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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 的总体进行评价。【说明】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 中的单栋建筑进行评价 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如住区的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 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如再生水利用,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建筑群是指由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或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当对建筑群进
2、行评价时,可先 用本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 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 建筑等级。参评建筑本身不得为临时建筑(例如,多见于北方的冰雪建筑,近年来在南方出现的集装箱建筑,且应为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的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计算区域的边界应选取合理、口径一致、能够完整围合。常见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主要有:人均居住用地、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3.1.2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
3、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说明】本标准2006年版要求评价应在建筑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但在随后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中,己明确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而且,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了这种分阶段评价的可行性,以及对于我国推广绿色建筑的积极作用。因此,标准 在评价阶段上也作了划分,便于更好地与相关管理文件配合使用。具体方法上,根据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大部分反馈意见同意将“施工管理”、“运营管理”2章的内容仅在运行阶段评价
4、。基于此,标准 将设计评价内容定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5 章,运行评价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运营管理”2 章。本标准3.1.1条规定绿色建筑评价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设计评价应坚持这一 原则,不对一栋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绿色评价。但运行评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灵活一些,这主要是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多功能综合性建筑,首先仍应考虑“以一栋完整的建 筑为基本对象”的原则,鼓励其业主联合申请运行评价;如所有业主无法联合申请,但有业 主有意愿单独申请时,则可对其中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运行评价,但申请运行评
5、价的区域,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m 2,且有相对独立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等设备系统,此区域的电、气、热、水耗也能进行独立计量。申请运行评价(尤其是部分区域)的业主,应明确其物业-产权和运行管理涵盖的区域,涉及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还是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的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详见第 3.1.1条。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说明】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能源资源节约与环
6、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 阶段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 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3.1.4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说明】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评价机构还应组
7、织现场考察,进一步审核规划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建筑的实际性能和运行效果。3.2评价与等级划分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 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 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工页。【说明】指标大类方面,在本标准 2006 年版中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6大类指标的基础上,标准 增加了“施工管理”,更好地实现对建筑全寿命期的覆盖。本次修订将本标准 2006 年版中“一般项”和“优选项”改为“评分项飞 为
8、鼓励绿色建筑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管理上的创新和提高,本次修订增设了“加分项”。“加分项”部分条文本可以分别归类到七类指标中,但为了将鼓励性的要求和措施与对绿色建筑的七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区分开来,本次修订将全部“加分项”条文集中在一起,列成单独一章。具体指标(评价条文)方面,根据前期各方面的调研成果,以及征求意见和项目试评两方面工作所反馈的情况,以标准修订前后达到各评价等级的难易程度略有提高和尽量使各星 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量呈金字塔形分布为出发点,通过补充细化、删减简化、修改内容或指标值、新增、取消、拆分、合并、调整章节位置或指标属性等方式进 一步完善了评价指标 体系,详见附录A。3.2
9、.2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说明】5运行评价是最终结果的评价,检验绿色建筑投入实际使用后是否真正达到了四节一环保的效果,应对全部指标进行评价。设计评价的对象是图纸和方案,还未涉及施工和运营,所以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进行评价。但是,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部分措施如能得到提前考虑,并在设计评价时预评,将有助于达到这两个阶段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目的。标准 中,允许在设计评价进行预评的条文共10条,第9章施工管理包括第9.1.4、9.2.6、9.2.7、9.2.12、9.2.13条,第10章运营管理包括第10.1.2、10
