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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国电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 训 教 案开班名称:全员培训 办班单位:西露天煤矿机电队平庄煤业公司西露天煤矿培训教案主页培训日期7月30日培训课时1培训教师培训班名称培 训 内 容矿灯充电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培 训 目 的培训学员应掌握的知识点:第一章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二章 组织处理措施与处分培训教案附页(编写教案内容)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依法治企,不断强化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
2、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国家能源集团及其所属全资、独资、控股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上级机关(单位)任命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危害党、国家、人民和企业利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对全体职工的
3、教育、管理和监督,对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二)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违规违纪职工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职工。(三)实事求是,依规处理。对违规违纪职工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规违纪职工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的处理,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第六条 一企多制企业或者代管企业,按管理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组织处理措施与处分第一节 组织处理措施第七条 组织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荣
4、誉(政治)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免职等。第八条 组织处理措施的影响期限以及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处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单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 组织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第二节 处 分第十条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降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降低职级;降级是指无行政职务人员,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实施处分时,本人已平调或者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本办法所称撤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
5、有行政职务的,应当给予其降级处分。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岗级)。实施处分时,本人已平调或者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撤职。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第十二条 受到处分的职工,可同时给予组织处理。第十三条 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为处分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职(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第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取消评先授奖资格,不得
6、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薪酬待遇。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的职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的,原处分批准机构(组织)或者上级机构(组织)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职工处分解除后,其评先授奖资格,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职称,提高级别和薪酬待遇,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
7、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第三节 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或者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或者主动整改纠正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七条 对于职工违规违纪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但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办法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免予处分,给予组织处理。对违规违纪职工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
8、)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六)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七)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八)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九)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十)处分期内,又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十一)受到处分后,又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十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
9、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一档或者加重一档的处分。第二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间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职工,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按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培训教案主页培训日期7月30日培训课时1培训教师培训班名称培 训 内 容矿灯充电工国家能
10、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培 训 目 的培训学员应掌握的知识点:第三章 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第四章 其他规定培训教案附页(编写教案内容)第三章 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第二十二条 职工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应当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职工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或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二十四条 职工犯罪,有下列情形
11、之一的,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不含宣告缓刑)及以上刑罚的;(二)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三)具有如下犯罪事实的:1.受贿;2.贪污;3.挪用公款为个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使用;4.盗窃、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第二十五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裁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第二十六条 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
12、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 按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非监察对象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指定或者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监察部门参加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由安全、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审理后,提交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批准后执行。第二
13、十九条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或者继续履行职责可能出现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可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批准后,暂停职务。暂停职务,是暂时停止被调查人履行任职职责,其职务、工资待遇不变的一种临时组织手段。第三十条 违规违纪行为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从职工工资中定额扣除,扣除后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一条 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
14、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第三十三条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作出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处理职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降级)
15、以上处分的职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还。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组织意见。第三十五条 职工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组织)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在未作出改变处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决定执行。培训教案主页培训日期7月30日培训课时1培训教师培训班名称培 训 内 容矿灯充电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培 训 目 的培训学员应掌
16、握的知识点: 第五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第六章 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培训教案附页(编写教案内容)第五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第三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公开发表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或者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的;(三)制造、传播谣言特别是政治谣言,或者组织、参加反对
17、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直播等活动的;(四)制作、贩卖、传播上述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其他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非法组织的;(二)组织、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三)组织、参加非法集会
18、、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非法活动的;(四)组织、参加罢工活动的。对组织者、策划者和起骨干作用的,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三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二)违反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不能认真及时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致使矛盾激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和企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或
19、者群体事件的;(三)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九条 对抗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审查行为的。第六章 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
20、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作为出资者代表或者董事、监事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作出错误决策,或者对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本单位权益受到损害,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 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分配、任免、调动、交流,或者向组织提出不合理要求,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
21、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给予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调查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或者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三)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五)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第四十四
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职工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或者压制职工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职工申诉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
23、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加重处理。第四十六条 在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弄虚作假招聘的职工和安置的复转军人,应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在选人用人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违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
24、体讨论、公开公示等组织选拔、竞争性选拔等选人用人规定和工作程序的;(二)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三)在人事考察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四)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五)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的;(六)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者失误的;(七)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八)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者不执行组织的回避决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
