护、保养情况按表中所列项目详细记载,并且每周至少一次测量电瓶的比重或电压值。 4.5 船舶电报签收簿包括对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卫通电传和传真来报的登记与签收;航行警告签收薄包括对航行警告和有关航行安全的信息的登记与签收。要求无线电人员认真填写登记,并及时交送船舶领导或有关人员签收。有关内容说明及要求如下: 4.5.1 “收自何台”栏内,根据不同情况填写各类电报、传真和传真来报的经转岸台、岸站或其它移动电台的呼号、识别码或名称,以及航告播发台、站的呼号、识别码或名称。 4.5.2 “ 电报种类”栏,规定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用“NBDP”表示;卫通电传和传

42、真分别用“SES TLX”和“SES FAX”表示;航行警告用“N/W”表示。 4.5.3 “电报号数”栏内,填写所收电报、电传、传真、航行警告的号数、编号或来报单位。 4.5.4 “签收”栏,规定各类电报、电传、传真由船舶领导签收;航行警告由二副或船长签收。第六节 无线电通信日志 1. 无线电通信日志是船舶的重要文件和法律依据之一,用以记载航行中所发生的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正常无线电通信业务的一切事项。无线电通信日志必须使用墨水笔填写,按日志内容逐项逐行详细、准确、清楚、如实记载通信情况,写错时应划去重写,不得任意涂改和撕页。 2. 无线电通信日志由持适任证书的值班驾驶员填写,船长每月检查并签

43、字。 3. 填写无线电通信日志,时间一律采用世界协调时UTC;有关通信记录尽量采用英文或英文缩写,如属必要可用中文注明。4. 填写无线电通信日志,以航次终了为界,航次开始时另起页填写。5. 无线电通信日志应记载的内容: 5.1 填写船舶规范和无线电证书情况,指明无线电设备配备方案。当选择岸上维修时,指明维修公司。 5.2 填写二副的资料。船长指定的在遇险时负责通信的无线电人员,要在合格的人员中指明。如有不同,还应指明负责设备试验、检查和记录日志的人员。 5.3 设备试验和检查的详细情况及充电记录。5.3.1 每周检查VHF DSC和MF/HF DSC呼叫情况。5.3.2 每月检查双向无线电话、

44、卫通C站(EGC)、雷达应答器情况;进行备用电源供电试验。 5.3.3 每季度试验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情况。 5.3.4 每天检查应急电源和电瓶情况。 5.4 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摘要,主要包括日期、时间、相关船舶的详细情况和位置。5.5 有关无线电业务的重要事件的记录。5.5.1 航次开始和终了期间的船舶动态,包括航线、开航、抵港、抛锚、移泊、过运河、修船等内容的时间和地点。5.5.2 处理正常通信业务的情况,包括各类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数字选择性呼叫、卫通电传、电话和传真等通信业务的来往情况记录。5.5.3 记载接收到的气象报告、气象传真图、航行警告和紧急信息。5.5.4 航

45、行期间,每天正午船位、天文钟时间、船时更变、气象状况,以及航经国际日期变更线等情况。5.5.5 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各类正常通信业务的情况和事件。5.5.6 航行期间,通信导航设备及其附属装置使用、故障、修理、保养以及蓄电瓶容量,工作的起止时间等。5.5.6 船舶停靠国内外港口,有关主管当局和部门对船舶电台及其设备进行检查的情况,包括登船、离船时间等。 5.5.7 船舶通信人员变动情况。第七节 各类报底 、帐单 、记录簿、 签收薄和无线电通信日志的管理 1. 船舶电台各类报底、报稿、通信资费帐单由二副负责保管;气象报告、气象传真图、航行警告(含NAVTEX和EGC自动接收的海上安全信息)由二副负责保管,每航次结束后应及时清点核查,并妥善保存。 2. 无线电通信日志、船舶电报、船舶电台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登记薄和维修保养记录薄由二副负责保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查封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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