10、.1.5、10.2.7、10.2.8、10.2.12条。3.2.3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说明】控制项的评价同本标准2006年版。评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本标准中评分项的赋分有以下几种方式:1.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且不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赋以一个固定分值,该评分项的得分为0分或固定分值,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分值为某分”,如第4.2.5条:2.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需
11、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同时在条文主干部分将不同得分值表述为“得某分”的形式,且从低分到高分排列,如第4.2.14条,对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采用这种递进赋分方式:递进的档次特别多或者评分特别复杂的,则采用列表的形式表达,在条文主干部分 表述为“按某表的规则评分飞如第 4.2.1 条:3.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但需要针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特点分别评判时,针 对各种类型或特点按款或项分别赋以分值,各款或项得分均等于该条得分,在条文主干部分 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如第4.2.11条:4.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将多个
12、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拨款或项赋以分值,该条得分为各款或项得分之和,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如第4.2.4条:5.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其中某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首先按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以分值,然后考虑达标程度不同对其中部分技术指标采用递进赋分方式。如第4.2.2条,对住区绿地率赋以2分,对 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赋以最高7分,其中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又按达标程度不同分别赋以3分、5分、7分:对公共建筑绿地率赋以最高7分,对“公共建筑的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赋以 2 分,其中公共建
13、筑绿地率又按达标程度不同分别赋以2 分、5分、7 分。这种赋 分方式是上述第2、3、4种方式的组合。可能还会有少数条文出现其他评分方式组合。本标准中各评价条文的分值,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试评价后综合调整确定。本标准中评分 项和加分项条文主干部分给出了该条文的“评价分值”或“评价总分值”,是该条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需特别说明的是个别条文内某款(项)不适用的情况,己在条文说明或本细则中明确,有的按直接得分处理(例如第4.2.4条第1、2款,有的按不参评处理(例如第7.2.6条第1款)。3.2.4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说明】6与本标准 2006 年版依据各类指标一般项达标的条文数以及优选项达
14、标的条文数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的方式不同,本版标准依据总得分来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考虑到各类指标重要性方面的相对差异,计算总得分时引入了权重。同时,为了鼓励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 提升和创新,计算总得分时还计入了加分项的附加得分。设计评价的总得分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 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五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运行评价的总得分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3.2.5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
15、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4、G、码、4、4、Q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说明】本次修订按评价总得分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7类指标每一类的总分均为100 分,可以 称为“理论满分”对于具体的参评建筑而言,由于它们在功能、所处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差异,总有一些条文不适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采暖方面的条文对非采暖地区的居住建筑不适用),对不适用的评分项条文不予评定。这样,适用于各参评建筑的评分项的条文数量和实际可能达到的满分值就小于100 分了,称之为“实际满分”。即:实际满分 理论满分(100 分)-I:不
16、参评条文的分值I:参评条文的分值评分时,每类指标的得分:fJ1-1=(实际得分值 实际满分)100 分。例如:码=(72I80)100=90 分,其中,72 为参评建筑的实际得分值,80 为该参评建筑实际可能达到的满分值。对此,计算参评建筑某类指标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与适用于参评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的比率,反映参评建筑实际采用的“绿色措施”和(或)效果占该建筑理论上可以采用的全部“绿色措施”和(或)效果的相对得分率。得分率再乘以100分则是一种“规一化”的处理,将得分率统一还原成分数。对某一栋具体的参评建筑,某一条条文或其款(项)是否参评,可根据标准条文、条文说明、本细则的补充说明进行判定。对某些
17、标准条文、条文说明、本细则的补充说明均未明 示的特定情况,某一条条文或其款 项)是否参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3.2.6加分项的附加得分G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说明】本标准第11章第2节对建筑性能提高和创新进行评价,第1节对加分项的评分规则作了规定。加分项的附加得分4的确定方式与评价指标体系 7 类指标得分fJ.-1不同。加分项评定时,对参评建筑不适用的条文直接按不得分处理。3.2.7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既饵 按表3.2.7取值。2:.(J:.二W11+W2W 3lt,i+Jv.iWsQ,+I1;Q;鹏1 r码(3.2.7)7
18、表3.2.7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节地与WJ节能与节水与水节材与材室内环施工运营室外环境能源利用资源利用料资源利用境质量管理管理设计居住建筑评价公共建筑在行居住建筑评价公共建筑0.210.160.170.13w20.240.280.190.23”。W4”15W6W70.200.180.160.140.170.190.140.150.180.190.140.150.100.10一0.100.10注:l表中“一一”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2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取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对应权重的平均值。【说明】本条对各类指标在绿色建筑评价中