25、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第四十九条 违反企业薪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未遵守薪酬管理和履职待遇等相关规定,违规决策或者违规领取额外薪酬或者提高履职待遇的;(二)违规套取、骗取、超发薪酬,或者违规谋取和发放管理规定以外的薪酬收入的;(三)违规使用福利费,或者违规为职工发放期权、股权、有价券卡、购买商业保险等的。第五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较轻
26、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帮助不改的;(二)不服从指挥,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生产工作场所故意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四)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直接影响工作的;(五)故意破坏或者毁坏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六)在上级单位巡视、巡察、监察、审计等各类监督
27、检查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料等干扰监督检查,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七)威胁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给企业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恶意、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二)擅离职守,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指挥,直接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损失的;(三)在生产工作场所故意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四)破坏或者故意毁坏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第五十三条 有其他违
28、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培训教案主页培训日期7月31日培训课时1培训教师培训班名称培 训 内 容矿灯充电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培 训 目 的培训学员应掌握的知识点:第七章 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第八章 对违反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培训教案附页(编写教案内容)第七章 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五十四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29、;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 (二)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本人知情未予纠正的;(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晋升职务、评定职称等方面谋取利益的;(四)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五)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
30、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中介服务等各类经济活动,或者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可能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证券投资以外的股份,或者通过同业经营、关联交易为本人
31、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三)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设备材料等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者私自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将工程、采购项目、业务或者下属经济实体,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租赁、
32、转卖等方式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与其合作联营,或者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企业工程或者参加本人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的;(二)将国有资产或者企业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让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将企业资产无偿处置或者提供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使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资金、技术、专利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四)向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批售或者授
33、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者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五)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的;(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的;(七)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租赁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资产的;(八)违规挪用、拆借资金,或者擅自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委托代理的;(九)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等,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十)在工程建设、采购管理、物资管理、燃料管理、合同签订及
34、履行等工作中,与对方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第五十七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或者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的;(三)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或者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或者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或者在配偶
35、、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四)将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在本企业、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关联单位支付、报销的。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
36、喝的;(三)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的;(四)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或者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或者添置高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或者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及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五)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六)违反有关规定建房、购房,或者在其中侵犯企业和职工集体利益的。第五十九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
37、动合同。以单位或者部门名义挪用公款,并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相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六十条 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一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公物借给他
38、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八章 对违反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一节 对违反投资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六十三条 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
39、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七)故意将投资业务化整为零分解报批或者备案,规避监督和审批权限规定的;(八)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造成企业损失的;(九)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者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十)新建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重大技改项目等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能发现风险,或
40、者发现风险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在立项报告中写明的;(十一)未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项目,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或者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安排拨付资金的;(十二)对履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的完整性、合规性监管不力,或者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投资严重超概等问题监管缺失,应对措施不力的;(十三)有其他违反投资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二节 对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六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41、解除劳动合同:(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命令、指示的;(二)未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弄虚作假,骗取、冒用安全环保管理相关证照,或者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出借、出租、转让安全环保管理相关证照或者资格、资质证书的;(四)同意或者批准不符合法定安全环保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不具备安全环保上岗条件的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者资格、资质证书的;(五)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整改指令,或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
42、产经营活动的;(六)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或者不按照作业技术标准、安全、质量、健康及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的;(七)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八)不履行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九)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职责,或者不按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监督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的;(十)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生产和环保风险,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或者应急准备、保障投入不足的;(十一)对重大事故预防措施落实不力,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执行不到位,或者
43、资金投入不足,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和风险的;(十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或者废弃危险物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十三)制造、销售、使用或者转移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或者防止污染的环保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拆除和闲置的;(十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允许上岗作业的;(十六)将生产经营
44、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生产安全和环保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十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发生负主要责任(含同等责任)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十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的;(十九)不按规定标准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或者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者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二十)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六十五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
45、实反映情况的;(二)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三)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四)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处理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三节 对违反产品销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六十六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46、,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影响的;(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企业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销售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四)不对市场进行调查,盲目经销,或者违规赊销,或者擅自定价、打折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五)有其他违反产品销售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四节 对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六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虚列虚报项目,套取或者转移资金的;(二)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或者决定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或者对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设计规范的错误设计,未经审核就擅自批准,或者擅自将工程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随意变动设计方案的;(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理、检查,或者擅自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个人的;(四)违反工程造价、结算管理规定,高估冒算或者弄虚作假,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五)不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导致事故发生的;(六)在工程施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