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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之管理,依据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甲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30 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之监理信
2、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12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 1 个 5000万元以上或者 6 个 1000 万元以上项目)。(二)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5 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之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9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 2 个 1000 万元以上或者 5 个 400 万元以上项目)。(三)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 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之工作
3、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之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6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 2 个 300 万元以上或者 4 个 150 万元以上项目)。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第五条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之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之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之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之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之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之评审。没有
4、设置评审机构之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之或其他省市授权之评审机构评审。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四)需要出具之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第八条 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一)对申请单位提交之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5、第十条 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资料;(二)评审机构出具之评审报告。第十一条 获得监理资质之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第四章 资质管理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之信息系统工程。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乙级:投资规模 1500 万元以下。丙级:投资规模 500 万元以下。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 30 天不更换之,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
6、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五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之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第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之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之,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之处分。第十七条 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质升级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之,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之文件后 30 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之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