19、的权重作出规定。表3.2.7中给出了设计评价、运行 评价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分项指标权重。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各类指标的权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试评价后综合调整确定。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当建筑群项 目中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面积差距悬殊时(例如包含 少量配套公建的大片住宅区),则应按总面积中占绝对多数比例的建筑类型来选取权重。3.2.8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说明】标准 不仅要求
20、各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而且要求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小于40分。对于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总得分要求分别为50分、60分、80分。这是从国家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大政方针出发,综合考虑评价条文技术实施难度、绿色建筑将得到全面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财政激励等因素,经充分讨论、反复论证后的结果。本标准2006年版以达标的条文数量为确定星级的依据,本标准 则以总得分为确定星级的依据。就修订前后两版标准星级达标的难易程度,对两轮试评的70余个项目的得分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一、二星级难度基本相当或稍有提高,三星级难度提高较为明显。之所以规定三星级达标分为80分,适当提高难度,
21、主要是希望国家的财政补贴主要用在提高建筑的“绿色度”上,而非减少开发商的实际支出:另外,适当提高三星级的达标难度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向着更高的水平发展。在确定所有控制项(设计评价不含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部分)的评定结果均为满足的前 提之下,分值计算及分级步骤如下:1、分别计算各类指标中适用于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和实际得分值。某类指标中适用于 特定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有可能就是100分;更有可能在扣除一些不参评条文的分数后,小于100分。而该项目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必然是小于或等于该类指标适用于本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各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分值和实际得分值均为不大于100分的自然数。2、分别计算各类指
22、标评分项得分(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Qi)。分别将各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该类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得到该类指标评分项得分G。对于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G,进行四舍五入后保留精度为小数点后一位。3、判断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Qi)是否达到40分。如不满足要8求,则不必继续后续步骤。对于设计评价,不计算、判断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部分的评分 项得分4和G。4、计算加分项附加得分4。需要注意的是,不再考虑不参评情况。而且,根据 标准第11.1.2条,当4超过10分时也取为10分。因此,4是一个不大于10分的自然数。5、选取评分项权重值 珉,计算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ZQ。按
23、照项目评价阶段和建筑类型,查 标准 表3.2.7确定评分项权重值贼。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权重值取值按 标准 表3.2.7注2计算。再将分别计算得到的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G,及对应的权重值 吭,按 标准 式3.2.7计算得到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对E G的小数部分进行四舍五入,简化为一个自然数。如ZQ没有达到50分,则不必继续后续步骤。6、确定绿色建筑等级。根据ZQ,对照 标准 第3.2.8条所列50分、60分、80分的要求,确定项目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绿色建筑等级。3.2.9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 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24、【说明】不论建筑功能是否综合,均以各个条 款为基本评判单元。对于某一条文,只要建筑中 有相关区域涉及,则该建筑就参评并确定得分。在标准 的具体条文及其说明中,有的己说明混合功能建筑的得分取多种功能分别评价结果的平均值;有的则己说明按各种功能用水 量的权重,采用加权法调整计算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要求:等等。还有 一些条文,下设两款分别针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即本标准第3.2.3条条文说明中所指的第3种情况,所评价建筑如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则需按这两种功能分别评价后再取平均值。需要强调 的是,建筑整体的等级仍按本标准的规定确定。以商住楼、城市综合体为代表的多功能综合建筑的评价,是近些年绿色建筑
25、评价工作中频频遇到的问题,也是标准修订工作力图解决的重要内容。首先,明确了评价对象应为建筑单体或建筑群的前提,规定了多功能综合建筑也要整体参评(运行评价有所例外,参见本细则对第 3.1.2 条的说明),避免了此前个别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为“半拉楼”、“拦腰斩”的情况。在其具体评价和分级问题上,基于前期调研成果,曾考虑过 2 种备选方案:一是“先对其中功能独立的各部分区域分别评价,并取其中较低或最低的评价等级作为建筑整体的评价等级”(参见建办科 201247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二是“先对其中功能独立的各部分区域分别评价,然后按各部分的总得分经面积加
26、权计算建筑整体的总得分,最后依建筑整体的总得分确定建筑整体的评价等级飞两个方案相比较,前一方案过于严格,后一方案过于繁琐。权衡利弊,考虑到标准绝大多数条文均适用于民用建筑各主要类型,标准 最终给出了另一种方案:不论建筑功能 是否综合,均以各个条 款为基本评判单元。如此,既科学合理,又避免了重复工作,而且 保持了评价方法的一致性。总体处理原则按照优先权级,分别是:原则之一,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参评。以商住楼为例,虽只有底商的一、二层适用于第5.2.4条(冷热源机组能效,面积比例很小,但仍要参评,并作为整栋建筑的得分(而不按面积折算)。原则之二,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总体评价。参见第 3.1.1条规定。
27、原则之三,所杳部分均满足要求才给分允许部分不参评,但不允许部分不达标)。以第5.2.5条输配系统能效为例,如果建筑内设有3个输配系统,只有所有系统能效均满足要求才给分(2个满足而l个不满足也不给分。更严格的是第10.2.8条智能化系统,商住楼9只有住宅、商场均满足要求,才能得到第1款的6分。原则之四,就低不就高。在原则之三的基础上,如遇递进式的分档分值,如条文及说明没有特别交待的情况下,适用本条原则。以第8.2.6条采光系数为例,如果商住楼中的居住建筑部分可得满分 8 分,但公共建筑部分(商场 得分 4 分,则该条最终得分为 4 分。原则之五,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此类特殊情况,如己在标准条文、条文说明或本细则中明示的,应遵照执行。如,个别条文评价还需加权计算总指标,这些条文一般都属于对于多个功能区分设指标要求,而且指标要求还分档的情况,例如第6.2.10条非传统水源利 用率。对某些标准条文、条文说明、本细则的补充说明均未明示的特定情况,可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判定。10