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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决定修正9件政府规章的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
2、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
3、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 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
4、个工作日提出意 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 实。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 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 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六)项目合同的
5、有效性、完整性;(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 的可控性;(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 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 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 范;(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 资料;(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6、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 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
7、评审;(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 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
8、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 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 审机构评审;(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 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三)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反馈
9、意见;(七)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 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作 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第十六条施工发承包
10、合同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施工发承包合同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对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方式、材料设备供应范围与方式、风险承担范围与幅度、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作
11、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程序:(一)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后评价所需资料;(三)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取证;(五)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决策、建设目的、执行过程、效益、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六)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
12、、审批核准、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并提供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 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
13、业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评审 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 提出异议申请,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 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 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二)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准的;(三)不符合城市
14、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五)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六)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复规模和投资的;(七)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八)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复的;(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复项目投资的;(三)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四)未经评审而确定、批复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合同的;(七)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规划计划编制、防灾减灾等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